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刑罰論(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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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罰 是刑法明文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製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製裁方法。

2、刑罰的目的 是國家製定刑罰及對犯罪分子適用、執行刑罰所期望達到的結果。

3、一般預防 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預防尚未犯罪的人實施犯罪。

4、特殊預防 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5、刑法體係 是刑法規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種刑罰方法的總和。

6、主刑 是指隻能獨立適用而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

7、管製 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製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8、拘役 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執行並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9、有期徒刑 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製其參加勞動並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10、無期徒刑 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製其參加勞動並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11、死刑 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12、附加刑 是指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的刑罰方法。

13、罰金 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錢的刑罰方法。

14、沒收財產 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製無償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15、剝奪政治權利 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

16、驅逐出境 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是一種專門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特殊附加刑。

17、非刑罰處理方法 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的刑罰以外的處理方法,包括判處賠償經濟損失,訓誡,責令拒絕悔過,責令賠禮道歉責令賠償損失,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分,從業禁止等。

18、從業禁止 是指人民法院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根據其犯罪情況和預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時期內從事相關職業。

19、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據刑事法律,在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確定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的刑罰,並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司法活動。

20、量刑情節又稱刑罰裁量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據以決定量刑輕重或者免除刑罰處罰的各種情況。

21、法定情節 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情節。

22、總則性情節 是依照刑法總則的規定,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

23、分則性情節 是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

24、從重處罰 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判處比沒有該情節的類似犯罪相對較重的刑種或刑期。

25、從輕處罰 是指在法定性幅度內選擇判處比沒有該情節的類似犯罪相對較輕的刑種或刑期。

26、減輕處罰 是指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27、免除處罰 是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即不判處任何刑罰。

28、酌定情節 是指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刑罰裁量過程中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

30、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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