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立法應該與政體原則相統一(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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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這一章的主旨

教育法必須與各政體的原則相口勿合,這一點我們在前麵已經論述過。在整個社會中,立法者製定的法律也應該與各政體的原則相口勿合。法律和政體原則的關係是相輔相成的,政體原則因這種關係而得到力量,而政體的能量也因此而得到整體提升。這種情形類似物理運動中的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的關係。

下麵我們將從以美德為原則的共和政體來論述各政體的這種關係。

第二節政治國家中的美德是什麼

熱愛共和國就是共和國的美德,就這麼簡單。這並不是認識導致的,而是一種感情,所有人都能夠懷有這種感情,無論是元首,還是平民。對美好的原則,人民總是認真遵守,假如這樣的原則存在的話。而且與那些故作正經的人相比,人民遵守的時間更長久。人民知道的東西很少,所以他們特別喜歡那些已經確定的東西,在人民當中是很難產生腐敗現象的。

人民之所以愛國是因為民風淳樸,之所以民風淳樸也正是因為愛國。對公眾感情的投入與個人感情的滿足成反比,個人感情越得不到滿足,對公眾感情投入得越多。正是因為修道士對他們的修會忍無可忍,他們才會這般熱愛修會。教會的教規一直讓人們痛苦不堪,但人們還是對這些教規充滿了感情,即使支持人們感情存在的一切東西都被教規奪去了。教規奪走的愛好越多,換句話說,教規越嚴苛,人們就越發熱愛它。

第三節民主政體中熱愛共和國指的是什麼

在民主政體中,愛共和國、愛民主政體以及愛平等三者是一樣的,愛這個就等於愛那個。

愛節儉也等於愛民主政體。在共和政體中,幸福和利益屬於所有人,既然如此,所有人的希望都應該是相同的,所有人的快樂感也應該是相同的。而這種情況隻有在人們全都儉省節約時才有出現的可能。

在民主政體中,人們因為熱愛平等而擁有同樣的野心、同樣的夢想,在服務國家這一方麵與別的公民相比更加強烈,換句話說,就是追求同樣的幸福。每個公民都必須平等地為國家服務,盡管每個人不可能為國家提供絕對相同的服務。公民生來就必須對國家承擔著永遠也還不清的巨額債務。

所以說,在民主政體中,雖然平等有些時候在麵對一些卓越的貢獻或是過人的才華時好像根本不存在,但是卓越仍然是由平等原則產生的。

人們隻想得到家庭必需品,其他的都歸於國家,因為人們都熱愛儉省節約,占有欲就受到了控製。一個公民不應該為了自己的私欲而使用權力,權力是由財富帶來的,要不然平等就不復存在了。一個公民也不應該獨自享受快樂,這些快樂也是由財富帶來的,要不然平等照樣不復存在。

所以,在類似雅典和羅馬這樣優秀的民主政體中,公共開支因為家庭節儉的提倡而增多。如此一來,富有與奢華便從節儉的深處噴薄而出。這就好比為了為國家提供服務,人們在法律的製約下養成節儉的風尚,在宗教的要求下洗淨雙手,把祭品貢獻給神明。

很多人之所以理智而快樂,正是因為他們沒有卓越的才華,沒有富足的家庭。如果一個共和國用法律培養出很多明智的無能之人,那麼這個共和國一定被治理得特別明智;如果這個共和國非常幸福,那麼肯定是因為這個國家擁有很多幸福的人。

第四節如何號召人民熱愛平等和節儉

假如某個社會把平等和節儉寫進法律中,那麼人們對平等和節儉的愛會由它們自己激發出來。

君主國家和專製國家的人從來不渴望平等,他們甚至不會產生這樣的想法。那裡的所有人都想高人一等,淩駕於他人之上,哪怕是出身低微的人也想改變自己的處境,渴望將來翻身做主人。

節儉也是這樣。熱愛節儉的人向來以節儉為快樂。那些喜歡享受的人是不會喜歡節儉地生活的。這些人要是天生喜歡節儉,而且習以為常的話,那阿爾基比亞德就不會聞名全世界了。那些窮人們痛恨貧窮,對富有的人充滿了嫉妒或羨慕,他們認為人隻有富豪和窮人之別,這些人也不喜歡節儉,而且不知道自己的貧窮要持續多長時間。

