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確立政治自由的法與公民的關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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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此章的主旨

以上已經論述政治自由與政治製度的關係,然而,僅有這些還是不夠的,我們還需要就政治自由與公民的關係,對政治自由再進行論述。

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以一定的方法進行分配,從而確立政治自由,這隻是從政治自由與政治製度之間的關係來說的,我已經論述過。然而,從政治自由與公民之間的關係來講,政治自由還應是享有安全或自認為享有安全,這就要求以另一種思想仔細觀察政治自由。

一般來說有兩種狀況:一是公民不自由,而政治製度卻是自由的,這種情況下,政治製度不是自由的,其自由隻存在於法律之上;二是政治製度不自由,而公民卻是自由的,這種情況下,公民的自由在法律上看不到,而事實上卻是存在的。

要確立自由,從自由與政製之間的關係來講,就得從法律特別是基本法著手安排。然而,從自由與公民之間的關係來講,自由一樣可以從習俗、風尚以及慣例中產生。本章要說的就是由某些公民法促成的自由。

另外,在大多數國家中,政治製度對自由的限製,遠遠沒有它實際上受到的侵犯損害嚴重。因此,談一談特別法是很有必要的,原因是,特別法雖然能傷害各國的自由原則,但對其同樣能夠起到幫助作用。

第二節公民的自由

從哲學角度來講,自由就是做自己意誌的主人,最起碼(如果有必要就所有體係而言)是有做自己意誌的主人的感覺。而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最起碼有自己享有自由這種感覺。

優良刑法是公民對自由的主要依賴,因為公訴或私人訴訟對安全的威脅最甚。

然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刑法趨於完善也一樣。並不是說在哪個地方下的力氣大,用的時間長,就能在哪個地方找到自由。比如亞裡士多德說的[483],在庫邁,父母可以為身為原告的兒子做證;比如羅馬王政時期,安庫斯·馬蒂烏斯[484]的孩子被判處死刑,罪名竟然是塞爾維烏斯·圖裡烏斯謀殺其嶽父[485]國王塔爾昆·普裡斯庫斯,這都是法律的極不完善之處。克洛泰爾[486]曾製定過一項法律[487],那還是在法蘭克最初的幾位國王執政的時候,規定判決必須等到被告為自己做完辯護之後方可做出。從這點我們可以看出,在此之前一定有某些案件或某些蠻族的審判程序是直接做出判決的。凱倫達斯[488]是第一個提出做偽證要受審判的人。對於一個公民來說,有冤屈都無法申訴,自由也就無從談起。

某些國家已經開始重視刑事審判中那些最可靠的、最應該遵守的規則,並獲得了一些這方麵的知識,而今後還會有新的這方麵的知識被其他國家獲得,人類對於世界上其他任何事,都不及對這些知識關心。

要確立自由,唯一可行的就是實踐,並更好地運用這些知識。一個國家,一旦擁有這方麵的最佳法律,人民擁有自由的程度,哪怕是一個有官司在身,第二天就要被處死的人,也要比土耳其的帕夏更自由。

第三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如果判處一個人死刑僅憑另一個人的證詞,這樣的法律對自由的傷害無疑是致命的。假設一個人證明被告有罪,可被告又死不承認,兩人各說各的理,這官司也沒法打下去了,所以,理性要求做證的人要有兩個,因為第三個人的出現,決斷就容易多了。在希臘[489]、羅馬[490]定罪時,正、反兩方票數相差一即可,而在我們法蘭西票數至少相差二,希臘人非說是神明為他們確定了這個差數[491],其實我們的做法才能符合神明的旨意。

第四節根據罪行的性質量刑定罪有益於自由

如果罪行的特殊性質成為刑法對每一種刑罰確定的依據,無疑是自由的勝利。如此一來,所有專斷將停止,而且不再繼續,事物的性質將成為刑罰的依據,而不是立法者心裡突然或偶然起的一個念頭,而刑罰也將不再被視為人對人施行的暴力。

罪行總的概括起來不外乎傷害宗教、傷害風化、傷害安寧和傷害公民的安全四種,而處以刑罰的依據隻能是各類罪行的性質。

對宗教的騷擾行為,因有破壞公民安寧或傷害公民安全的性質,因此,應分別歸入第三類或第四類。所以,我僅把對宗教直接造成傷害的罪行,列為侵害宗教罪,比如隻是褻瀆宗教,對他人和社會不構成傷害的罪,即單純褻瀆罪[492]。對於這類罪行,就應該給予剝奪其享受宗教的所有好處並趕出教堂的處罰,禁止其與教徒交往,暫時或永久性的不能與他們見麵,並被他們痛恨、憎惡、詛咒和謾罵。

