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二章 善意的謊言(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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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說,被告人在代理被害人合同詐騙一案當中,虛構幫助被害人找關係的事實,從被害人手中分三次詐騙現金八百一十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訴人意見發表之後,先由魏天成自辯,魏天成說:「我並沒有詐騙他人,我沒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故意,當事人隻所以給我錢,是因為我是他的辯護律師,找關係的事是當事人提出來的,我問他們要錢,也是想為了把案件辦好,而不是想非法占有當事人的錢財,起訴書指控我犯詐騙罪是錯誤的,我沒有犯罪,頂多是在執業當中的違規行為,現在追究我的刑事責任,是嚴重侵犯我人權的行為,希望法庭能判我罪。」

魏天成還是拒不認罪的態度,他發表完自辯意見之後,辯護律師開始為他辯護:「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是一名資深律師,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名望,正常情況下,其代理這麼一個大的標的案子,收費大約在五六百萬元,而本案中認定其合法的律師費隻有三十萬元,這是與事實不符的,被告人作為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而法律服務是一種復雜性的服務,他不僅僅是為法律與事實的把握,還需要有著豐富的社會經驗,需要與公檢法人員進行溝通,因此律師在辦案當中,收取當事人一些額外費用的情況是存在的,而當事人隻所以會給律師出這筆費用,也是因為律師擁有這方麵的專業優勢和資源,有的時候,律師並不願意幫助當事人找關係,但是有的當事人卻希望你為他找關係,也願意花這筆費用,而律師有的時候是勉為其難。

本案中,被告人是被害人的刑事辯護律師,他要履行著為被害人辯護的責任,為當事人找關係,雖然不太符合規定,但現實普遍存在這種情況,而且當事人也相信有能力的律師,必然是有關係的律師,如果沒有任何關係,當事人反而會不相信你,那麼在本案中,他與當事人商量,要不要找關係,找關係是不是需要費用,當事人是非常清楚的,被告人拿了這些費用,主觀上還是要為當事人找關係,而不是想非法占有它,而被告人事後確實想盡辦法為當事人去找了關係,與辦案機關人員進行了溝通,至於說,這些費用沒有花出去,是事後的結果,而不是事前被告人故意為之,我們要認定一個人是不是詐騙,要看他有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綜合本案事實與證據,可以這麼說,被告人並無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主觀上確實存在要為當事人找關係的想法,並且也努力了,因此如果認定他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與案件事實是不符的,請合議庭加以注意。

其次,這八百多萬元是分三筆收取的,如果第一次被告人說是為了找關係,那麼第二次還說是找關係,當事人還會相信嗎?辯護人認為,這些錢仍然可以算作是律師費的一部分,被告人講,在事前確實約定了這八百萬的律師費,隻是後來當事人沒有給他,而他通過索取找關係的費用的名義要了過來,也是合情合理的,既幫當事人找了關係,又收取了律師費用,這是一種非常正常的行為,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三,被害人提供的錄音是從電腦上調取的,而不是從手機上取得的,被害人將手機錄音轉移到電腦上,在沒有其他人見證的情況下,是存在被汙染的可能性的,偵查機關取證違法,其取得的證據不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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