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貪汙賄賂罪(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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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類的犯罪除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壞職務的廉潔性的行為。

客體: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多數犯罪同時侵犯公共財產或者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少數犯罪還侵犯公民私人財產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客觀方麵:貪汙、挪用公款、受賄、行賄、介紹賄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不報、私分國有財產等行為

主體:多數是特殊主體,少數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麵:故意

一、貪汙類

1、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客體:復雜客體,既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主體: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主觀方麵:故意,並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客體: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了公共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權

客觀方麵: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根據相關解釋,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主體: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主觀方麵:故意,明知是公款而非法挪用,但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賄賂類

1、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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