人間司法所管轄的範疇是那些暗地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寧或安全的事情。而那些非公開傷害神明的行為,就根本不能在人間司法管轄範疇之內,因為這是人與上帝的事情,如何施行報復上帝最清楚。如果官員非要插手這種完全沒有必要查處的行為,那是多管閒事,純屬一種莽夫行為,是與公民作對、摧毀自由的行為。

這種弊病與害處的產生,是必須為上帝復仇的思想所致。的確,應該對上帝保持敬重,然而,為上帝復仇卻是絕不可取的。因為,一旦上帝復仇的思想成為一個人行動的指導,那麼,懲罰就將變得沒有窮盡。一旦法律為復仇的思想、為一個無窮的存在物復仇的思想所左右,那麼,法律的基準就變了質,從針對人性的弱點、無知和任性,變成了無以窮盡。

一位名為普羅旺斯[493]的歷史學家,曾記述過這樣一件事:一個猶太人因被控褻瀆聖母,被處活剝之刑。行刑時,一群頭戴麵具的騎士,手執利刃而上,把劊子手趕下行刑台,要親自動手為聖母復仇……對於精神脆弱的人,為上帝復仇的思想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想必每位讀者都會有自己的感想,在這裡我就不說了。

再說有傷風化罪,即破壞享受感官使用和兩性肉體結合的管理方式。就拿破壞兩性關係的公共規則或是女性操守來說,為其定刑也應該以此類罪行的性質為依據。犯這類罪行的人,其實也沒什麼不良意圖,隻不過是不知道自愛自重罷了。懲治這類輕罪,以能阻止、禁絕兩性關係方麵的輕率舉動為宜,比如使其不再擁有享受社會給予風化優良之人一切好處的權利、罰款、讓其丟臉、使其當眾遭受羞辱、嚴禁其再拋頭露麵、將其趕出原居城市和社會……這樣的輕刑就可以了。

上麵隻談到有傷風化的罪行,並不涉及破壞公民安寧的罪行,諸如誘拐和強奸等,這類罪行屬於第四類。

我之所以把破壞公民安寧這類罪行局限於損害治安這個範圍,原因是那些不但破壞安寧而且傷害安全的罪行,應屬第四類。對此類罪行的懲罰也應該出自此類罪行的性質,即與安寧有關,諸如監禁、放逐、矯正,以及其他能使不安分子回歸正常,重新融入社會秩序中的懲罰。

最後說說傷害公民安全的罪行。人們所說的刑罰就是指對這類罪行的懲罰。因為,哪個人強製奪去一個公民的安全,或者打算強製奪去這個公民的安全,就是傷害了這個公民的安全,從這一點說,對最後這類罪行的懲罰就是同態報復。這種刑罰發自理性和善惡的本源,也是這類罪行的性質使然。如果把這類罪行比作社會患的病,那刑罰無疑是一劑良藥,因為侵犯他人安全,情節嚴重,致使他人喪命,或打算致使他人喪命的公民,處死就應該是他的下場。對於侵害他人財產安全的罪行,處以極刑也是有理由的,然而,以讓其失去財產作為代價豈不更好,與這類罪行的性質更符合。這樣的處理方法,主要用於那些財產是雙方共有的,或者雙方有同樣數量財產的。而那些沒有財產的侵害者,才以刑罰代替。

以上所說,對自由極為有利,那是因為一切都是以事物的性質為出發點。

第五節某些指控需要特別謹慎

對邪術和異端的追訴,一定要遵循一條重要的準則,那就是要做到足夠的慎重。如果立法者不懂得怎樣對這兩種罪行限定範圍,那麼自由可能會因指控不當而受到極大的傷害,從而導致無窮無盡的暴政。由於這種指控通常隻是以對某個公民的性格的印象為依據,而並不直接涉及行為,因此存在著很大的危險,而且這個危險與人民的無知程度成正比。就算是全世界最盡義務的人,他的行為與道德優秀、純淨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也不敢保證不成為那些罪行的嫌疑人,那麼,危險將無時無刻不充實著人民的生活。在拜占庭,曼努埃爾·科穆寧執政期間,有一位將軍[494]遭到指控,罪名是使用隱身術陰謀反對皇帝,根據這位皇帝的傳記[495]記載,亞倫[496]正是因閱讀了一本所羅門[497]的書,而且被人逮了個正著,因為閱讀了這本書就可以招來魔鬼軍團。既然認為邪術能把地獄的魔鬼武裝起來,那麼,被稱作邪術師的人,當然要被毫不留情地嚴厲懲罰了,因為他們給人的印象就是最能擾亂和傾覆社會。

