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審案(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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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知州其實並不審案,審案的是司理院,主持的是司理參軍。審完之後,再由司法參軍檢出適用的法條,由判官定案,最後由知州和通判通簽結案。用杜中宵前世的製度比較,司理院是公安局,司法參軍是檢查官,判官和推官是法院,不過上麵還有知州和通判總攬一切。

這就是鞫讞分司製度,也是公檢法的雛形,從地方到朝廷,刑獄都以此為原則。

陶十七被拿住,立即轉入了司理院獄,大約相當於杜中宵前世公安局的看守所。

這種大案,司理參軍鄭朋不敢怠慢,立即提了相關人等到自己官廳。

把街上帶來的證人問遍,最關鍵的證人杜中宵還沒有到來,鄭朋不由有些焦急。幕職官的地位高於諸曹官,掌刑獄的司理參軍更加受判官和推官的節製,他也不好派人去催。

正在鄭朋拿著各式公文,翻來覆去問譙縣焦縣尉的時候,公人來報,杜中宵終於到了。

鄭朋出了口氣,迎出門來,遠遠向杜中宵拱手:「煩勞從事。」

杜中宵回禮:「此為公事,何敢稱勞。來得遲了,司理勿怪。」

鄭朋連道不敢,把杜中宵讓進官廳,命人設座,在自己旁邊坐了。

兩人坐定,鄭朋才道:「今日當街殺人命案,從事恰巧在場,想必一切都看在眼裡。是以本院拿了人來,隻是拘押,並未審問,更未動刑,還是先聽從事一言。」

杜中宵把自己在城門處看見的事情說了,最後道:「那個殺人的名為陶十七。當時聽他說,因被殺之人害他家破人亡,他在那裡等了數年,才得了這個機會手刃仇人。」

鄭朋道:「剛才的證人也是如此說,陶十七是因報毀家之仇,才當街殺人。隻是我問得明白,死者是永城縣的公人,一年進不了幾次城。他既不是本城人士,又是做公的,如何會是陶十七仇人?此事再三不解,問了州裡與死者相熟的公人,也都說不可能有此等事。隻怕那少年認錯了人。」

杜中宵道:「我見陶十七飛一般地跑到死者身邊,拔刀殺人,沒有絲毫猶豫。如此果決,怎麼會是認錯人?他說等了數年才有這個機會,又正好與死者不常來州城對上。——隻是,這種事情都是我們憑空猜測,還是帶犯人來問清楚才好。」

鄭朋拱手:「因從事恰好撞見犯人做案,是以本官先押在那裡,專等從事來了,一起問案。」

杜中宵搖了搖頭:「如何審案,自有規例,我怎麼好隨便插手?司理盡管審案就是,當我是個平常證人,坐在這裡做個見證。」

州院、使院各有分掌,特別是司理參軍,專掌訟獄勘鞫,不許另有兼職,職權最重,審案是不允許其他官員插手的。鄭朋因為杜中宵在現場,才客氣幾句,聽了這話心裡才踏實下來。

陶十七已被上了手銬腳鐐,被帶到官廳,昂然站在那裡,麵上沒有絲毫懼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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