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政治製度與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之間的關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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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本章主旨

在我的論述中,政治自由的法律有兩種:一種是以政治自由和政治製度的關係為基準確立的;另一種是以政治自由與公民的關係為基準確立的。本章隻討論第一種政治自由的法律,第二種將在下一章進行討論。

第二節自由這個詞具有多種含義

「自由」一詞,含義眾多,可以說比任何一個詞意義都要豐富,而且對人的精神的影響更是多樣。有些人覺得,輕易地廢黜他們曾經賦予專製權力的人,便是自由;有些人覺得,擁有選舉他們必須服從的人的權力,便是自由;有些人覺得,擁有可以隨身佩帶武器和隨意使用武力或人身攻擊的權力,便是自由;有些人覺得,擁有受統治於自己民族人或受製約於自己民族法律的權力,便是自由。[390]有一個民族,甚至認為自由就是留長胡須,而且這種認識持續了相當長一段時間[391]。還有一些人摒棄別的政體,將自由融入某種政體之中。有些人從共和政體中得到過好處,於是就說共和政體下有自由;有些人在君主政體中很享受,於是就說君主政體下存在自由[392]。也就是說,人們總是因為習慣或喜愛,而把某種政體視為自由。在共和政體下,人們總是抱怨弊病的存在,然而,弊端的產生是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的,何況,就算法律有明確規定,執法者執行不徹底也是一樣的,因此,人們往往覺得自由隻存在於共和政體,而不存在於君主政體。後來,人們又認為自由隻存在於民主政體,那是因為在民主政體下,民眾好像可以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一樣。事實上,他們根本沒弄清楚人民的權力和人民的自由的區別所在。

第三節什麼是自由

其實,政治自由不等於為所欲為,盡管在民主政體下,人民好像可以為所欲為。在一個法製社會中,也就是說在某個國家中,做應該做的事、不被逼迫著做不應該做的事,就是自由。

自由是什麼?不受約束是什麼?我們都應該銘記在心。一個公民如果去做法律不準許做的事情,那麼別的公民也有權力這樣做。如此一來,也就談不上什麼自由了;如此一來,有權去做所有法律準許的事情就是自由。

第四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隻有在寬和的政治體製之下才存在政治自由,民主國家和貴族國家從性質上說都不是自由國家。然而,寬和的國家中並不一定永遠擁有政治自由,權力一旦被濫用,政治寬和的國家裡就不存在政治自由了。但是,從古至今,無數事實證明,一個人一旦擁有權力,就會濫用權力,而且不榨乾權力所能發揮的最後一絲作用,是不會善罷甘休的。其實,美德也是需要有所限製的,誰能想到這一點呢?

隻有很好地安排事物,用權力來製約權力,才能防止權力的濫用。在某種政治體製下,所有人都不會被逼迫去做法律不強製他做的事,也不被逼迫去做法律許可他做的事,這樣的政治體製我們可以擁有。

第五節各種國家的目標

從普遍意義上說,保護自己的生存是一切國家的目標,在這一點上,任何國家都是一樣的。但是,每個國家也都有自己的個別的目標,比如,安定是中國法律的目標[393],宗教是猶太法律的目標,航海是羅德人法律的目標,商業貿易是馬賽的目標,擴張是羅馬的目標,戰爭是斯巴達的目標,而蠻族的治理目標則是生而就有的自由。

通常情況下,專製主義國家的目標是君主的快樂與愉悅,君主國家的目標是君主和國家的榮耀。波蘭法律追求的是所有人都不受製約,而結果卻是任何人都受到了逼迫[394]。

在這個世界上,還有一個國家把政治自由當作其政治體製追求的直接目標。這個國家的立國原則將是我們下麵將要調查的內容。隻要這些原則真的是好的,那麼自由就會像在鏡子中一樣一清二楚地呈現出來。

其實,不必花費太大的力氣就能發現政製自由,如果在它所在的地方能夠看到它,那麼就不用再去尋找了,因為已經發現了它。

第六節英格蘭的政治體製

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是國家所具有的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君主或者執政官製定臨時性法律或者永久性法律,修改或者廢除已有的法律的依據。行政權是國家對外宣戰或者締結和約,結束戰爭狀態,互派使節,維護國家與社會安寧,防止外來敵人入侵的依據。司法權則是他們懲辦犯罪行為,裁決私人爭執的依據所在。

