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法與攻擊力的關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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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攻擊力

萬民法是用來調節國與國之間關係的政治法律,攻擊力由它給以限製。

第二節戰爭

就生命來說,國家與人是相同的,人有殺人的權利,但隻能是在正當防衛的時候,同樣,國家可以進行戰爭,但那也得是在受到侵犯時的武力自保。出於正當防衛,我殺人就是無罪的,原因是生命是我的,與那個想要殺死我的人一樣。同樣的道理,因為和別人的任何自保相同,它的自保出於正義。

公民有正當防衛權利不假,但隻能是在生命受到威脅,而又無法等待法律援助時才可行使,否則,不可以直接進行武力攻擊。國家也一樣,在安全受到威脅,攻擊成為唯一手段,否則就有滅亡的危險時,方可進行。

與大社會相比,小社會更容易處於危險之中,或者說時時都有滅亡的危險,所以,小社會更有進行戰爭的權利。

對一個君主而言,如果他發動戰爭的理由隻是為了贏得榮譽,攫取財富,獲得利益,那戰爭帶來的將是極大災難。所以,那些在君主麵前出謀劃策的人一定得遵循一個準則:戰爭的權利來自正義,戰爭是不得已而為之。切不可與君主談榮耀,刺激他們的虛榮心。一旦他們迷戀上榮耀,就會變得狂妄自大,不把別人放在眼裡,從而發起不正義的戰爭。

國家實力的增強需要有一個強大的君主,然而,這卻不是唯一的途徑,一個以公正著稱的君主一樣可以治理出一個實力強大的國家。

第三節征服的權限

征服權來自戰爭權,是戰爭權最後達到的狀態,因此,征服權必須遵循戰爭權出於正義這一準則。

一個國家征服另一個國家後,可以行使的權力,要遵照四種法律:一是自然法,以保存萬物物種為原則;二是自然理智法,自己不願做或不願承受的不要強加於他人;三是政治社會組成法,政治社會的存在要遵循大自然的規律;四是由征服的原則推導出的結論而形成的法律,把保存作為征服的目的,使用而不是摧毀。

一旦被征服,被征服國將麵臨四種結果:一、征服國除了行使政治和民事治理權外,並不廢除原有的法律;二、廢除原有法律,以征服國的法律進行治理;三、原有社會格局被打破,並分離到其他社會中;四、全部被殺死。

出現第一種結果,征服者顯然是遵循現在的萬民法,第四種則是征服者遵循羅馬人的萬民法的結果。很明顯,第一種結果要比第四種理性得多,這也是今日的宗教、哲學和習俗相對於以前的進步,這是值得我們去贊頌的。

然而,有一些公法學者,始終武斷地認為殺人是征服者應有的權力。他們之所以堅持這樣荒唐的、毫無根據的權力,完全是因為他們不結合遵守實際的例子,隻參照古代歷史,推導出了一些原則,並且以由這些可怖結果而誕生的原則作為依據,確立了一些行為準則,而這些行為準則則是稍有理智的征服者也不會遵行的。一旦征服完成,征服者就已脫離正當防衛和自我保護的境況,因此也就不再擁有殺人的權力了,這是很顯然的事情。

摧毀社會是征服者的權力,這是一個錯誤的原則。公法學者們之所以下「征服者有殺人的權力」這個錯的結論,就是因為他們認為人是社會的組成部分,如果要摧毀社會,就應該包括組成社會的人。要知道,社會隻是人的結合,而不等同於人。所以,可以沒有公民,但不能沒有人。

政治家們認為征服者有權殺人,並由此推論有權奴役這些被征服的人,也是一種由錯誤的原則推導出的錯誤結論。

保存是征服的目的,而絕不能為了奴役去征服。奴役也許在一定時間裡可以對保存起到促進作用,但也隻能作為一種達到目的的手段。所以,通常情況下征服者並沒有奴役權,除非是不得已,不實行奴役征服的成果將不復存在。

就征服而言,奴役隻能作為權宜之舉。隻能是在被征服國的各個部分,由於習俗、婚姻、法律、交往以及精神等,無法與征服國的這些方麵達到一致,彼此存在隔閡時,征服者才有權短時對其實行奴役;待彼此相融時,就得立即終止,否則就違背了事物的本性。應當把被奴役的人民變成臣民作為最終的目的。

我說這話絕不是毫無根據的。比如我們的祖先,他們征服羅馬時就是這樣做的,一開始,行動瘋狂而暴烈,法律嚴酷而驕橫,後來態度變得比較溫和,法律也修改得比較公平。羅馬人從此保留戰敗者的身份,是勃艮地人、哥特人及倫巴第人最想看到的,可是,蠻族和羅馬人卻以公民身份[353]進入了尤裡克[354]、貢多巴德[355]和羅塔裡[356]製定的法律。

撒克遜人被征服後,他們的自由民身份和財產所有權被查理曼剝奪。路易當政後,大施仁政,還自由身於他們[357]。隨著時間流逝,他們漸漸淡忘了原有的習俗,卻一直保持著對路易這個寬容厚道的君主的忠誠。

第四節被征服並不一定是壞事

如果全世界都能正視並一絲不苟地執行萬民法,那麼,政治家們可能會深切體驗到其中的好處,可能會放棄用殺戮與奴役的震懾性來保存自己的征服成果,而選擇設法讓戰敗的人民明白戰敗並非壞事的道理。

試想一下,哪個被征服的國家不是弊病叢生?如果被征服在一個國家出現過多次,而且每一次都是毀滅性的,就沒人再懷疑被征服並非完全是壞事了。如果一個國家已經法製零落衰敗,貪汙腐化成風,法紀廢棄懈怠,政府壓迫人民,又沒能力改革振興,那麼,借助外來力量打破重建有何不可?如果一個國家的權貴富人的惡行成為法律,人民隻能逆來順受在苦難中掙紮,以至於對遭受壓迫、剝削視為理所應當。那麼,征服反倒是一種拯救,因為征服者首先打碎的就是這個殘酷剝削、壓迫人民的,早該打碎的殘虐政治。

