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章 情況說明(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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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上,那位女公訴人再度高聲駁斥著辯護律師的說法。的確,倘若連一個人所任職的公司,都主動站出來指認其員工是犯罪的時候,那麼誰還能否認森本在倉橋會社所具有的職權?畢竟,一個律師再如何於庭上辯論,都不如公司所提供的任職情況說明所具有的證明力大。

千賀子看著麵前的這位律師,相信他無論怎樣,今天都必將敗下陣來。

北原似乎毫不在意這位女檢察官的進攻,手指尖摩挲著材料,嘴角微微翹起,說道:「我想請教公訴人一個問題。倉橋會社提供的的所謂關於森本任職的《情況說明》,屬於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哪種證據種類?」

千賀子聽到這位律師竟是開口問了這樣一個問題,未免輕輕地發出「撲哧」一下的輕蔑笑聲。她隨即擺了擺手,說道:「這還用說嗎,倉橋會社所提供的《情況說明》屬於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

然而,這句話說到了最後,卻猛地卡了殼。

屬於……屬於……

千賀子突然覺得腦袋中空白了一下,整個人像是宕了機,愣在原地。

會社所提供的《情況說明》屬於法律所規定的什麼證據種類?

千賀子思考著這個看起來似乎極其簡單的問題,竟一時不明白自己為何不能立刻回答上來。下一瞬間,這位女檢察官的身子顫動了一下,腦中的斷路像是突然被接駁通,驟然間明白了對方辯護律師問出這個問題的意義所在。

在想通的這一剎那,千賀子的臉龐立刻失去了大半的血色。

這位辯護律師是想……想說倉橋會社所提供的《情況說明》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

【法定證據種類】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八種法定種類:分別為(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呈上法庭的證據,應當屬於此八種類型,否則由於不屬於法定證據種類,不得被認定為是證據。】

北原上前一步,看向審判席,「裁判長,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據的八種法定類型。公訴人雖提交了倉橋會社有關森本任職情況的說明。但是,該說明既不是物證,也不是書證。」

「該《情況說明》不屬於物證,自無需言明。然而,其也不是書證。所謂書證,是以文字、圖形等符號所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桉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書證有會計憑證、合同、單據、票證等等。然而,該《情況說明》隻是由倉橋會社應檢察廳的要求所出具,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書證種類。」

「因此,公訴人所出示所謂《情況說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不具有證據資格,不屬於法庭查明事實所依賴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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