所以,共和國必須把平等和節儉寫進法律中,以便讓人們熱愛平等和節儉。這是一條相當正確的準則。

第五節民主政體的法律對平等是怎樣確定的

一些古代的立法家,如萊庫古、羅慕洛斯[100]等,主張土地均分。這種辦法存在於兩種情況之下:一是在新共和國剛成立的時候;二是當下的共和國已經衰落,人心浮動圖謀變革,窮人們被逼入絕境,隻得尋找新的道路,富人們被逼無奈隻得接受這種主張。

立法者在製定關於土地分配的法律時,必須維護土地分配的結果,否則新製定的製度就無法長久存在,這就給不平等以可乘之機,如此一來共和國也就會走向滅亡。

所以,就務必製定用來約束陪嫁、捐贈、繼承、遺囑和所有製定合同方式的準則來保障平等。這是因為,假如個人財產能夠隨意贈送,那麼個人意願就會徹底打亂基本法的秩序。

梭倫主張:如果某個雅典人沒有男性後代,就可以為自己指定一個繼承人,並把自己的財產遺贈給這個人[101]。這種做法與古法相背離。古代的法律規定:如果一個人死後,其財產應該留在他的家庭裡。這種做法則與梭倫的主張相背離[102],為了確立平等,他曾采用過把債務廢棄的辦法。

有法律規定:嚴禁繼承雙份遺產。此規定有利於民主政體[103],這部法律從根源上講是從公民的土地和財產平均分配的製度上發展而來的。它規定:一個人不能占有多份土地和財產。

從同一個根源上還延伸出一條法律,那就是規定女繼承人必須跟血緣最近的親屬結婚。這條法律是猶太人采用均分製後製定的。柏拉圖的法律和以前的一部雅典法律也做出了相同的規定,而柏拉圖的法律是以均分製為基礎的[104]。

雅典有一部法律規定:可以與同父異母的姐妹結婚,但不能與同母異父的姐妹結婚[105]。這部法律的精神是不是有人真正理解了,我不清楚。按照共和國的精神,一個人不能獲得兩份遺產和土地。如果一個男子跟自己的妻子是同父異母,那麼,他就隻能得到其父的遺產。可是如果這個男子與自己的妻子是同母異父,那麼他的妻子就可能因為她的父親沒有男性後代而得到遺產,如此一來,這個男子就可能獲得兩份遺產。所以說,雅典的那部法律是從各個共和國起源的。

菲隆[106]曾經說過,斯巴達人可以與同母異父的姐妹結婚,不可以與同父異母的姐妹結婚,而雅典人可以與同父異母的姐妹結婚,我不希望有人拿他的觀點來駁斥我。斯特拉波曾說,如果一個斯巴達女子嫁給她的兄弟,她這位兄弟所繼承遺產的一半可以贈給她做嫁妝,這種說法我在斯特拉波的作品[107]中曾讀到過。顯而易見,正是為了阻止前項法律所產生的不良後果才製定這項法律的。為了阻止兄弟得到姐妹家的財產,所以才把兄弟所得遺產的一半作為姐妹的陪嫁。

西拉奴斯的妻子就是他的姐妹,塞涅卡在談到他時是這樣說的[108]:在亞歷山大裡亞允許娶姐妹為妻,此種現象很普遍,而在雅典這種現象卻受到約束。維護財產分配的問題在一人統治的政體中幾乎不存在。

在民主政體中,這種土地分割製度維持得很好,為此單獨製定了一項不錯的法律。法律規定:如果一個父親有許多子女,他就應該選出一個作為繼承人[109],為了使公民的數量和土地數量始終保持一致,還應該把這個繼承人的子女分別贈送給沒有子女的人撫養。

卡爾希東·德·費勒阿斯[110]還提出一個平均財富的主張,是專為財富不均衡的共和國而提出的。他主張:如果富人的女兒嫁給窮人,應該提供陪嫁;如果富人的兒子娶了窮人的女兒為妻,就不能接受窮人的陪嫁;如果窮人的女兒出嫁,可以接受聘禮,不過不必準備陪嫁。不過,我了解到,所有共和國都沒有采用過這種主張。采用這種主張,公民們所獲得的待遇就不一樣,而且相去甚遠,如此一來,公民對立法者企圖通過這種方法達到的平等極為痛恨。有些時候,為了達到目的,法律最好不要采用太過直接的方法。