每個人都能享有安全最初隻是一種想法,由此延伸出一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人民的心情都是平靜的,這就是公民的政治自由。在政府的治理下,公民間不再有懼怕現象,才算公民真正享有了政治自由。

如果擁有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是一個人或一個機構,自由也就無從談起。因為一些凶暴殘虐的法律很有可能在這個人或機構的意誌下被製定,並被凶暴殘虐地貫徹施行。

如果司法權與立法權的擁有者是同一個機構或個人,這樣法官就是立法者,那麼它或他的意誌將直接影響到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的處置;同樣,如果司法權與行政權是合並的,法官就將同時擁有壓迫人民的力量。所以,司法權如果不是獨立存在的,自由照樣無從談起。

如果製定法律、執行國家決議以及裁決罪行或個人爭端的權力,由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構執行,不管這個人是權貴、貴族或平民,也不管這個機構是由什麼樣的人組成,結果都將是可怕的。

之所以統治土耳其的是可怕的專製主義,就是因為在這個國家蘇丹完全掌控三種權力。意大利諸共和國三種權力同樣是集中的,為了保全、保護自己,而采用與土耳其一樣暴烈的手段,從他們設立的國家監察官[395]、設置的隨時可以供告密者使用的檢舉箱,我們就不難看出,結果是那裡的自由連君主國都不如。而在其他大多數歐洲國家,國王隻行使立法權與行政權,司法權則交由臣民來行使,它們的政體就明顯寬和得多。

那麼,公民在這些共和國裡可能處於什麼樣的境況呢?我們不妨看一下。由官吏組成的法律執行機構,同時擁有立法者所應有的一切權力,所以,踐踏國家、摧殘公民就變成了很簡單的事情,一切由它的意願所定。

在那裡,盡管表麵看不出專製君主那種情景,人們卻實實在在感受到了專製的存在,因為權力都是集中的。

因此,隻要哪個君主致力於獨攬大權,那就是他實行專製的開始。歐洲有好幾位這樣的國王,國家一切要職都被他們獨攬。

那些世襲的純粹的意大利貴族政權,在我看來與亞洲的專製主義並不是完全相同的。之所以有的時候官僚政治會比較溫和,是因為官員數量較多,各種機構相互作用,再加上各貴族意圖不相同,政治就顯得比較寬和。在威尼斯,雖然立法權由大議會執掌,行政權由元老團執掌,司法權由四十人團執掌,但是依然有不少弊端,原因是來自同一集團的官員組成了這些不同的機構,因此實際上三權基本還是合而為一的,所不同的隻是形式而已。

執掌司法權的人員應來自民眾,由選舉產生[396],而不能交給元老團這個常設的機構。而這些人員的選定,也應該是定期的,每年按照法律的規定選出,而後組成法院,法院的任期不能是固定的,一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如此一來,司法權便不再令人毛骨悚然了,因為它不再專屬於哪個階層,也不專屬哪種職業。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成了一個看不見,甚至說是一個不存在的權力了。

在一些具有重大影響的訴訟中,罪犯甚至可以被賦予依法選擇法官的權利,最起碼被許可要求某個或某些法官回避,而剩餘的就可以看作罪犯選定的法官。

同時,可以把體現國家一般意誌和執行國家一般意誌的權力,交給一些指定官員或常設機構,行使此兩項權力均不能以任何個人為對象。

隻有以精確的法律條文寫下的判決書,才能讓社會中生活的人們明白,自己對社會到底應盡什麼樣的義務。這就要求法官有法可依,而不是憑空主觀議定。

在具有重大影響的訴訟中,為了不讓被告人有落入會對自己施暴的人之手的感覺,法官的人選甚至要以與被告地位相同,或者說是以可以與被告平起平坐為前提。

如果立法機構任憑行政機構監禁能為自己的行為提供保證的公民,自由就將不復存在,除非監禁他們的理由是因被控告觸犯了法律所規定的重罪而必須立即追究,在這種情況下,公民依然是真正自由的,因為對他們的約束僅僅來自法律。

但是,假使某些行為被立法機構認定是針對國家的詭計,或內外串通的情報,將對立法機構構成威脅的,立法機構可以準許行政機構逮捕可疑的公民,但是這個時間應是有限定的,而且不宜過長。在這段時間內這些人是沒有人身自由的,這也是為了長久的、真正的自由。

