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章 人心(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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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張蘅的極力邀約之下,她推辭不過,點了一首林憶蓮的《愛上一個不回家的人》,並唱了起來。

唱完之後,趙葳第一個鼓掌贊道:「唱得挺好的,比我強多了。」

元翹翹把話筒遞了出去,挨著她坐下,想起一事,壓低了聲音問:「各大媒體最近都在報道《財神到》劇組控訴你毀約,你們之間是怎麼回事?

這事到現在鬧得沸沸揚揚,而且媒體還說投資攝製單位,帝都亞環影音製作有限公司會告你違約,真到了必須要對簿公堂那一步了?」

趙葳滿不在乎的說:「願意告就讓他們告好了,就算索要賠償也不是找我要,自始至終我都沒在勞務合同上簽過字,找不到我頭上。」

聽她講完事情的始末緣由,元翹翹把事情弄明白了七七八八。

作為劇集幕後主創人員和主演之一,並曾在《康熙微服私訪記》第二部中與她有過合作的張國力,正月的時候向她發出邀請,邀請她出演《財神到》劇裡「寶妹」一角。

當時,趙葳表示願與張國力第二次合作,讓他和她的經紀公司商談。

可通過還珠大紅大紫的趙葳,片酬早不是拍《康熙微服私訪記》時那個價錢了,直接翻了好幾番,而且經紀公司還提了諸多其它要求,比如在劇組的吃住等待遇問題。

亞環公司嫌趙葳的片酬高,要求多,但又舍不得流量大,作為收視保證的她,因此就想了個主意,走通了趙葳所在的學校北電的關係,越過她的經紀公司,於三月中旬和學校簽訂了為期三個月的《外借人員勞務合同書》,同時按照規定交納了「勞務費」一萬五千塊。

盡管趙葳在講述事情的時候,會偏頗己方,擇清自己,以示自己的清白無辜,但元翹翹覺得她很不必如此,因為哪怕就算把她在這其中有錯,但公平公正的說,亞環公司確實做錯了。

它這種行為完全是鑽空子。是,一般電影學院的學生,在上學期間,想要出去拍戲都是要學校批準,任何人都不例外。當初趙葳拍還珠格格,也是學校答應才順利成行的。

隻是她和學校之間雖然存在著管理關係,但她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的獨立民事主體,而且這種管理關係,並不是藝人和經紀公司的管理關係。

趙葳已經簽了經紀公司,她的演藝活動自然要交由經紀公司來處理,學校從中橫插這一槓子算什麼?

學校在趙葳本人無申請,和她也無約定的情況下,越過她的經紀公司,擅自與亞環公司訂立由趙葳履行義務的合同,而且學校和公司簽訂合同時,趙葳本人也不在場,這件事由始至終都不合法。

所以事情出來之後,從法律的角度上講,合同從訂立開始就有不能實際履行的可能。亞環公司與北電之間訂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北電對亞環公司構成違約,但趙葳並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隻是法理之外,還有人情。種花家自古以來就是個人情社會,除了亞環公司之外,這裡麵還有張國力這個人。

他八幾年就開始在這個圈子裡混,如今又是自己投資,做製片,當導演,開公司,已經是演藝圈裡的大拿。

趙葳雖然靠著還珠爆紅,但絕對比不上他在圈子裡根基深厚,這種人物不是那麼好輕易能得罪的?

更何況,還有學校這塊,她可是還沒畢業呢。

誠然,趙葳也不是一點背景都沒有,可她的倚仗,不管是遠在台島的經紀公司,還是富二代兼官二代的男朋友身份,都未和她形成牢固的捆綁關係。

後麵她身上發生的,讓她事業大受打擊,並因此水逆了幾年的「軍旗裝」事件,其中有她行事不謹慎的原因在裡麵,但她也是被設計的,而且事發之後,圈裡不少勢力都跟著推波助瀾,狠踩了她一腳,如果不是因為國民度夠高,血夠厚,她險些都沒能爬起來。

趙葳輕輕碰了碰她的胳膊,低聲道:「我聽說你姑姑成立了一家影視公司,今年到我們學校簽了好幾名學生,……」

原本不明白交情平平的趙葳為什麼會突然聯係她,並叫她出來玩的元翹翹聽了她話,頓時明白答案了,心涼半截,原本到了嘴邊,想勸她不要把事鬧那麼僵的話全都咽了下去,裝作無事一般和大家繼續說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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