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章 北原的反擊(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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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能反擊?!?!

像是一件不可能事情的發生一樣。剛才已經是無人的陣地,在剎那之間,不知道從哪裡又湧出成千上萬名士兵,鳴鼓進攻。方才數百門加農炮的猛烈進攻,不僅沒有造成對方損失,反而遭致了對方凶猛的報復。

北原拿著手中的材料,上跨一步,眼神異常沉穩,麵向審判席上的熊穀法官:「我想提請法庭注意,合同的成立與否,與物權狀況沒有關係。」

簡單的話語,像具有激起狂風大浪的魔力一般。

【合同與物權的分離屬性】

【合同與物權的分離屬性是指,合同的成立與否與標的物的物權屬性無關。例如買賣合同的成立,不要求出賣主擁有對貨物的所有權。即使欠缺完滿的物權,合同也能成立,並生效。】

聽得北原的聲音繼續說道:「打個比方而言。就像我要賣三十台電腦給顧客。在賣的時候,並不要求我真正有三十台電腦,才能簽訂這份買賣合同。隻要雙方一致同意,合同即為有效成立。在合同成立之後,我可以才開始進貨電腦,組裝,賣給顧客。」

「裁判長。如果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求當事人即具有對合同的對象擁有產權,這顯然是不切實際的。商業實踐中,大量的交易進貨是在合同簽訂後,才進行的。如果要求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就必須對合同的對象擁有產權,那這個世界上的企業,得花多少成本在倉儲之上?」

「就本案來說也是如此。涉案產權其實就究竟為川本高速所有,還是市政廳所有,並不妨礙我的當事人寺井與川本高速成立有償使用合同。物權狀況與合同的有效性,是互相分離的。被告律師以其內部糾纏不清的路產物權狀況,來否認川本高速與寺井存在建立有償使用合同的意思表示,明顯違背了合同有效性與物權狀況的分離屬性!實是大謬!我想提請法庭注意,本案案由是合同糾紛。其標的對象的物權狀況,絕非案件焦點所在!」

今西的眉頭跳了跳,在北原話音剛落下的瞬間,立刻回擊:「反對,裁判長。對方隻是在死套書本上的法理。的確,從法理上講,合同的成立於否與物權對象無關。但原告律師剛才舉的例子,明顯不適用於本案的案例。的確,簽完一份30台電腦的合同,賣家可以簽完之後,才進貨30台電腦。但是,在高速公路當中,難道可以成立一份有償使用道路合同,公司才去建一條高速公路嗎?!對方明顯是胡攪蠻纏。」

「嗯哼!」北原微微咳嗽一聲,打亂今西有些情緒化的發言。

「裁判長,我手頭有一份證據」北原微笑道,「可以證明川本高速具有與當事人成立有償使用道路合同的意思表示。」

北原將手上的一份材料遞給了審判席上的法官。

那份材料是一張發票。

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體呈現淡淡的藍色。

這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一欄,印著三個字:寺井輝。

而底下的銷售方一欄,印著一個公司的名字:川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間的服務那一欄,藍色的字體顯示:「銷售服務-過路通行費。」

「裁判長,這是我接受寺井委托之後,讓原告寺井向川本高速的管理中心,申請出具的增值稅發票。」北原臉上露出了冷峻的笑容,「根據吾國的稅法規定,繳納增值稅的對象,是銷售貨物、服務或出租不動產的個人或者單位。」

「真是奇怪。如果G227段高速公路是真實所有者是八王子市政廳,那為何川本高速會出具該等發票?根據發票的內容,川本高速很明顯確認其向寺井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並且依據其從寺井身上取得的收入,繳納增值稅。」

「毫無疑問,從發票的出具來看,川本高速具有向寺井提供道路通行服務的意思表示,依據發票內容,原告寺井與川本高速之間成立有償使用合同!其成立事實,已受稅法機關確認,納入增值稅征收範圍。此等事實,不容反駁!」

北原的話音斬釘截鐵,猶如披荊斬棘,任他千軍萬馬俱來矣的氣勢。

隻是短短的一瞬之間。

已經瀕臨懸崖邊緣的庭審,再次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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