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一章 宅間上杉家法度綱要(下)(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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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有關寺廟宗教派別爭論是嚴厲禁止的,因為爭論引發嚴重的後果,寺社必須為此進行賠款,數額是此次損失所損失的一切財務總和。

嚴禁寺社鼓動百姓反抗領主或國主的管理,一經抓住,寺社賠償領主損失,當事人斬首。

寺社主持或神官必須檢查繼任者的智慧與能力,才可以授予繼承人的位置。寺社不得隨意轉讓給他人,否則上杉家有權將寺社收回,另外任命新的主持或神官。

第十四條:本家稅額十稅一,任何商家不得偷稅漏稅,必須按時交稅,若有違背者,抄沒家財,趕出上杉家領國,三代不得來經商。

座商隻有獲得上杉家的許可才可在領國內進行貿易,並且按時按量上交營業額,若沒有獲得許可,即使上交再多的營業額也是違反法度的,包庇的領主將被罰沒十分之一的領地。

取消路上的關卡稅以及國界上的關卡稅,關卡隻需要鑒定進來人員的身份問題。

座商不能私自將商品驟然提高價,若是價錢超過平常三倍,營業所得將會被罰沒一半。

第十五條:若海邊出現浮船飄來,任何人不得劫掠船隻貨物,傷害他人性命,違者以違反法度論處。

若是沒有船主蹤跡,可將貨物捐給因為天災而受損的寺社。

若河裡出現浮木,沒有歸屬的話,是誰撿到的便是誰的,若是有人爭奪無主浮木,引起訴訟,由評議會裁決一人一半。

第十六條:上杉家領國的國人與家臣不得私自與他國領主聯姻。

上杉家的國人不得私自參與他國的合戰。

國人們的座位次序不作特殊要求,可以按照出仕順序,也可按照年齡順序等,但是上杉憲賢、大穀朝宏、太田資正不在此列。

在他國的商人不得與上杉家任何一個國人簽訂官製契約。

第十七條:上杉家內部堅持嫡長子繼承製,若嫡係絕嗣,可由血脈最近的庶長子繼承,若庶長子已故,繼承權按照年齡大小,年齡大的庶子繼承國主之位。

若家臣出現嫡係絕嗣,有大功於上杉家的,可選擇一庶子或是分家過繼一子繼承,若沒有特殊貢獻,將收回領地。

沒有繼承家主之位的上杉家庶子,或是國人和家臣的庶子,主家將拿出十分之一的領地劃分給庶子。

對父母不孝或是對主家不忠,怠慢奉公的嫡長子也可以廢除繼承權,另由其他嫡子繼承家主之位。

若嫡長子出現違反家中法度,超過三次,便失去繼承權。

庶子出現違反家中法度,超過三次,不得分與領地。

第十八條:與力不得私自更改效忠的寄主,而寄主亦不能強迫與力寫效忠書,寄主隻要對上杉家奉公,上杉家自然會安排與力。

與力不得在已有寄主的情況下,再侍奉另外一位寄主,並且即便是在另外一位領主麾下立功,也將視為不忠的行為,沒收其領地,沒有領地的人,不再是上杉家的家臣。

第十九條:馬迴眾領地受到特殊保護,涉及到馬迴眾領地內的糾紛,將由評議會與國主一同處理。

第二十條:他國人士在今川家領土留宿的時候,不允許提出在今川家的仕官申請。即便是已有的主從契約,也當即刻解雇尚沒有支付俸祿的他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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