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刑法論(1 / 2)
刑法的目的決定刑法的任務
刑法的任務要求刑法發揮作用
發揮作用的內容----刑法的機能
發揮作用的時間地點----刑法的效力
發揮作用過程中有爭議----刑法的解釋
分則保護法益 總則確立基本製度保障人權----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 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在我國刑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代表人民的意誌製定的、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
刑法典 是全麵係統的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典。
單行刑法 是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其法律後果或刑法某一事項的法律。
附屬刑法 是在經濟行政等非專門刑事領域附帶規定的一些關於犯罪與刑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
刑法的目的 懲罰犯罪,保護人民。
刑法的任務 懲罰任務,保護任務。
刑法的機能 是指刑法能產生的積極作用。包括規製、保護、保障機能。
刑法的解釋 是指對刑法條文含義的闡明。
立法解釋 是由刑法的立法機關對刑法條文的解釋。
司法解釋 是由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條文進行的解釋。
學理解釋 是有全權刑法進行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機構之外的機關、團體和個人對刑法條文含義的闡釋。
文理解釋 根據刑法條文的字麵含義進行的說明。
論理解釋 是根據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對刑法條文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