比如說,包稅人以往對國家、人民那極不人道的舉措,就得隨著征服者的入主而廢除或者舒緩。征服者雖然沒有原君主的承諾,卻也沒有原君主的要求,原有的一切都將在被征服的那一刻終止,而一個弊大於利的國家,被終止的更多自然是弊。

被征服國的君主在位期間,通常可以說一定會從人民中搜刮很多的生活必需品。為了節約開支,征服國可能把這些生活必需品還給被征服國的人民。

偏見可以說是有害無益的,征服卻能使這些偏見消失,另外,之所以被征服,從某種意義上說明了領袖的無能,因此,被征服實際是為國家換了一位較好的領袖。

本來作為征服者的西班牙人對被征服的墨西哥人有很多好事可以做,比如,他們的宗教本應該讓墨西哥人感受仁愛和慈善,可是他們卻宣揚狂熱的迷信;奴隸本應該由於他們的到來獲得自由,可是自由民卻因為他們的入主喪失自由;本應該讓墨西哥人明白殺人是不可取的惡行,可是他們卻在墨西哥延續著這種惡行。他們不該做而做了的壞事與該做而沒有做的好事太多了,就是我想寫也寫不完。

什麼是征服權?那是一種合情合理的、不得不行使的、充滿意外災禍的權力,更是一筆巨大債務,而債主就是人類的本性。作為征服者就應該對自己做的壞事,進行一些必要的補救。

第五節敘拉古國王傑隆

傑隆在擊敗了三十萬迦太基人後,便與迦太基人簽訂了和約。在我看來,這是歷史上最好的和平條約,因為傑隆要求做的沒有一條對迦太基人不利。可以說,整個人類都得為他簽訂的和約稱頌。就拿傑隆嚴禁迦太基人再把活生生的兒童做祭品[358]這一條來說,就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

亞歷山大對破除迷信做的一件重大決定,就是下令大夏人廢棄把年邁的父親餵狗這一陋習[359]。

第六節共和國的征服活動

同一個聯邦體製內,成員國間的征服是不應該的,是違背事物本性的,可是今天,瑞士[360]就在發生這樣的事情。有些聯邦共和國裡發生這樣的事情,並沒引起多大震驚,原因是它是由小共和國和小君主國混合組成的。

一個城市被某民主共和國征服,這個城市的人民就應該享有民主權,否則就是違背事物的本性,而比其他征服更甚。就像羅馬人一開始規定的那樣,享有主權賦予的特殊利益是被征服人民的權力。征服也應當有個限度,那就是被征服公民不可過多,否則會超出民主政治的容納量。

如果某個民主政體國家要將征服的某個民族作為臣民進行統治,就得往被征服國派駐官吏,那麼這個派駐官吏就有了難以想象的權力,這對這個民主政體國家自身的自由將是很大的威脅。

幸虧漢尼拔當年攻打羅馬沒有成功,要不然,不知有多大的危險會在前麵等著迦太基共和國。他在戰敗後,曾在自己的城市多次掀起革命;如果作為一個勝利者,誰知道他能做出什麼樣的事情呢?[361]

漢諾[362]主張不給漢尼拔派援兵,絕不單單是因為妒忌漢尼拔,否則他是說服不了元老院的。亞裡士多德極為贊成元老院的做法,認為它采納漢諾的建議是明智的決定,也正是有了這個決定,才有了迦太基共和國後來的繁榮。的確,做出這樣的決定,是需要極為正當的理由的。要知道,當時本國的軍隊正在三百裡之外與敵拚殺,傷亡嚴重,急待補充。是什麼理由讓元老院做出這樣看似愚蠢、實則英明的決定呢?漢諾一派的人甚至主張把漢尼拔交給羅馬人[363],因為相比之下勝利的漢尼拔比羅馬人更可怕。

世界各地都有迦太基人,發生在意大利的事他們當然知道,不是像有些人說的那樣,人們對漢尼拔取得成功沒有信心,因為他們沒有懷疑的理由。之所以不肯馳援,是因為他們心裡都明白。

特利比亞河、特拉西米諾湖、坎奈三戰之後,漢諾更加堅定了自己的主張,如果說以前隻是自己的懷疑的話,現在他更加清晰地看到了勝利後的漢尼拔的可怕性。

第七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還有一個麻煩是民主政體國家征服其他國家後常遇到的,那就是它的統治讓人們感覺與君主政體沒什麼區別,甚至比君主政體更嚴酷。因為在各個時代的很多國家中都是有例可尋的,被征服人民什麼也得不到,不論是共和政體的好處還是君主政體的好處,他們自始至終都處於被剝削、被壓迫的悲慘境地,於是,對這樣的統治充滿了憎恨。

以上是對平民國家許多問題、事件、研究等進行的闡述,但對貴族國家同樣適用。

第八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因此,如果某個共和政體國家通過征服對一些國家擁有統治權的時候,應該對其國民同等對待,不論是政治權利,還是公民法。以便盡可能避免或減少以上提到的由於違背事物本性而產生的問題的出現。

意大利的一個共和國做得就很糟糕,當它將一些島民置於它的統治之下後,宣布總督不得根據下屬的情報對島民施以肉刑,而遵循大赦法[364]之規定,使島民們享有同樣的政治和公民權利。可是事實上我們看到的是,島民一再要求特殊的權利,而得到的則是各民族都擁有的權利,僅此而已。

第九節對周邊部落進行征服的君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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