這是斯巴達監察官和威尼斯國家監察官暴行唯一的、合理的補救措施。

一個自由國家,執掌立法權的應該是所有人民,因為,自由精神會在那裡每一個人的身上體現,而他們都有自我管控的能力。然而,這在小國卻有諸多不便,而在大國更是無法實現,所以,人民無法做的事應該借助於他們的代表。

對於立法機構的人選而言,最好是一個重要地區選出一個代表,由居民慎重選擇,而不是在全國範圍內優中選優。因為,相對於其他城市,人們更了解自己的城市想要什麼;相對於其他同胞,則更了解自己鄰居的能力。

民主也有一個很大的缺陷,那就是人民完全不具備參與各種事務討論的能力,而這恰恰是代表的長處。

代表既然接受了選舉,就等於接受了選民的委托,說出來的話就要深得人民的心聲。然而,代表卻要清楚自己接受的是整體委托,而不是要具體到每一件事,就像德意誌議會那樣。否則,每個代表都將成為其他代表的主人,沒有效率可言,一個代表出爾反爾,全國人民委托的事情都將受到影響。

西德尼[397]先生有句話說得非常好:議員如果代表的是一群人民,他們就應向他們所代表的人民匯報,就像荷蘭那樣;如果像在英國那樣,代表的是市鎮,那就不是一回事了。

各個地區的公民,除了被排除在人民之外的、根本就沒有個人意願的、卑賤的人之外,都應有投票選舉代表的權利。

一味地賦予人民有權通過某項需要付諸行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執行的決議的權利,是古代共和國一大缺點,殊不知,他們根本沒有那個能力。所以,更適合他們能力的、唯一能做的,便是認真挑選為自己參與治國的代表。因為,人們往往都是不知道其他人的具體能力,卻知道誰確實比其他人更有能力。

參與立法或監督已經製定的法律是否得到執行,才是代表機構的能力所在,可以說,也隻有它能做好,但它卻不能完成做出某項需要付諸行動的決議的事情,所以,代表機構應該以前者為理由選出,而不是後者。

不論是在哪一個國家,都有一些鶴立雞群的人,或因出身,或因財富,或因榮譽。對於這些人,應該讓他們的優勢在他們參與立法的程度中有所體現。否則,如果隻讓他們做個選民,絲毫不能引起他們的興趣,因為,在他們眼裡與平民百姓相提並論是對自己尊嚴的一種傷害,更是對他們榮譽的削減。可以把這些人組成一個集團,就像平民有權遏製這類人侵犯一樣,賦予這個集團遏製平民侵犯的權利,在這一點上並不與人人享有的自由相矛盾。

也就是說,立法權不應是哪個集團的專屬權,不論是貴族集團,或人民慎重選舉的代表人民的集團,而應該是兩個集團合掌,各抒觀點,共同研商,以找到維護雙方利益的交匯點。

在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中,司法權可以不提,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不存在的。而要立法與行政兩種權力逐漸統一,並體現出寬和,就需要一種力量從中調節,立法機構中的貴族集團便是最好的選擇。

貴族集團由於其性質原因,通常是世襲,而保持這種特權就是他們最重要的利益。在一個自由國家裡必將是危機四伏的,因為這些特權正是自由最大的阻礙。

世襲是一種極具誘惑的力量,由於它的存在,人可能會被私利沖昏頭腦,從而把人民的利益拋至腦後,所以,這股世襲力量在征收銀錢之類太容易腐蝕人心的事情上,隻能有否決權,而不能有創議權。

創議權,在這裡是指提出一項法案,或對他人所提法案進行修改的權力。否決權則是說,像曾經的羅馬執政官那樣,否定他人所提出的決議的權力。從否決權中衍生出一種贊同權,這種權力隻能表明自己不使用否決權。一個人可以同時擁有否決權和贊同權。

由於政府部門每天甚至每刻都可能有馬上做出決定的事情,所以,由君主一人來執掌要比多人管理更容易做出快速反應。相反,隸屬於立法權的事務多人共理要比一人獨斷更合理。

如果君主不存在,而由立法機構選舉出來的那些人執掌行政,那掌管兩個機構的是同一批人,既是一個機構,又是兩個機構,很可能會不合時宜地分成兩個機構,或合成一個機構,那麼,自由就無從談起了。

如果立法機構太長時間不在一起商討事宜,要麼國家因立法機構的決議不復存在而陷入無政府狀態,要麼行政機構因事事自己做出決議而擁有絕對權力。兩種情況發生其一,自由便無從談起。

