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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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行為。

客體 國家安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客觀方麵 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行為。

主體 多為一般主體,少數是特殊主體。

主觀方麵 故意。

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1、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2、煽動分裂國家罪,是指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3、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叛逃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主體 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

4、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主觀方麵 故意。明知是間諜組織而有意參加,明知是間諜任務而有意接受,明知對方是敵人而向其指示轟擊目標。

5、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是指為境外的組織機構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

主觀方麵 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秘密或情報,明知對方是境外組織機構個人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者實施竊取刺探收買行為。

字數不夠,下為總則到分則過渡。

刑法總則規定的是犯罪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包括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適用範圍、構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責任、共同犯罪、刑罰的種類及刑罰的具體運用製度等內容,是定罪與量刑過程中的一些共性問題。

刑法分則規定的是各種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條件及刑罰,包括罪狀、罪名及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等內容。

刑法總則和分則的內容之間具有密切的聯係,屬於犯罪與刑罰的抽象規定與具體規定之間的關係。在定罪量刑過程中,既必須考慮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也要考慮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

根據刑法分則條文對罪狀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狀分為簡單罪狀,敘明罪狀,空白罪狀,引證罪狀,混合罪狀。

簡單罪狀 是指刑法分則條文中隻簡單描述具體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釋。

敘明罪狀 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詳盡描述具體犯罪的基本特征。

空白罪狀 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不直接敘明犯罪的特征,而隻是指出該犯罪行為所違反的其他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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