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瀆職罪(1 / 2)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害國家管理活動,致使公共財產或者國家與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客體: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客觀方麵:實施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致使公共財產或國家與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主體:除個別犯罪外,都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麵:故意或過失,有的犯罪要求具有徇私(徇情)舞弊的動機
一、濫用職權
1、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客觀方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表現為:
①行為人不依法正當行使職權
②行為人任意擴大自己的職務權限
2、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訴訟中,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客體: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的司法公正
主體:司法工作人員,這是指由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體: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的司法公正
主觀方麵:故意,即明知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4、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客體:人民法院正常的執行活動
5、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逃離監管的行為。
客體: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監管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