如果立法機構一年到頭都聚在一起開會,不僅會造成代表們的不方便,行政機構還會因此投入過多精力,這樣一來,行政機構會把大部分精力用於保護自己的特權與所擁有的行政權上,而不思考怎麼去執行。

另外,立法機構也不可聚集會合過於頻繁,這樣的結果,極有可能隻是除老議員故去留下的空缺得以由新議員填補外,再無其他建樹。如果有一天立法機構出現腐敗現象,將無藥可救。如果立法機構是多個前後相繼的,那就不一樣了,這屆不行了還有下屆,人民總有個希望。可是就這一個立法機構,真有一天腐敗了,人民也就沒什麼指望了,有的隻是對它所立之法充滿憤怒與敵對,再不然就是漠不關心。

對於一個機構來說,隻有在其成員聚齊時才被認為具有意誌,所以,立法機構的聚集會合也不應該是自己做決定的。另外,參與集會必須是全體成員,否則,誰是真正的立法機構?是參與集會的人,還是沒有參與集會的人?沒人能夠說得清楚。還有,立法機構自己不能有決定休會的權力,否則,極有可能使它就根本不存在休會期。如果它對行政權有不軌企圖,那將是件很危險的事情。再說,立法機構集會並不是任何時間都可以,可能有的時間行,有的時間不行。因此,立法機構集會的時間應該是有規定的,而且是由行政機構依據所了解的情況而定。

行政機構一定要有權製止立法機構的越軌圖謀,不然,它很有可能會把所有有利於自身而不利於其他機構的權力,統統列入法律,這樣立法機構就成了一個專製的機構。

但是,這種鉗製權隻能是單向的,否則,有害而無益。由於行政機構性質使然,而且它行使權力的對象始終是需要緊急處理的事情,所以,它無須被鉗製。羅馬政治出現極大弊端,就犯下了這樣的錯誤,因為,它給了保民官鉗製立法與行政的權力。

可是,在自由國家裡,雖然沒給立法機構鉗製行政機構的權力,卻給了它對所立之法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的權力,而這正是英格蘭政府之所以優於克裡特與斯巴達的原因所在。克裡特的國務官員[398]是不做施政報告的,斯巴達的民選長官也是如此。

然而,無論怎樣審查,立法機構沒有針對人身進行審訊的權力,因而沒有針對執行人的行為進行審訊的權力,不管它怎樣擁有對法律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的權力。對於國家來說這一點是很有必要的,因為一旦給了立法機構這個權力,它就有可能施行暴政。執行人身份特殊,也使其行為、名譽變得神聖,如果他們被控告或被審判,自由也將無從談起。

一旦執行人被控告或成了被審判的對象,那麼,國家也就不再是一個君主國了。可以說,執行人沒能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一定是身邊出現了奸邪諂媚的臣子。這些奸邪諂媚的臣子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和製裁,因為,作為人,他們雖然受到法律的恩惠,可身為大臣,他們卻對法律充滿了憎恨。在尼多斯[399]審訊民選官員是法律所不允許的[400],即便他們不在任了,也不能作為被審訊的對象[401],所以,即便人民冤屈,也是無法被洗清的,而英格蘭就不會出現這樣的事情,這就是其優於尼多斯的地方。

通常來講,司法權是不可以與立法權有任何相結合的地方,但也有三種情況例外,這也是出於對被審判人特殊利益的考慮。

對貴族的審判應該是立法機構中的貴族集團,而不應該是普通法庭。原因是如果審判他們的是平民,他們可能因被嫉妒而麵臨危險,使之連自由國家中一介小民都能享受到的權利也享受不到。所以,審判者的地位很重要。

明辨是非是法律的特性,可是有些時候它卻是不分好壞的,所以,在一些場合表現得過於嚴酷也是常有的事情。法官對於這些是無能為力的,無法讓其力量削弱,也無法讓其嚴峻減輕,因為他們隻是國家法律的代言人。前麵講過,在前麵提到的特殊情況下,可以由立法機構中的貴族集團組成一個特殊的法庭。所以,在現在說的這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組成一個特殊的法庭,借助這個特殊法庭的特殊權威,將法律在特殊情況下表現出來的嚴峻進行緩和,從而做出輕於法律規定的特殊判決。