真正的平等是民主國家的核心精神,盡管如此,在這個方麵也不能要求得過於認真,因為這種平等確立起來是非常困難的。其實隻要確立一項分級製度[111],以此來縮小貧富差距,或把貧富差距固定在一定的範圍內,然後再製定獨立的法律,減輕窮人的負擔,向富人征稅,以此來消除不平等。由於擁有萬貫財產的富人會把所有無法帶給他們權力和榮寵的東西視為對他們的羞辱,所以這種彌補方法隻被中等程度的富人提供或接受。

民主政體中,任何不平等都是從民主政體的性質和平等原則發展而來的。比如說,民主政體中的人們會害怕工匠們也許會變得不可一世;擔心得到自由的奴隸數量過多,原來的公民的氣勢會被他們壓倒;擔心如果讓那些必須努力工作才能生存的人擔任公職,他們會變得很窮或不勤於公務。如此一來,為了維護民主,民主政體中公民之間就不再有平等。不過,如果一個人因為擔任公職而陷入貧困,那麼他的家庭狀況也許比其他公民差,如果此人因為這個而不勤於公務,那麼別的公民的情況肯定會因此更加糟糕。所以說,隻是表麵的平等消失了而已。

第六節在民主政體中,法律該怎樣維持節儉本色

在一個良好的民主政體中,土地是平均分配的,而且還被劃分成小塊,就像羅馬人一樣。庫裡烏斯[112]告訴他的士兵:「上帝會十分討厭一些公民,如果他們認為能夠養活一個人的土地太少的話。」[113]

財富的平等與儉樸雖然不一樣,但是二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係,相互依賴,一個是另一個的存在因素,如果其中一個不存在了,另一個也會消失,彼此互為存在維持的條件。

民主政體中存在一個真切的事實就是,如果以商業貿易為基礎,其中一部分人很可能就會擁有大量的財富,而儉樸、節省、約束、理智、安寧、秩序和遵紀守法會隨著商業貿易的精神而產生,所以社會風氣仍然還是老樣子,不會因此而不符合社會準則。由商業貿易精神而產生的財富,絲毫不會產生不良的後果。以前,因為不平等而存在著一些沖突,隻不過人們沒有發覺而已,現在,假如過多的財富導致商業貿易的敗壞,就會產生不良後果,而人們就會突然遭受以前的那些沖突。

以下內容是保持商業貿易精神的必備因素:任何法律都要以鼓勵商業貿易精神為目的,為了讓所有窮人都能過上富有的日子,與其他人一樣勞動,法律應隨著財富的增多而分配財富;重要公民都親自經商,除了商業貿易精神,任何精神都打擾不到他們;所有富有的公民必須依靠自己的勞動才能守護住自己的事業或創業,而且都應在法律的保護下奔向富有。

在經商的共和國裡有一條不錯的法律,那就是父親的財產被平均分配給他的所有孩子。這樣一來,任何子女都必須用心經營,就跟他們的父親一樣,而不會肆意揮霍,因為不管他們的父親多麼富有,他們都肯定不會擁有像父親那樣多的財富。這條法律隻適用於經商的共和國,在不經商的共和國中,立法者會製定不一樣的法則,不適用這種法律[114]。

希臘有從事戰爭的共和國和經營商業貿易的共和國兩種,前者如斯巴達,後者如雅典。從事戰爭的共和國想讓公民們無所作為,而經營商業貿易的共和國則想盡一切辦法鼓勵公民們喜歡勞動。梭倫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須說出自己是以何種方式謀生的,無所事事在他看來就是犯罪。事實的確如此,在一個優秀的共和國中,沒有人為個人的生活提供必需品,所以每個人都應該擁有生活必需品,而且必須以生活必需品來限製個人的開銷。

第七節以別的方法來維持民主原則

在民主政體中,土地均分製有些時候是非常危險的,也是不可行的,甚至會打擊到基本製度,所以並不是所有民主政體都適用這種製度。並不一定非要走極端的道路不可。民主政體隻是為了保持民俗才采用土地均分製的,假如發現某個民主國家不適合采用這種製度,就應該采用別的辦法。

如果元老院是一個民風優良的固定機構,那麼進入其中的人必須在年齡、品德、地位和業績等方麵都受人尊重。公眾都把這些元老院成員奉為神明,人們的情感才能被激發起來,並逐漸進入到各個家庭之中。

