第二卷:陰影裡的凶獸 第70章罪網(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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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的死亡完全缺乏威懾力,親人的死亡又違背組織的宗旨,這兩條最為傳統的威脅鏈條都不成立的話,犯罪成員1號似乎就已經沒有更多的弱點了。

若是犯罪成員1號不在乎自己殺人的證據被曝光,甚至還想要以當汙點證人的方式來免死的話,他必然會在突圍無望的情況下徹底喪失拚死一搏的膽氣,隨後像個懦夫一般的向警方投降。

到時候犯罪成員1號被警方給軟禁起來,最終轉為汙點證人,就算他的手中沒有任何實質性的證據,但是組織成員也會在他的指認之下開始接受警方無休無止的調查,並被列入到警方終點監視對象之中。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就算沒有任何組織成員被證實批捕,整個組織的命運也已經走到了終點。

不能自主的控製犯罪成員1號的死亡結果,那麼這步險棋就等同於是在拿組織的命運在豪賭了!

難道,現在就隻能眼睜睜的看著犯罪成員1號被警方給監控到死,直至最終被警方給逮捕嗎?

若是犯罪成員1號口風嚴謹,或許僅僅隻會被判處一個盜竊罪。若是口風不嚴,被警方的心理攻勢給徹底擊潰,那麼整個組織也會隨之煙消雲散。

不管後一種的可能性有多小,隻要它切實的威脅到了組織的安全,犯罪首領都是不允許他存在的。

思慮良久,犯罪首領也隻能轉變思路,既然讓犯罪成員1號自殺的路子走不通,那麼從警方這個層麵去著手,會不會能夠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呢?

例如說,讓警方在見到犯罪成員1號之後,根本就興不起任何抓捕的念頭,隻會對犯罪成員1號產生強烈的警惕心理,隻要見到犯罪成員1號,那麼就必須要將其給擊斃,以免再產生更加巨大的傷亡。

隻有當兩方的關係變得水火不容的時候,犯罪成員1號才不可能具備中途叛變的可能性。

想要實現這樣的目的,有兩種:

其一,通過釋放煙霧彈,讓警方誤以為犯罪成員1號是極其危險的瘋子,會不顧一切的攻擊任何想要拘捕他的人。

又或者,至少也應該讓某位具備決策能力的警官產生這樣的想法。

其二,讓犯罪成員1號做出極度威脅四周群眾生命安全的舉動,利用警方處理社會危機事件的規則,讓警方迅速的將其給擊斃。

第一種可能性是不具備的,因為這需要冒險去接觸警方高層,不僅人脈的培養耗時耗力,還會暴露自己的人際關係鏈條,在時間上和風險製約上都是不成立的。

第二種可能性,最為簡單的就是讓犯罪成員1號在逃跑的過程之中主動去綁架附近的人員當人質。

一旦這樣的情況發生,外加上警方那邊判定犯罪成員1號可能具備殺人的前科,那麼在初步的談判失敗之後,便會讓狙擊手對其進行精準狙殺。

當然,在危急關頭劫持人質的行為,本身就是一記昏招,很容易會引起犯罪成員1號的懷疑,那麼就必須要讓其對此不產生懷疑。

例如說,告訴他,這個被綁架的人質是他們自己人,隻要配合演一出雙簧,自然能夠成功逃離。

可是這種畫蛇添足的行為,真的能夠取到預想中的效果嗎?

稍微的深思了一下,犯罪首領又很快將其給否定掉了。

首先不談犯罪成員1號會不會相信的問題,就光說人質選擇的。

為了使得抓捕人質的行為變得順理成章,人質肯定不能是男性,最好是婦女和小孩。

這樣的人員在生活中常見,在他們的組織之中卻是沒有,若是臨時騙一幫人進來的話,也顯得非常不現實。

多方論證,因為綁架人質而被擊斃的設想,已經不具備任何的可行性。

綁架不成,那就隻能設計讓犯罪成員1號的存在本身,變成對於社會的巨大威脅。

例如說,犯罪成員1號攜帶有巨量的炸藥危險品,隨時可能對公共安全構成巨大的威脅。

如此一來,警方也隻能立即將其給擊斃。

至於犯罪成員1號的炸藥來源問題,犯罪首領也覺得沒有任何的問題。雖然犯罪成員1號的出租屋裡沒有,但是組織的安全屋裡麵卻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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