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4章【方鴻的頂層設計】(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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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公司法》而言,《合夥企業法》賦予了合夥人設計機製極大的靈活性,無論是對公司的利益分配還是權力分配,可以做到錢權分離、分股而不分權。

通過合夥協議的自由約定,創始人可以成為G,承擔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並以此享有合夥企業的全部表決權,也就是對公司擁有絕對控製權。

不過G不分配收益,即隻要「權」而不要「錢」。

高管員工作為有限合夥人L不享有表決權,但可以享受合夥企業的收益,即隻要「錢」而不要「權」。

這是G與L兩者的區別。

同時,在「錢權分離」的過程中也是G控製權擴大的過程,這是因為L出資所擁有的份額,其表決權也是被G所控製著的,該份額被視為控製權放大的部分,公司實際控製人或控股股東擔任G能夠以極少的資金投入控製極大的份額。

方鴻對群星資本的頂層設計確立為有限合夥架構,但他並不會直接擔任群星資本的普通合夥人G,盡管擔任群星資本的G可以擁有對這家公司的絕對控製權,哪怕是持有該公司1%的股權也擁有絕對控製權,這是G的好處。

但是,直接擔任群星資本的G有一個壞處,或者說有個潛在的風險,那就是G這個角色在擁有對群星資本絕對控製權的同時,要承當無限連帶責任。

而方鴻要做的是既要獲得對群星資本的絕對控製權,又要避免承當其無限連帶責任。

實現這一點也很簡單,對他來說並不難。

此刻的方鴻在筆記本上寫下「群星資本」的時候,又寫了三個公司的名稱,分別是:恆星、鎮星、參星。

沒錯,不是隻成立一家公司,而是若乾家公司。

想要實現對群星資本的絕對控製權,同時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方鴻需要額外成立另外三家公司。

在他的頂層設計框架裡,群星資本是有限責任公司,而「鎮星」與「參星」這兩家公司則是有限合夥企業,另外的「恆星」則是設立由方鴻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一個股東,就是方鴻自己。

接下來就是鎮星、參星這兩家公司,都是有限合夥架構。

方鴻的操作就是通過他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恆星」並以這家公司主體的名義去擔任「鎮星」和「參星」兩家公司的普通合夥人G,達到絕對控製這兩家公司。

有了「鎮星」與「參星」之後。

方鴻要做的是把群星資本旗下在今後的公司內部高管、核心人才全部放到「鎮星」這家公司裡作為有限合夥人L,這些高管該分配多少股權就在裡麵占多少股比就是了,他們的是鎮星的股權,而不是群星資本,但這些人都是群星資本的企業高管。

同時把群星資本旗下的外部財務投資人、資源方全部放到參星這家公司裡作為有限合夥人L,這些人需要分配多少股權就在裡麵漲多少股比就是了,他們同樣不持有群星資本的股權,而是持有參星的股權並成為其L成員。

接下來是方鴻把群星資本的股權分成兩份,一份25%的股權由「鎮星」持有,一份75%的股權由「參星」持有。

如此一來「鎮星」和「參星」兩家公司加起來正好100%控股群星資本。

此外「恆星」這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創始人方鴻持有該公司100%的股權,是該公司唯一的股東。

然後是「恆星」同時作為「鎮星」和「參星」這兩家公司的股東,分別占有這兩家公司的05%的股權獲得G席位,剩下的995%的股權收益由兩家公司的L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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