元老院應當重點保護以前的法律,始終讓人民和官員不彼此背叛。

讓原有的風俗習慣保持下去對民風特別有利。在民風敦厚的國家中,人民能做出一定的成就。相反,如果一個國家民風衰敗,那裡的人民就不大可能有所建樹,諸如建立社會、建造城市、製定法律等大事是他們從來沒有做過的。因此,要想使品德恢復,就必須提醒人們不要把古人的遺訓忘記了。

另外,隻有經歷了許許多多困難和挫折才有可能發生革命,建立新的政體,這些大事在一個民風疏懶和腐敗的國家中是無法辦到的。革命者都有一個心願,那就是把自己的革命成果分享給人民,不過,這個心願如果沒有良好的法律做保障是不容易實現的。新的機製通常會引發一些缺陷,而舊的機製則通常能起到糾正錯誤的效果。一個政府往往會存在很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裡,它會不由自主地下滑衰敗,隻有付出非常大的努力才能讓其重新恢復到原有的狀態。

我在前麵說過,有些人對元老院的成員是實行終身製還是任期製一直拿不定主意。其實,他們肯定要像羅馬[115]、斯巴達[116]、雅典那樣實行終身製。我們提到過,雅典元老院實行任期製,每三個月換一屆;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員實行終身製,對二者我們應區別對待。

因此,以下則是一條普遍適用的準則:如果設立元老院隻是為了處理政務,那麼,它的成員不必是終身製;如果希望元老院成為保管民風的地方,即保護民風的典範,那麼它的成員就應該終身任職。

亞裡士多德說過,精神也是會逐漸變老的,就好像身體一樣。他的這種說法針對元老院時就不正確了,如果針對一個官吏才是正確的。

在雅典,既有刑事法庭,又有保護民風和法律的官員[117]。在羅馬隻有兩名官員專門擔任檢察官一職,而斯巴達的一切老人都是檢察員。元老院負責對人民進行監督,它自己則接受檢察員的監督,另外,檢察員還負責監督人民。在共和國中,檢察員就應該像法律懲治罪行一樣,重新建立所有已經衰敗的東西,對不忠於職責的行為進行訓斥,對懈怠行為進行警示,對錯誤行為進行糾正。

羅馬法有一項規定值得稱頌,即要求對通奸行為進行公開控訴,以此來保護民風的純潔。這項規定不但對婦女提出警告,而且對那些負責監督婦女的人也提出了警告。

長幼尊卑井然有序,年幼者完全聽從長者的安排,就能使年幼者受到尊敬老人的製約,年老者受到自尊、自愛的製約,這是使民風得以維護的最有效的辦法。

要想使法律發揮最大的作用,必須使公民對官員言聽計從。色諾芬說:「斯巴達跟其他城邦最大的不同就是公民服從法律,隻要官員說一聲,公民們就立即趕過來。這是萊庫古再三強調的。然而在雅典就不同,如果有人說富人完全服從官員,這個富人一定特別難過。」[118]

在維護民風中,父權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其他政體下還存在著別的令人聞之色變的權威,而在共和國中卻沒有,這一點在前麵已經提到過。所以,為了填補這一空缺,法律就應該采用另一種權威,也就是父權。

在斯達巴,任何父親都可以去教訓其他人的子女;在羅馬,父親掌握著兒子的生命,父讓子亡,子不能不亡[119]。

在羅馬,如果共和國滅亡了,父權也會隨之消失。君主政體隻要求人們在官員的權威之下生活,而不需要敦厚的民風。

在羅馬,法律把未成年期確定得特別長,依從、遵命成為年輕人的習慣。而在君主政體下並不需要這些製約,所以我們襲用這個規定可能是不正確的。

在共和國中,子女的錢財也許需要父親一輩子掌管著,就像羅馬一樣,因為子女需要絕對服從父親。但是,君主政體不需要這種精神。

第八節貴族政體的法律要與政體原則相適應

在貴族政體中,具有美德的人民或許會享受到平民政體下的幸福,如此一來,國家也會越來越強大。所以,法律理應竭盡全力地樹立寬和精神,並使因為國家體製而失去的平等重新建立起來。因為貴族政體下的人民貧富不均,缺少美德。

