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四章 廢除言官(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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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文武封疆大吏聞變先逃者。

判絞刑六條:

一,凡獻玉帛、獻子女以媚賊求免者;

二,凡內外衙門官僅受偽命者;

三,凡在巡方及布按三司、分巡、分守、知府等官遇變而逃者;

四,凡被賊拷掠不能自決仍受偽命者;

五,凡受偽命而為賊疏遠者;

六,凡各衙門奉差如管屯、管河、榷關、督餉等官雖無封疆之守而棄職潛逃者。

判流放罪二條:

一,凡內閣重臣及部院等三品以上、詹事翰林五品以上即不從敵而偷生潛逃者;

二,凡既受偽命復自疏遠見賊未敗而脫身南還者。

以上碟、斬、絞、流共十六條,對罪犯悉收係其妻子,籍沒其資產。

如各犯認罪自投,擬減本罪一等;如遁歸匿形、蓄謀叵測,照本罪加一等。

另有:

徒刑二條:一,凡候考、候選,即無官守、即未受偽命而浮沉賊中,賊奔乃還者;二,凡遇賊變,為賊脅留而未受偽官者。

杖刑一條:凡為賊所拘未受偽官而乘間先歸者。

經過百官商議,總共列出十九條,袁方令刑部整理成冊,照章執行。

最後,袁方補充道:「北都淪喪,帝後升遐,巷戰死節者遂無一人;且反麵事仇、甘心降賊,為之指斥先帝、規並海宇。人心已喪,法紀何存!所奏既已會議,允當並先奪職。其絞罪以上,法司行撫按官逮解來京候訊;流罪以下,撫按官依律訊處具奏。其有身雖陷賊,能改圖歸正、擒殺賊首及以兵馬、城池來歸或為內應克立大功、或為內間效忠本朝者,仍從優升賞,不用此例。」

……

第二天,袁方讓陳演寫了個撤銷六科的折子送去給朱常潤,陳演進宮不一會就回來了。

「監國準了嗎?」袁方問。

「準到是準了。」陳演把朱常潤批復的折子呈給袁方,「監國好像萌生去意。」

「他說什麼了?」

「監國說,隻讓他安心吃齋念佛,其他的事他不想參與。」

袁方道:「你去告訴他,不參與都不行,以後會有他吃齋念佛的時候的。」

陳演又道:「他還想多增加幾個宮女。」

袁方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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