某個公民做了某些侵犯人民權利的事情,可是卻發生在公共事務中,在這種情況下在任官吏不是不能處理就是不願處理。立法機構沒有審判權力,當然不能擔任審判之職,特別是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中,所以,它此時的角色隻能是原告,因為它是案件當事人——人民一方的代表。然而,它是法院的上級,它能降低身份向它提起訴訟嗎?就算能,可它這樣的地位難免會左右法院的正常審判,因為與它一樣組成法院的人也來自人民。所以,出於對人民尊嚴的維護和個人安全的考慮,充當原告的應該是立法機關中代表人民的那部分,而法院的角色則應該是立法機關中的貴族部分。因為,利益不同,熱情不同,所以這兩部分人扮演這兩個角色,是最合情合理的。

在前麵已經提到,行政機構對立法機構隻有否決權,不然,它的特有權力將很快喪失。其實,如果立法機構參與行政,其特有權力同樣也會喪失。

如果君主參與立法行使的是創議權,自由就將無從談起。然而,他要維護自己的地位就必須參與立法,因此,他參與立法的權力也應該隻是否決權。

正因為一部分行政權掌握在元老院手裡,而官吏們雖然掌握著另一部分行政權,但他們卻沒有人民享有的阻遏權,所以,羅馬政體發生變更也是必然。

立法機構分為兩個部分,兩個部分同受製約於行政機構,但彼此間又以阻遏權互相約束。英格蘭的基本政治體製就是這樣。

靜止或無為是這三種權力本應有的狀態,然而,它們不得不向前發展,並且是一起向前發展,這是事物必然運動推動的結果。

由於否決權是行政機關參與立法的唯一的權力,所以,它也可以參與立法事項的辯論。實際上,它根本不需要在立法事宜中提什麼議案,因為它擁有否決權,所以,對它不贊成的方案投出反對票就可以了。

在古代一些共和國中,任何公民都有參與立法事項的討論的權力,如果此時,行政機構沒有提出議案的權力,也不能與人民一起討論,那決議將會一片混亂,毫無秩序、條理可言。

稅收一向是國家最重要的立法事項,如果在這個問題上,行政機構擁有贊同權和決定權,那麼,行政機構也就成了立法機構,自由也就無從談起。

立法機構應該對立法事項逐年議定,比如稅收問題,又比如應該交由行政機構管理的陸軍和水師問題。如果立法機關做出的是一勞永逸的決定,不管這種權力是誰給予的,還是自身固有的都不重要了,因為一旦行政機構有了這種權力,立法機構將失去原有的作用,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它的自由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組成軍隊的成員應當是人民,軍隊才會具有人民的精神,這樣即便將軍隊交由行政機構管理,它也不能對其實施權力壓製,在馬略[402]之前,羅馬就是這樣做的。要實現這一點,一是用羅馬的辦法,被征服役者服役的時間隻有一年,並且要用自己所擁有的足夠的財產,為自己的行為向其他公民做擔保;二是常備軍的組建,士兵應從全國下層人中征選,那麼這支軍隊就是一個卑微的人群,於是立法機構便可以在任何情況下將其解散;另外,不應為軍人設置單獨的兵營、碉樓,讓其混居於平民之中。

軍隊的使命是行動而不是辯論,也正是這個性質使然,一旦組建成功,便應劃歸行政機構管轄,絕不可讓其直屬立法機構。

重勇輕儒,褒揚積極鄙視謹慎,崇尚武功鄙棄韜略,是人的慣性思維。軍隊則總是尊崇軍官而看不慣元老院,在他們看來,元老院隻不過是一群軟弱無所作為的人,他們不配對軍隊發號施令,所以,元老院的命令很難在軍隊得到執行。因此,一旦軍隊隻聽命於立法機構,政府眨眼就會成為軍事政府。如果因一些特殊情況引發了與上述相反的情況:由若乾分別隸屬於各自的行省部隊組成的軍隊,始終處於分散狀況,重要的城市則會因地勢險要便於防守,而沒有軍隊駐紮。

因為荷蘭可以淹死叛軍、餓死叛軍,所以,比威尼斯更加安全。那些不能供給養的城市,叛軍就算駐紮在那裡,也將難以生存。

特殊情況使然,雖然立法機構掌控軍隊,政府也沒有因而變成軍事政府,但絕不等於不會出現問題,而且一定會出現問題,要麼政府毀於軍隊,要麼軍隊因政府而削弱。

也隻有政府的軟弱無能這個致命的原因,才會使軍隊的力量變弱。

英格蘭人的政治體製觀念來自日耳曼人,從塔西佗的名著《日耳曼尼亞誌》[403]就能夠發現。是在森林中發現的這種優良的製度。

世間萬物都有終結的一天,國家也不例外。有朝一日立法權的腐敗超過了行政權,這個國家必將滅亡。羅馬、斯巴達和迦太基已經不存在了,我們正在討論的國家也會一樣,自由消失,然後灰飛煙滅。

