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你拿出抑鬱症?有什麼用?!(1 / 2)
原告是以詐騙罪對她進行起訴,萬一敗訴
後果葉菲不敢想象
自己不僅僅敗訴了,律師費沒撈著,還把自己賠進去了。
不能絕對不能繼續在這方麵辯論下去了。
葉菲冷靜下來以後,迅速把話題朝著其他方向牽引。
「蘇律師,針對你的發言,就算是你的證據來源具有合法性,可是你憑什麼通過這些證據認定我方進行了詐騙?」
「詐騙罪的定義是: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構成的客觀條件是: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
「主觀條件是:直接或者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在這個案件中,原告當方當事人張同偉和我方當事人謝靜是夫妻關係,並且我方要求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哪一點兒構成詐騙罪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也能叫做私人財物嗎?」
「再有,我方當事人和原告方當事人已經成為了既定事實的婚姻關係,怎麼又有了詐騙這麼一說?」
「如果蘇律師這樣認為的話,那麼我無話可說。」
葉菲說完,看向了蘇白的方向。
騙婚罪的難點就在這裡,對方已經和你結婚,無法判定對方騙婚。
可是
誰說詐騙罪是騙婚罪了?
他以詐騙罪起訴的,沒有說過是騙婚啊?
蘇白在庭審上沒有想要以騙婚的角度來既定謝靜詐騙的事實。
葉菲這邏輯有點硬傷!
帶節奏不是這麼帶的!
這就是當初沒有好好學習刑法的結果!
完全被他給框進去了!
「咳咳」
蘇白乾咳了兩聲,看向葉菲:「請問被告方律師說完了嗎?」
「我已經陳述完畢,還請蘇律師回答我的問題。」
蘇白嘴角微揚,抽出一張資料:「葉律師,你恐怕誤會我的意思了」
葉菲:我誤會了?
還沒等葉菲反應過來,蘇白繼續開口:
「我方控訴的是謝靜聯合其委托律師,也就是葉律師,你們兩個人對於我方當事人進行詐騙。」
「詐騙罪的構成條件這一點葉律師沒有說錯,客觀表現為欺詐隱瞞,主觀表現為直接故意的目的。」
「在本案當中,謝靜與我方完成既定的事實婚姻,這是法律所認證的,我方沒有進行否認,對於共同財產方麵,我方同樣沒有進行否認。」
「我方一直強調的是,謝靜和葉律師你們兩個人對於我方當事人進行詐騙行為。」
「首先,有關於共同財產的問題,根據被告方提交的證據,要求分割我方當事人的房產,法院沒有進行判定,現房產在法律的意義上仍然我方當事人屬於私有財產。」
「先看看我方提交的證據。」
「證據中表明了,葉律師針對自己的粉絲群體,有著引誘,教導其分割共同財產的目的,謝靜是葉律師的粉絲,這是既定的事實吧?」
「並根據被告方提交的分割財產的證據表明了,謝靜提交的分割我方當事人私有財產的證據是,我方簽下來的一份保證書,根據保證書中的內容對於我方進行控告。」
「其中,葉律師引誘,誘導的方法中,就有這一條:可以讓你的丈夫簽下保證書,不管用什麼樣的方法,隻要他寫下保證書或者是有關贈予的內容,那麼就能分割婚前男方的私有財產。」
「這是不是想要通過不正當的手段來對我方當事人的婚前私有財產進行分割?」
「現在,被告方提起的訴訟申請中,同樣有著要求分割我方當事人的婚前財產,這表明了對方的主觀意圖就是為了占有我方當事人的私有財產!」
「這難道不是詐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