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離異帶娃(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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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律師告訴豐若妙,探望權是基於親權的派生權利,屬於身份權的範疇。

這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所享有,在夫妻離婚後因不直接撫養子女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

難道親生父母會因為離婚,就不再是孩子生理學意義上有血緣關係的父母了嗎?

所以,無論采不采用書麵形式,探望權既無權主動放棄,也無權被剝奪。

隻有在探望子女會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才可能通過法律途徑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一旦中止的事由消失,依然應當恢復探望。

因此,無論說得再好聽,簽協議的時候多麼真情實意,甚至有視頻為證是她前夫的真實意思表示,這種放棄探望權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真要再次對簿公堂,也隻能被認定屬於無效條款。

一旦前夫哥事後再反悔,要求繼續行使探望,就完全是在惡心豐若妙,或是想把她當提款機,碰瓷點錢。

因為某些原因,豐若妙相信前夫有一定可能,是真的不在意也不想探望孩子,隻想在離婚的時候盡可能多分點錢。

畢竟他才是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元凶,他的律師應該也會給他提示風險,法官很可能基於他的過錯情形,酌定他要給作為無過錯方的豐若妙一定補償,甚至是少分財產。

隻是,她不能賭一個善變男人的想法,在跟律師深度溝通,對夫妻婚姻關係及部分隱私仔細梳理後,豐若妙依了前夫的心意,按他承諾的流程簽完了關於子女撫養的協議。

豐若妙放棄撫養費,前夫放棄探望權,此外,財產分割快刀斬亂麻,不談有的沒的,直接共同財產按價值五五分,前夫不方便也沒能力持有的公司股權等財產,換走了差不多等價的房產,雙方基本達成合意,才有了法院當庭判決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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