今天,英格蘭人是不是在享受這種自由,這絕不是我要探究的事。由於他們法律的正確性,才使得這種自由確立,才是我所要闡明的論點。既已闡明,便沒必要再深究其他了。

我說這些並沒有貶損其他政體的意思,說這種極端政治自由,也不是為了讓那些隻享有適度政治自由的人們灰心失望。我之所以那樣說,是因為我非常清楚,就算理性過頭了也並非好事,要知道,人類需要的幾乎永遠是適度,而不是極端。

對於一個國家的政治體製來說,何種程度的自由是它所能承受的極限?這個問題哈林頓[404]早在他的《大西洋》一書中就曾探究過。然而,他對自由有不正確的認識,而且這種不正確的認識早在他尋找自由之前就有了,就相當於他把卡爾克冬建造在了拜占庭的對岸[405]。

第七節一些常見的君主國

與前麵論述的那個君主國不同,我們比較常見的一些君主國並不把自由當成直接目標。這些君主國的目標是公民、國家和君主的光榮。但是,這種光榮能產生一種等同於自由的自由精神,因為這種自由精神在這些國家中,能成就偉大的事業,能帶來極大的幸福。

這些國家的三種權力的分解和分配方式各有不同,而且都用自己的方式靠近政治自由,有的國家靠得近一些,有的國家靠得遠一些,它們並沒有以上麵所提到的那個國家的政治體製為模式。假如君主政體不想演變為專製政體,就必須靠近政治自由。

第八節為什麼古人會認不清君主政體

一些政體建立在貴族集團基礎上,一些政體建立在由國民代表組成的立法機構上,而古人對這些政體完全認識不清,尤其是後者。希臘和意大利的共和國把自己的公民都聚集在城牆中,它們隻是一些城邦,各有各的政體。當羅馬人還沒有將一切共和國吞並的時候,無論是意大利、高盧,還是西班牙和德意誌,差不多任何一個地方都沒有國王,隻有一些小民族和小共和國。希臘移民占領著小亞細亞,而非洲也隸屬於一個大共和國。所以,在那裡不僅沒有等級會議的典範,而且沒有城市代表的典範。由單獨一人治理國家的政體隻有在波斯才能看到。

是的,世界上的確存在一些共和國聯盟,聯盟議會則由許多城市派出的代表參加。然而,任何以這種聯盟為模式的國家都不是君主政體,這才是我要說的意思。

我們所了解的君主國剛開始是如何形成的呢?現在我們就來談論這個問題。如果我們閱讀一下塔西佗的《日耳曼人的風俗》就能知道,將羅馬帝國征服的日耳曼民族是一個非常自由的民族。征服者大部分在鄉村居住,隻有為數不多的征服者在城市居住,總之在全國各地都分布著征服者。由於征戰,他們分布在各地,就不能再像當年那樣舉行全民族的聚會了,當年他們都居住在日耳曼尼亞,全民族能夠聚集到一起。但是,有些事情必須由全民族進行討論,就像征戰之前一樣,為此,他們就選出一些代表去參加討論。我們歐洲哥特式政體就是這樣發展起來的。剛開始的時候,這種政體是由貴族政體和君主政體融合在一起形成的,它具有向更好的方向發展的能力,是一種良好的政體,但它具有一個缺陷,那就是下層百姓全都是奴隸。按照風俗習慣,人們向奴隸們頒發了解放證明,沒過多久,國王的權力、貴族和教會的特權與人民的公民自由三者之間就完全統一起來,達到了高度的和諧,所以,當這個政體存在的時候,歐洲各地的政體比世界上任何一種政體都寬和,我堅信這一點。這真是太令人震驚了,一個征服民族的政體腐化後,竟然形成了一個最優良的政體,這種政體在過去隻是人類的一個夢想。

第九節亞裡士多德是如何認為的

很明顯,在談論君主政體時,亞裡士多德陷入了困境[406]。他根據一些偶然因素和外部因素把君主政體分成五類,他所依據的偶然因素如君主的好壞,所依據的外部因素如暴政被篡奪,或暴政被繼承等。他並不是按照政製形式去分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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