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章 不但判刑,還得賠錢!(第一更求票求追讀!)(1 / 2)
「因為她還是放不下他,所以隻要手機被限製了之後她肯定會找機會通知對方要做些應對手段的。」
蘇凡此時開口說道。
今天滅絕師太說針對洪立天證據可能不太充分。
當然,對方說的是重判的證據不太充分。
但就目前他們所能感受到的,作偽證這件事對方應該是有教唆或者威脅的。
可苦於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
而高雙雙的嘴裡又挖不出來有用的消息,主要是對方不肯說。
所以蘇凡就建議可以開啟高雙雙手機的通話錄音,然後讓對方母親出其不意的打斷讓對方結束通話,避免對方知道已經錄了音。
這樣如果對方真的對這件事是知曉的並有教唆或者威脅,在電話中應該會體現出來。
而這個想法說出來之後也得到了高雙雙母親的支持。
所以嘛,一整個下午的所有事其實都是事先設好的一個局。
包括手機被收,故意鎖在櫃子裡,鑰匙放在桌麵上,然後出其不意的打斷。
至於這段通話錄音是否有效。
根據訴訟法規定,錄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充當證據使用。
此前,最高院在早年的時候也明確了「偷拍」、「偷錄」的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有三點要注意。
第一,不是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這個很好理解,比如李四向張三追債,強行闖入張三家中,強迫張三答應支付高額利息,並對張三進行錄音錄像,這種就是脅迫,侵犯張三合法權益,錄音錄像都不能作為證據。
第二,不是使用違反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在這個規定裡,大多數是指非法使用諜報器材等不屬於民間的工具偷拍、偷錄得來的證據。
第三,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簡單而言就是在別人家裡安裝針孔攝像頭偷拍視頻或通過高倍望遠鏡偷窺住宅得來的證據,這種是屬於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證據無效。
綜上可見,即使是偷錄,這電話錄音作為證據依舊是有效的。
它屬於手機自帶工具錄製。
兩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無受到限製,屬於自覺自由表達,並沒有綁架、脅迫對方陳述。
「兩位老師!這個姓洪的實在是太可惡了!對於這樣的人一定要重罰重判!」
聽了這一段錄音,身為母親的段蓮氣得渾身發抖!
同時內心也無比懊悔。
如果自己能多關心女兒一點,能給女兒一個完整家庭應有的愛,估計對方也就不會變成這樣了。
她一直以為女兒這麼優秀,同時也成年讀大學了,平時回家也都挺正常的,所以就沒怎麼多過問私事,誰能想到對方的男朋友竟然是這樣的人!
哄騙、威脅一步步將她女兒推至深淵!
至於電話裡那種話,什麼不管十年,哪怕你滿頭白鬢我也愛你,這種言巧語不明顯的糊弄人?
唉。
教書育人了一輩子。
忽略了自己女兒心理這一塊。
「你如果真的想讓他重判的話,那就勸說你的女兒不要出具刑事諒解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如果是之前。
就一個故意傷害還得到了被害人諒解。
那基本上判不了多久。
現在的話,如果對方得到諒解書也會很大程度減輕刑期。
對於這種人最好的辦法就是讓他吃下自己的惡果。
一分刑期不減!
「放心吧蘇凡同學,我們不會出具刑事諒解書的!」
隻見到此時的段蓮開口道。
她剛剛已經通知孩子她爸過來了。
兩人的婚姻雖然存在一些問題。
但高雙雙畢竟是他的親生女兒。
電話通知過去,聽到自己女兒遭遇,那邊的父親這會兒已經到了機場,很快就能趕過來。
「除此之外,你們也可以向對方索要賠償。」
蘇凡此時繼續說道。
「賠償?那我們要這個錢之後他是不是會被緩刑或者減輕刑罰?如果這樣的話,我們不需要!」
段蓮就沒有想過賠償什麼的。
她是一個中學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