貴族政體下的美德指的就是寬和,就如同平民政體下的平等精神一樣。

假如君主們的部分權力指的是他們的奢侈和豪華的話[120],貴族們言行上的低調與純樸就是他們的力量。要想讓平民忘記自己的低賤,貴族們就不能故意去顯擺自己的高貴,應該穿與平民一樣的衣服,把快樂與平民分享,與平民融合在一起。

不同的政體有不同的性質和原則,貴族政體的性質和原則不應該與君主政體的性質和原則相同。如果貴族們既擁有群體的特殊權力又擁有個人的特殊權力,那麼貴族政體的性質和原則就跟君主政體的一樣了。所以,隻有元老院才能擁有特權,元老院的貴族們擁有的隻是人們的尊重而已。

貴族政體的混亂來自兩個方麵:一是統治集團內部非常不平等;二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極為不平等。法律應該對這兩種不平等進行預防或製約,因為它們會引發憎恨和妒忌。

正是因為貴族們的特權令平民覺得恥辱,所以人們才會認為這些特權無上光榮。這種情況導致了第一種不平等的出現。羅馬有一項法律就是證明[121],這項法律禁止貴族與平民聯姻,從而導致貴族們愈發可惡、高傲。保民官們不斷地增強他們演說的吸引力正是利用了這一點。

公民們根據不同的條件繳納不同的捐稅則是另一種不平等的表現。從四個方麵可以看出這種不平等:一是貴族有一項特權就是不用繳納捐稅;二是貴族為了不用繳納捐稅可以耍弄心計[122];三是即便貴族繳納了捐稅,他們也可以利用擔任公職以酬金或薪俸的名義把捐稅要回去;四是平民變成貴族的附屬物後,貴族就分享他們所繳納的捐稅。如果一個政體出現了第四種情況,那麼這種貴族政體就成了最嚴苛的政體,這種情況是比較少見的。

羅馬是在避免這些毛病出現的前提下滑向貴族政體的。而在共和政體中,政府官員們則是沒有酬金的,但他們仍然要繳納捐稅,甚至繳得比其他人要多,有的時候除了他們,別人都不用納稅。他們不僅不分享國家的收入,而且為了讓人們原諒他們所擁有的榮耀[123],他們還與平民分享他們從國庫領取的錢財以及運氣帶給他們的錢財。

還存在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在民主政體下,由民眾分享財富會產生非常不好的後果,而在貴族政體下,由民眾分享財富則會產生非常不錯的後果。公民精神在民主政體下消失,而是在貴族政體下重新建立。

人民如果分享不到國家的財富,那麼就應該知道,國家的收入被管理得挺好。如果人民能目睹國家財富的存在,也就意味著他們大體上享用了這些財富。這樣實實在在的人民財富有很多,比如那條在威尼斯陳列著的金鏈,那些在羅馬多次勝利展示的財寶,那些在農神廟中收藏著的珍寶等。

貴族不繳納捐稅是貴族政體的一個重要特點。盡管羅馬的一等貴族從來不參與這種事,而是將之交給二等貴族去辦,但還是有很多麻煩產生。在貴族政體下,如果貴族不繳納捐稅,公務人員會左右貴族的行為,而且他們缺少高一級的法院來修正。猶如專製政體下的君主一樣,那些擔負清除弊病的人為所欲為地將所有人的財產沒收。

這種被搜刮而來的民脂民膏不久後就會成為個人財產,受貪欲的驅使,這種掠奪行為將會變得更加明目張膽,從而導致包稅費急劇減少,國家收入逐漸短缺。有部分國家讓它的相鄰國家非常吃驚,它的國民也感到不可思議,因為它們並沒有大的壞政績,隻是因為上麵這些原因而變得摧枯拉朽。

