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章 最後一發子彈(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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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長。」古美門立刻補救道,「方才原告代理人主張按照適用投影法進行計算得出的土地麵積,屬於事實問題,而非法律適用問題,應當在法庭調查階段提出,而非在辯論階段進行討論。」

話音剛落,北原立刻反擊道:「應當適用何種方法來計算被侵權占據的土地麵積,屬於法律適用問題。至於麵積究竟為多少,其舉證責任應當由反駁原告主張的被告承擔。雖然,方才原告代理人提出了投影法下得出的土地麵積,但其不是舉證,隻是一種說明。具體被侵權的土地麵積數額,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其不利後果由被告承擔。

古美門緊鎖的眉頭,已由小山丘一般高。

這位勝率百分百的律師,也在這場庭審中出現落了下風的局麵。

然而,畢竟是經驗豐富的大律師,在察覺到了方才自己中了對方的陷阱之後,古美門再度反應過來——對方民事起訴狀的訴訟請求隻記載了拆除承重柱,而沒有記載賠償要求。隻要牢牢抓住對方拆除承重柱的請求,進行反駁,就能立於不敗之地。

此刻,在古美門準備的彈藥之中,隻剩下了最後一發子彈。

這位勝率百分百的律師,上前一步,開口道:「裁判長。民法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權利濫用】

【所謂權利濫用,即雖然權利人是在行使其正當權利,但該權利行使的方式卻對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造成極大損害。此即權利濫用。例如,居民可在其所有的公寓裡存放私人物品,此為其私權。但如果其存放爆炸物或其他危險化學品,則會構成權利濫用。盡管該房屋為其私人財產,但存放的爆炸物或化學品卻會對鄰人的利益造成極大損害】

古美門環顧著法庭四周,繼續說道:「裁判長。判定權利行使人是否符合權利濫用原則,在於比較其行使權利取得的利益大小,與對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倘若行使權利取得的利益極小,而該權利行使卻對他人或社會造成的損害極大,那麼即會構成權利濫用情形。」

「本案之中。原告要求被告進行拆屋還地。其中,酒店占據原告的土地僅為2平方米。由於其逾越地界建築物恰為承重柱,一旦拆除,那麼整間76層酒店將全部被如數拆除。整座摩天大樓改建時間花了整整兩年,耗盡無數人力物力,總造價高達720億円。」

「然而,即使拆除整座酒店之後,返還給原告土地又能作何隻用?按照《建築用地法定空地法》,該兩平方米的土地屬於原告必須用作法定空地的地帶。也就是說,即使被告將此兩平方米的土地,返還給原告。原告的用途也僅僅能夠用作法定空地。原告要求返還土地所得的利益,近乎可以忽略不計。」

「裁判長。」古美門站到了審判席麵前,看著台上的七位裁判官,「原告明知占據涉案土地的建築部件為承重柱,據此仍然要求酒店將該承重柱拆除。再加之所返還的土地亦隻能作為法定空地,不能作為它用。綜上,兩點考察,原告行使該等權利係以主要損害他人為目的,符合權利濫用情形。據此,法庭應駁回對方訴訟請求!」

古美門的最後一發子彈射出。

這發名叫「權利濫用」的凶猛子彈,仿佛發出破空之聲,朝原告席擊來。

在場的旁聽市民們,還有些沒有反應過來,究竟什麼叫做「權利濫用」。然而,此刻一些懂得法律的專業人士,已經皺起了眉頭。在過往拆屋還地的糾紛之中,的確有裁判所引用過「權利濫用」原則,來否認返還土地的訴訟請求。而現在本案之中,僅因返還兩平方米的土地,就要拆除整座摩天大樓,那麼適用「權利濫用」原則可能性的前所未有的增加。原告方,真的危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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