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生活二(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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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晚飯後,成路又找到爺爺,要他講家族史。

國智說:「你昨晚問我,倚明到底是乾什麼的?我給你看看這個判刑書嘛!「

成路見判刑書上寫:「雲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89)法刑監字第6號,原審被告人:倚明,男,判刑時45歲。原川省雲縣高揚鄉第二村人。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二日雲縣人民法庭刑事判決書以殺害革命同誌一案判處倚明死刑。現經復查發現:原判科刑不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本案重新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倚明解放前畢業於偽中央軍校,先後充仼偽軍排長、連長,雲縣地方團隊分隊長、中隊長,雲征收局委員。偽一、三區警隊長,警察局巡官、督察員。軍政部20補訓處上尉附員。雲鹽廠區隊長、wan縣九區專員公署保安司令部上尉參謀。雲kaiwan三縣聯防處偵輯隊長等反動職務。在任職期間。曾強奸幼女、謀夫奪妻,將工人掀入鹽井內淹死,夥同偽縣長王增穀等人捕捉我地下黨員趙wei、陳太hou、劉men伉,並焚燒趙、陳的住宅。還開槍打死煙民舟xx,將家內財產搶刦一空。解放後,以教書為掩護進行反革命活動,隱藏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經再審認為:倚明的歷史問題屬解放前所為,解放後的犯罪事實失實。根據一九八八年一月五日中共雲縣委統建部19號文件認定倚明係原國民黨投誠人員。按照黨和國家對起義人員「既往不咎「的政策精神。判決如下:一、撤銷雲縣人民法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二日對倚明的刑事判決。二、對倚明起義前的歷史問題按「既往不咎」的政策對待,恢復起義人員的聲譽。雲人民法院,一九八八年九月四日。」後,又問道:「我要給倚明喊堂祖祖喲,他在哪裡起義的?」

國智說:「1945年12月5日,他和第九區司令員李洪燾帶著部隊駕著艇船到霜江,李司令派他兒子到縣城同共產黨代表協商好後,通電全國宣布起義。」

成路問:「您又是怎麼到石道場這個地方居住?」

國智說:「我和洪武大哥也沒有分家,家裡的經濟來源主要是靠他,他掙的錢錢有的用於生意成本,有的作活動經費,大部分用購買了土地。石道場這個隊的土地都是我們家從鄔家大地主買的,用了3船桐油。」

成路問道:「那您們什麼時候從官家山搬來的?」

國智說:「1948年夏,我挑著你大伯和大姥頭,親朋好友幫忙老把家具抬出來的」。

成路說:「解放後,您們沒有被打成地主呀?」

國智說:「沒有,那時的政策是自己不勞動,要坐起收租3年以上,才是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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