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犯罪論(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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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規範說,該說認為犯罪的本質是行為違反了基本的社會倫理規範。

2、法益侵害說,該說認為犯罪的本質行為是侵害了國家、社會或個人的法益。

3、二元說,該說認為犯罪的本質是行為既違反了社會倫理規範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

4、犯罪 是危害社會、依照法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5、但書規定,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6、犯罪構成 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的總和。

7、基本的犯罪構成 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8、修正的犯罪構成 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基礎並對其進行補充、擴展所形成的犯罪構成。

9、標準的犯罪構成 是指刑法條文對具有通常社會危害程度的行為規定的犯罪構成。

10、派生的犯罪構成 是指以標準的犯罪構成為基礎,由於具有較重或較輕的法益侵害程度,而從標準的犯罪構成中派生出來的犯罪構成。

11、犯罪客體 是犯罪活動所侵害的、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利益。

12、一般客體 是指一切犯罪活動所共同侵害的社會利益。

13、同類客體 是指某一類犯罪共同侵害的社會利益。

14、直接客體 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種特定的社會利益。

15、犯罪對象 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侵害或直接指向的具體人、物或信息。

16、犯罪客觀方麵 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說明犯罪活動外在表現的諸客觀要件。

17、危害行為 是指行為人在意識支配之下實施的危害社會並被刑法所禁止的身體活動。

18、作為 是指積極的行為,即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某種為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19、不作為 是指消極的行為,即行為人消極的不履行法律義務而危害社會的行為。

20、純正不作為 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法定犯罪行為本身就是不作為的犯罪。

21、不純正不作為 是指行為人因不作為而構成了法定的犯罪行為本身應是作為的犯罪。

22、危害結果 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直接客體造成的實際損害或現實危險狀態。

23、刑法中的因果關係 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係。

24、犯罪主體 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

25、刑事責任年齡 是指法律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26、刑事責任能力 是指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性質及其意義並控製和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

27、單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28、犯罪主觀方麵 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追究行為人危害社會行為的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

29、無罪過事件 是指行為人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30、意外事件 是指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31、不可抗力 是指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32、期待可能性 是指在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具體場合,期待其實施適法行為而不實施違法行為的可能性。

33、罪過 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

34、犯罪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和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35、直接故意 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36、間接故意 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37、犯罪過失 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

38、疏忽大意的過失 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39、過於自信的過失 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40、犯罪目的 是指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實現某種犯罪結果的心理態度。

41、犯罪動機 是指推動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它說明行為人是基於何種心理原因實施犯罪行為。

42、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後果和有關的事實情況發生了誤解。

43、法律認識錯誤 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發生了誤解。

44、事實認識錯誤 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有關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的理解。

45、正當化事由 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但實際上並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46、正當防衛 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實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衛行為。

47、防衛過當 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48、特別防衛 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49、緊急避險 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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