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 揭秘古代的「非誠勿擾」(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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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時,就在新科進士舉行「同年」大會這天,城裡權貴家的待嫁美女便傾城出動,湧向曲江尋找意中人。如果相中了,就告訴有權有錢的父母安排去提親,而且大多是當即舉行婚禮。

提起古代婚姻,不少人認為,那時男女沒自主權,一切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果「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此種認識,盡管不能說是錯誤,但至少是「以偏概全」。

的確,唐宋以前,婚姻嫁娶一般要經過納采(送禮、求親)、問名(詢問女子姓名、生辰)、納吉(到女方家送禮、訂婚)、納證(男方向女方送聘禮)、請期(定婚期)、親迎(成婚)等環節,古稱六禮。到了唐宋以後,六禮已減為三禮,即納采、納幣、親迎。但無論怎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前不能見麵」等規定,都是政府倡導的;但政府倡導的風俗習慣也開始逐漸動搖,甚至出現了「非誠勿擾」(電視裡常見的拋繡球選女婿)以及「萬人相親會」那樣的相親節。

南宋吳自牧的《夢梁錄》載:「男家擇日備酒禮詣女家,或借園圃,或湖舫內,兩親相見,謂之相親。男以酒四杯,女則添備兩杯,此禮取男強女弱之意。」意思是男子帶著禮品到女方家裡,或在園圃裡,或在湖上,雙方見麵。桌上,男方放四杯酒,女方放兩杯酒,以表示男強女弱。在觥籌交錯、酒酣耳熱的背景下,男女青年一生的幸福就這樣被決定了。

如果說上麵的做法打破了「婚前不見麵」,那麼,下麵要說的「相親會」,則是對流行幾千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進行了一次徹底的顛覆。

古代「情人節」一般有三個:元宵、上巳、七夕。每年農歷三月初三,傳說是王母娘娘開蟠桃會的日子。這一天,藏在深閨的女子和青年小夥子都紛紛外出踏青,她們在河畔嬉戲、插柳賞花,如杜甫所說「三月三日氣象新,長安水邊多麗人」。而男子們也分坐河渠兩旁,在上遊放置酒杯,酒杯順流而下,停在誰的麵前,誰就取杯飲酒,以曲水流觴的方式吸引意中人。如果雙方對上眼了則一起漫步灞上,折柳相贈,嘯聲不斷。

如果說農歷「三月三」是古代白天的相親節,那麼「元宵節」則是古代男女晚上的相親節。

元宵節晚上,古代青年單身男女走上街頭,借賞燈、逛花市的名義,月影疑流水,春風含夜梅,男女彼此也心照不宣,會用眼角餘光偷看異性,心裡七上八下,但又憧憬著那份「燈下邂逅」的心動緣分,自有一番「眾裡尋她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的浪漫。單身男女一旦看上心儀的人,便會請朋友上前自報家門,如對方也有「眼緣」,那就等於成功了一大半。然後彼此留下姓名、地址———盡管當時沒有手機。雙方回家後各自稟告自己的父母,於是父母大人便可按照「明媒正娶」的程序,「熱熱鬧鬧」而且「嚴肅認真」地走一下過場,直到把這個「燈下緣分」送到婚姻洞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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