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秘密調查(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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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主任說得對,秦誌剛48歲擔任迅達通信公司副總經理,2年後擔任總經理一職,至今短短7年時間裡,我們追蹤到秦誌剛的不明來源收入已經高達4500萬元,貪汙收受賄賂的髒款總計已經高達6700萬元。」趙正法說道。

「太可惡了,身為一名國有企業的高層領導竟敢如此瘋狂斂財,難道他不怕法律製裁嗎?」肖文華副處長說道。

「肖處長,問題就出在這裡,這些少數國有企業的分子,特別是一把手,放鬆了自我要求,平時很少學習有關的法律知識,對國家的有關法律不聞不問,基本上是一個法盲,對黨組織有關廉政教育也是老和尚念經有口無心,根本不往心裡去,總認為老子天下第一,膽子就越來越大,他們認為貪汙得到的錢就是一個數字,他們不知道這個數字的增長是要吃人的,是要命的!」江濤說道。

「是啊,這種教訓很深刻的,這也是我們國有企業管理中的一個薄弱環節,國資委對國有企業乾部的選拔有不可或缺的責任,因為乾部是決定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對大中型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乾部的選拔主要是依靠流程,我們也就是聽他們上一級集團公司推薦材料做審批,最多陪集團公司領導到基層單位做個任免書宣讀,我們無法對每一位接受提拔的乾部做司法和刑事調查,更沒有可能對每一位乾部通過檢查機關或反貪局進行調查,隻能看當事人的政治素質和個人修養以及法律意識了。但是大多數國有企業乾部還是好的,分子畢竟是少數,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經濟蓬勃發展財富積累主要靠國有企業做出的貢獻,這也是事實,但是就是這些少數的分子對國有企業乾部隊伍的整體形象造成了巨大傷害。」

「老領導說得對,我們司法係統也在從這些國有企業貪汙分子的教訓中積累司法實踐,希望通過法律法規來約束國有企業領導乾部的一言一行,特別是在防止一把手職務犯罪方麵提供法律保障,並讓人民群眾參與到整治企業職務瀆職犯罪的隊伍中來,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偉人的這一論斷到現在來看還是反的有利武器啊!」

「江局長,我再補充一個信息,其實迅達公司乾部群總長期以來對秦誌剛的犯罪事實早有察覺,特別是秦誌剛在擔任迅達通信公司副總經理以後,企業乾部職工曾經多次寫信到地方和中央以及北京迅達通信集團公司反映,但一直沒有引起各級機關的高度重視,才使得秦誌剛貪汙胃口越來越大,變得更加肆無忌憚,為所欲為了。」

「是的,這個機製還是要有待改進和提升的,我們國資委收到人民來信一般是批示後轉到他們所屬的北京集團公司,集團公司也是稍做了解後轉到地方公司處理,經過多次轉批最後又回到企業一把手手裡,企業一把手如果看到人民來信能重視了,引起警惕收手了那也是件好事,但這種的可能性不大,結果往往一把手開始內部追查人民來信的來源,弄得企業內部人心惶惶互相猜疑,情況更加惡化。到目前為止通過人民群眾的參與把犯罪分子繩之以法的案件還是屈指可數。」康健說道。

「康主任分析的非常到位,我們企業盡管有黨委和紀委這樣的監督機製,但是在收到上級轉來的人民來信,特別是針對企業一把手的信件處理確實有難度,如果跳開企業一把手開展調查,一方麵力度有限,另一方麵假如情況不屬實或有內部的漏洞,這會極大影響到企業的安定團結,最終對企業發展造成較大的沖擊。」劉平總說道。

「是啊,這是困難的一方麵,但是我們國家領導人對反的決心和力度上來說,這幾年正在逐步完善和加強,相信隨著國有企業乾部素質的提高,國家法律法規的健全,反這張網將越紮越細,大魚休想溜走,康主任你說對嗎?」江濤說道。

江濤說話完看見康健老領導在不斷點頭深思,繼續說道:「秦誌剛這個案件就充分證明了,我們的約束機製還是在運行的,分子不能抱僥幸心裡,違反了國家法律必將會得到法律的懲治。你們看這次國資委收到秦誌剛的人民來信在轉到北京迅達通信集團處理的同時,康主任還親自帶隊到江海市追蹤調查,發現問題再殺個回馬槍。江海市委組織部也對秦誌剛的犯罪嫌疑高度重視,劉平總在企業中也積極配合調查取證,才有我們今天的成果,對秦誌剛犯罪嫌疑初步有個了解。」江濤說道。

「哈哈,江局長過獎了,我哪裡是什麼『殺個回馬槍』,今年2月份來江海市迅達公司做調查,對迅達公司幾十位基層乾部做了麵談,我從他們的眼神裡看出了端倪,他們是敢怒不敢言,調查組每到一處都有人『陪同』,有哪位被訪者願意冒著風險把心裡話掏出來呀,啊!換作我是企業的員工,我也不敢說呀,那是拿雞蛋往石頭上碰!自討苦吃,自毀前程啊!」

「康主任不愧是打擊國有企業貪官的領軍人物啊,經驗豐富,從細節中敏銳地捕捉到了信息,康主任今年2月份來公司調研,我們公司按照內部製定的操作流程,紀委、辦公室、人事部都派了專員24小時貼身服務,參與對被訪者進行麵談時,我們的工作人員要做好筆記以及對被訪者講話錄音,從正麵講是配合調查,做好調查組接待服務,從反麵講也是堵住了群眾嘴巴,讓調查變得不真實,扭曲了調查的真正目的和意義。這並不是說我們內部接待或組織的人員有意為之,他們也是在執行公司內部的製度和流程。」劉平說道。

肖文華副處長問道:「請問反貪局對秦誌剛這個案子下一步有什麼打算?」

趙正法看看江濤,隻見江濤點頭示意他繼續說下去,趙正法切換到另外一張行動計劃圖片投放到大屏幕上,說道:「根據康健主任和江濤局長的指示,我們初步有以下計劃:「繼續對秦誌剛進行調查取證,對賄賂者同時進行調查,因為行賄本身就是犯罪,隻有行賄與受賄同罪才能遏製賄賂犯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我們將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那麼行賄罪與受賄罪在量刑方麵有什麼不同嗎?」肖文華問道。

「首先量刑的主體不一樣,行賄與受賄屬於不同罪。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受賄罪表現為主觀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麵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罪名不同,依法法定刑也不同。但是從刑法理論上講,受賄和行賄都屬於犯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江濤說道。

康健補充道:「對於受賄罪是國家法律嚴厲打擊對象,在量刑上有很大區別,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量刑標準等同於貪汙罪,既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重大貪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貪汙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後果特別嚴重的,或者貪汙後訂立攻守同盟、毀滅罪證、打擊報復證人、拒不退贓,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隻有在同時具備個人貪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方麵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則產。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釋;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件一般都是案值在500萬元以上的貪汙賄賂案件」」

會場一片寂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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