邪術一旦被認為具有摧毀宗教的能力,勢必要招來人們的格外憤怒。君士坦丁堡的歷史[498]上有這樣一件事,一位主教得到神的啟示,說神跡不再出現在某處,是因為某人的邪術在作怪,於是,便處死了這個人和他的兒子。那麼,需要多少神奇的怪事來證實這樁罪行呢?神給人以啟示,並不是多新鮮的事,得到啟示的是那位主教,的確如神的啟示一樣,不再出神跡了,是有人以邪術作祟,邪術有傾覆宗教的力量,而那個男人正好會邪術,於是,神跡不再出現就是他施展邪術造成的,就成了最終的結論。

西奧多·拉斯卡裡斯[499]皇帝得了病,他便說是有人對他施了邪術。燒紅的鐵塊放在手上而手不被燙傷,就成了被指控人唯一證明自己無罪的辦法。古希臘卻恰恰相反,在那裡,邪術師可以以此為他的邪術辯護,所以,有邪術師的身份,並不是一件壞事。似是而非的罪名,似是而非的證據,古希臘人真是愚笨無知到了極點。

高大的菲力普執政時期,猶太人被逐出了法蘭西,原因是他被指控雇用麻風病人毒化水泉。這種荒謬的指控令人對所有基於公眾仇恨的指控產生懷疑。這是多麼荒謬的指控,怎能不讓人懷疑一切以公眾仇恨為根據的指控。

我說這些,並不是說懲罰異端不應該,而是說對此類事件的懲罰要慎重再慎重。

第六節不遵循天性的罪行

這是一種不容於宗教、道德和政治的罪行,隻希望公眾不會因為我以下所說而減輕對此種罪行的憎恨和厭惡。由於這種罪行是在以應該感到羞恥的幼年為不知恥辱的老年做準備,是在把兩性一方的弱點給予另一方,所以,應該嚴厲禁止。這是一種令人憎恨和厭惡的罪行,可是有人竟在不加選擇、沒有節製地使用這種憎恨和厭惡,我在這裡隻是反對這種胡亂、過多使用所體現的凶暴殘忍,而絕不會使這種罪行的恥辱有絲毫減輕。

立法者對其懲罰,之所以會僅僅依據一個小孩兒的口供,原因就在於這種罪行的隱秘性。這樣一來,也給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陷害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開了綠燈。普勞柯比烏斯曾這樣寫道[500]:「查士丁尼頒布一項法律,對於此類罪犯,不管是法律頒布前,還是頒布後,隻要犯法,一律嚴懲,絕不寬恕。哪怕依據的隻是一個人的證詞,甚至有的時候提供證詞的隻是一個孩子或者奴隸,就完全可以定一個人的罪,對富人和綠黨[501]更是這樣。」

與邪術、異端罪相比較而言,違背天性罪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因為邪術罪的不存在性可以證實,異端罪則可以有很多的差異、解釋和界限。然而,三種罪在我們這裡,受到的懲罰卻是一樣的火刑,這不是難以理解的怪事。

在我看來,社會是不容許這種罪行猖狂肆虐的,然而,有幾種情況卻要另加評論:比如希臘的年輕人喜歡光著身子進行體育鍛煉;比如家庭教育在我們法國已不再流行;再比如亞洲某些人擁有很多女人,卻又看不起她們,相對的卻是很多人連妻子都娶不上。要想看到天性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利,不但不能為這種罪行開綠燈,而且要以準確的治理加以防範,就像對待一切傷害風化的行為一樣。做到這些,歡樂便會從大自然手中慷慨播灑而來,屆時我們將感到大自然的溫順體貼、乖巧可人,及其無窮的魅力。在盡情享受愉悅的同時,將快樂傳給我們的孩子,讓我們的生命在他們身上得到延續,從而獲得大於愉悅本身的滿足。

第七節大逆罪

在中國,法律有這樣的規定:隻要對皇帝不敬,不管是誰,處以死刑。至於什麼行為屬於不敬範疇,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也給了他任何的借口,殺想要置於死地的那個人,或試圖毀滅哪個家族的權力,因為任何行為都有可能在不敬之列。

有兩個從事邸報工作的官員,因為刊發了一則與事實不符的消息,便有人以在邸報上散布謊言為由,指控其對朝廷大不敬,就這樣兩位官員被判了死刑[502]。一個親王,因無意中在皇帝朱批的奏折上寫了幾個字,有人便說他是對皇帝的大不敬,因此株連了整個家族,其慘烈程度在整個人類歷史上也難見幾樁[503]。

