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議(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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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議是我國封建刑律規定的對八種人犯罪必須交由皇帝裁決或依法減輕處罰的特權製度。

這八種人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議親,即皇帝的親戚;議故,即皇帝的故舊;議賢,即德行出眾的人;議能,即有大才乾的人;議功,即對國家有大功勞的人;議貴,即三品以上的官員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議勤,即特別勤於政務的人;議賓,即前朝國君的後裔被尊為國賓的。

「八議製度源於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禮製原則在刑罰適用上的具體體現。魏明帝製定「新律」時,首次正式把「八議」寫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得到公開的、明確的、嚴格的保護。從此時起至明清,「八議」成為後世歷代法典中的一項重要製度,歷經一千六百餘年而相沿不改。

唐朝法律規定,上述八種人犯了死罪時,司法機關不能直接審判,要先稟報皇帝,說明他們犯的罪行,以及應議的種類,然後請求大臣商議處罰方案,然後交皇帝決定批準。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議,照慣例減一等處理。但如果犯了十惡重罪,享受八議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隻是改變處死方式,有的則仍然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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