如果讓貴族經商,就會產生許多壟斷,所以法律應該禁止貴族經商。隻有那些地位平等的人才能經商。那些國王經商的國家是最糟糕的專製國家。

在威尼斯,就算貴族中規中矩,也能獲得令人震驚的高利潤,所以那裡的法律禁止貴族經商[124]。

為了讓人民獲得公正,法律理應采取最有效的辦法約束貴族。假如沒有設置保民官的話,法律理應發揮保民官的作用。

如果貴族政體受到破壞,輕易就會演變成暴君政體,而貴族政體會因為任何一個阻礙法律執行的包庇行為而受到破壞。

無論什麼時候,法律都要狠狠地打壓統治者的蠻橫與驕傲。為了威懾貴族,應該設立一個諸如斯巴達的檢察官、威尼斯的國家檢察官之類的短期或長期官職,這種官員能夠隨心所欲地執行法律,任何程序都約束不了他。一種強大的推動力是這種政府的必需品。在威尼斯,每個人都可以往一隻張著大嘴巴的石獸中投揭發檢舉信[125]。或許你會認為這張得很大的嘴巴就是暴政。

在民主政體中,檢察官從性質上講也能夠獨立行使職權,上述凶狠的官員就如同那些檢察員一樣。其實,法律不能因為檢察官行使職權而追究他們的責任,而應該充分相信他們,而不是讓他們覺得泄氣。羅馬人可以要求除檢察官之外[126]的任何一個官員合理解釋自己的作為,這種做法不錯[127]。

貴族政體下,貴族要麼太貧窮,要麼財富太多,這是兩件糟糕的事情。不能采取沒收財產、施行土地法、廢除債務的辦法防止貴族暴富,這些辦法肯定會帶來許多不良後果,而應該采取一些高明而不易發覺的辦法;應該監督貴族盡早把債務還清,以免他們落到困苦窘迫的地步。

對遺產進行連續分割,可以使貴族們的財產永遠保持均衡,為此,法律應該把貴族中的長子繼承權徹底廢除[128]。

諸如繼承人替代製[129]、長子優先製、家族財產贖回製等製度絕對不可實行。為了使大家族的榮耀得以延續,貴族政體會采取很多辦法,而這些辦法全都不適合君主政體[130]。

各個家族在法律的作用下消除差距後,應該保持統一。為防止個人沖突演變成家族沖突,必須快速解決貴族之間的沖突。仲裁官不僅能夠預防爭訟的產生,又可作為爭訟的裁判。

最後,一些家庭自認為出身比別人高貴,就自誇比別的家族尊貴,這種行為應該被看作一些人心月匈狹窄的表現,法律絕對不能支持。

在斯巴達,人們可以看到君主、貴族以及平民的毛病是怎樣被監察官控製的,從那裡即可見一斑。

第九節君主政體下,法律應與政體原則相適應

既然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寵,那麼它的法律就應該與此原則相適應。由於榮寵從一定意義上講既是貴族的父親又是貴族的孩子,所以法律應該盡可能地為貴族提供支持。

為了使貴族成為君主權力和平民缺點的聯係,而不是二者之間的障礙,法律應該實行貴族世襲製。

繼承人代替製非常有利於君主政體,因為它能為家族保留財產,盡管它與其他政體不相適應。

如果貴族家庭的土地因為某位家屬揮霍無度而喪失,那麼可以采用遺產贖回製重新獲取。

猶如貴族自身那樣,貴族的土地也應持有特殊權力。君主的威嚴與其王國的威嚴緊密相連,與此相同,貴族的威嚴也與其采地的威嚴緊密相連。

除了是故意對抗政體原則並使貴族和平民的力量減弱,否則不能把這些特殊權力交給平民享用,隻能為貴族們獨自享用。

遺產贖回製度往往會引發很多必須得打的官司,而貿易則因為繼承人代替製度受到阻礙。隻有在一年之內沒有主人的地產才能在本國範圍內出售。貴族還帶來一種煩瑣的事情,那就是有些人允許從依附於采地的特權衍生出來另一種權力,這種權力對他們而言是一種繁重的責任。可是,這些煩瑣的事情相對於貴族的總體效果而言,也沒什麼了不起的。然而假如任由平民享用這些特權,那麼政體的任何原則都會被無緣無故地敗壞掉。

君主國家中,一個人可以把他的大多數財產留給其中一個子女繼承,而且除了君主國,別的國家都不適合這樣做。在君主政體下,為了讓臣民在不遭受滅亡的情況下,使君主和朝廷無窮無盡的需求得到滿足,法律應該使所有可能發生的貿易得到發展[131]。

為了不讓征收稅賦的方式比稅賦更讓人無法忍受,法律應該修整稅賦的征收方式。

人民因為繁重的稅收而更加辛苦,進而愈發倦怠,最後導致愈發懶散。

第十節君主政體快速的施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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