如果大逆罪沒有清楚的定義,讓政體淪為專製主義是完全有可能的。關於這一點,我會在法律的製定一章中,給予詳細的論述。

第八節濫用大逆罪與褻瀆神聖罪

還有一種可怕的弊病,就是給非大逆的行為扣上大逆罪的帽子。在羅馬,皇帝們的法律[504]有這樣一項規定:隻要是對君主的裁判斷定有不同意見或者對君主選定的官員的才乾表示懷疑,這樣的人全都以褻瀆神聖罪論處[505]。確定這項罪名的人毫無疑問是內閣和寵臣們。另外,還有一項大逆罪:謀害大臣和官員,等於謀害君主[506]。這條法律是歷史上最軟弱的兩位君主[507]製定的,如果把臣屬比作牧人,那他們無疑就是牧人的兩隻小羊,每時每刻把帝國奉送給他人是他們保存帝國的唯一能力,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他們就是宮廷裡的奴隸、樞密院裡的孩童、軍隊裡的陌生人。就是這樣的兩個傀儡,有些人也不想讓他們坐在那個位置上,而這些人就來自寵臣之中,他們的最終目的是傾覆整個帝國,把蠻族引進來。此時的國家已衰弱到了極點,根本無力阻止他們,於是人們不得不冒著殺頭的危險懲治了他們,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他們違反了寵臣們製定的法律,犯了大逆罪。

然而,三月五日先生[508]企圖把樞機主教黎塞留趕下台時,告發人也是依據這條法律指控的他[509]。告發人聲言:「君主屬下大臣的人身受到侵害,與君主人身受侵害同樣嚴重,這是法律規定的。大臣是君主和國家的,把他從君主和國家身邊奪走,與砍掉君主臂膀,廢除國家的一部分權力無疑。」就這樣三月五日先生被定了大逆罪。

製造假幣犯大逆罪,這是瓦倫提尼安、狄奧多西和阿卡狄烏斯三位皇帝所製定法律的條文[510]。然而,這明顯是混淆事物概念的做法,大逆罪的帽子扣在另一種罪行的頭上,無疑是把大逆罪的震懾力減弱了。

第九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有個法官在宣判時沒遵照皇帝的敕諭。」包利努斯上奏亞歷山大皇帝道,「我打算把他處以大逆罪。」皇帝這樣對他說:「在我的時代,根本不允許有間接的大逆罪[511]。」

弗斯提尼亞努斯曾這樣上奏亞歷山大皇帝:「我以皇帝的生命發誓,我認為要時刻保持我的怒火,絕不會對我的奴隸有一絲的寬恕,不然,就是犯了大逆罪。」皇帝聽罷說了這樣一句話:「我的規矩你還不清楚,你用不著擔心[512]。」

元老院有一項法令[513]規定:對熔化被廢棄的皇帝銅像的人,不可以大逆罪論處。賽維盧斯和安托尼努斯兩位皇帝寫給本蒂烏斯的信上說,把還沒有供奉過的皇帝銅像拿去出售,不可以大逆罪論處[514]。另外,這兩位皇帝致函朱裡烏斯·卡西亞努斯時說,不是故意用石頭打皇帝銅像的,就算不小心打中了也不可以大逆罪論處[515]。朱利安法中規定的,熔化皇帝的銅像者以大逆罪論處,有類似行為者也以大逆罪論處[516],需要加以修正,不然,大逆罪就太過隨意了。既然設立的大逆罪不是一條,就應該而且必須加以區分。正如法學家烏爾比安所說,對犯大逆罪的人,就是死了也不能撤銷對他的控告,然而,這隻是對有傷害帝國或皇帝生命的大逆罪而言,並非全部如此[517]。

第十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在英國有這樣一項法律:凡是預言國王駕崩的人,都按大逆罪論處。這是亨利八世在位時頒布的,很是含糊。這樣一來,即便他這位國王病情嚴重到了無法醫治之時,醫生們可能還把他當作一般病情施藥,因為他們不敢說出真實情況。試想一下,施行專製主義的人都成專製主義加害的對象了,那專製主義都可怕到什麼地步了[518]。

第十一節思想

一個名為馬爾西亞斯[519]的人,曾夢見自己把迪奧尼西奧斯的喉嚨割斷了[520]。就因為他做了這樣一個夢,迪奧尼西奧斯便以日有所思,夜有所夢為由處死了他。這僅僅是個夢呀!這是可怕的暴行!就算他現實中確實想過這樣做那又怎麼樣?畢竟他並沒有付諸行動[521]。要知道,外在的行動才是法律懲處的對象。

第十二節說話用詞不小心

如果說話不謹慎也能被判處大逆罪,那麼,大逆罪可以說是極度地蠻橫武斷了。一詞多義,一句話語氣不同,表達的意思就不同。不小心與不懷好意是有很大區別的,但是,兩者的表達方式的區別卻是很小的,因此,除了極個別明令禁止的言辭可以判死刑外,法律基本上不可能因言辭對一個人處以死刑[522]。

言辭本身沒有什麼實質性,就是被人用作語言說出來,也僅僅是停留在思想裡,最多也是說話時的口氣能代表一些東西,所以,它根本不能構成罪狀的實體。同樣的言辭,重復說意思通常不會相同,這是因為,言辭隻有與其思想聯係才能產生其他的意思。要知道,有時候沉默所表明的東西遠遠大於任何言辭,這就是含混不清的地方,把言辭處以大逆罪不是很荒謬嗎?自由絕不會在有這種法律的地方出現,所謂的自由也是無稽之談。

已經死去的俄國女沙皇[523]在世的時候,曾對多爾哥魯基家族[524]實施了極為嚴厲的懲處,該家族的兩位親王被判處了死刑,一位罪名是言辭下流公然貶損了女沙皇,另一位罪名是對女沙皇在帝國采取的卓越而有見識的措施進行不懷好意的理解,還出言不遜冒犯了女沙皇的聖潔。

我隻是想說,要是有將專製主義的暴戾程度減輕之意,那麼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以輕罪論處反而要比以大逆罪論處要更加適宜,並非讓人們對試圖詆毀君主聲望的人的憤慨有所減輕,因為大逆罪對恭敬並服從的守法公民而言,聽起來也是很嚇人的[525]。

與事實不相符的指控澄清起來並不難,因為有具體行動的犯罪不是每天都在發生,並且有很大一部分人都能發現。如果一個人言辭伴有行動,而且是行動的參與者,比如說在公共場合發表不良言論,有意煽動臣民反叛,這種言辭就具有了行動罪的性質,那麼,這個人的行為就構成了大逆罪。而這個時候,懲處的對象也隻是使用了言辭的行動,而不是言辭。因為,隻有在準備、伴隨和追隨犯罪行為時言辭才是罪。要是僅靠單純的言辭就要定人死罪,而不把言辭看作死罪的一種跡象,顯然是顛倒黑白、是非不分的行為。

羅馬皇帝狄奧多西、阿卡迪烏斯和霍諾尤斯在給審判長魯菲努斯[526]的信中這樣寫道:「不管是說我們壞話,還是說政府壞話,我們都不要試圖懲處這些人[527]。如果說出這樣的話是因為言行不慎重,那我們就對他表示看不起;如果是由神誌不正常所致,那麼我們就對他表示可憐;如果是出於咒罵,那麼我們就對他表示寬恕。因此,你們向我們報告的時候,一定要保持事情的真實性,這樣我們才能準確判定其該不該受到懲罰。」

第十三節文字獄

就包含的東西而言,文字比言辭要長久得多。然而,如果文字並沒有在大逆罪的前期起準備作用,那就不能以大逆罪論處。

然而,奧古斯都和提比略的做法恰恰相反[528],而且對羅馬的自由造成了致命的傷害。因為他們分別對某些反對部分名人與貴婦和自認為反對自己的文字處以大逆罪。克雷穆蒂烏斯·科爾都斯[529]被控告,隻不過是因為在自己的著作中說卡西烏斯是羅馬人中最卑劣的家夥[530]。

諷刺文字在專製政體國家裡幾乎難以見到,因為那裡的人沒有這樣的才能,也沒這樣的想法,而這正表明專製主義統治下人們的勇氣喪失與愚昧無知。

通常情況是,諷刺文字是用來攻擊權貴的,所以,一人治國的政體禁止此類文字,然而,正是這個原因,民主政體的國家不禁止人民用諷刺文字來宣泄心中怨憤,因為民主政體的統治者是人民。在君主政體國家又不一樣,因為,諷刺文字對大眾舒緩怨恨、安撫不滿情緒、消減官職覬覦起著很大的作用,隻有這樣才能提升人民的忍受度,從而提高對痛苦的承受力,因為有利於統治,所以它們雖然禁止諷刺文字,但隻視為違規,而不以犯罪論。

在君主政體國家,就算有人試圖用文字攻擊君主,怎奈他高高在上難以傷及。那些貴族政體的貴族老爺們就不一樣了,一旦他們成為譏諷目標,就會被搞得體無完膚。所以,對諷刺文字的禁止以他們為最。由十大執政官組成的貴族政體,對施以諷刺文字者痛恨之切,原因就在於此。

第十四節懲罰罪惡忽略了羞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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