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氣候何以影響民事奴隸法(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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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民事奴隸

奴隸製的準確表述為:一個人及其生命和財產都完全、絕對地隸屬於另一個人。從根本上說,奴隸製無論對主人還是奴隸都沒什麼益處,一方麵,要奴隸遵從道德為人做事,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麵,奴隸的各種不良行為習慣,還會傳染給主人,結果,主人的行為習慣完全違背了所有美德,反而成了傲慢、焦躁、殘暴、縱情和殘忍等性情的奴隸。因此,奴隸製不是一種好的製度。

相比其他地方的奴隸製,容忍專製國家的民事奴隸製卻更容易,因為這種國家裡的人民都已經是政治奴隸了;奴隸和臣民的生活,並沒有很大差別。對專製國家裡的每個人來說,能夠苟活是一件值得滿足的事。

君主政體下是絕對不允許奴隸製存在的,因為,保護人性免受傷害和貶低,對君主政體來說是最緊要的事。民主政體下的法律講求人人平等,而貴族政體下的法律平等是這樣的:每個人都能獲得最大限度的平等,但前提是政體性質本身允許。幫助公民獲得不應有權力和驕奢的奴隸製,是背離政體精神的。

第二節羅馬法學家的蓄奴權起源論

一種絲毫沒有說服力的說法認為,奴隸製的形成得益於憐憫之心[640],這憐憫之心促成奴隸製的方式有三種。

羅馬法學家有一些沒有任何道理的說法:萬民法允許把戰俘變成奴隸,以防他們被濫殺;為使債務人免受債權人的虐待,羅馬法允許前者出售自己;身為奴隸之子女的人,在其父親無力撫養他(她)時也要淪為奴隸,這是符合自然法精神的。

其無理之處首先在於,可以在戰爭中殺人的說法就是錯誤的,殺人是迫不得已的,哪怕是在戰爭中;當一個戰俘成為奴隸之後,實際上已經意味著他沒有被殺,因此,他本來必須要死的說法就是錯誤的。戰爭賦予戰勝者對戰俘的全部權力,不過是看好他們、不讓他們繼續造成危害。世上無論哪個國家,都會指責和蔑視激戰之後殘酷濫殺戰俘的行為。[641]

自由民可以把自己當作奴隸出售這種說法,也是錯誤的。有買賣就要有價錢,可是,買賣成交後,奴隸的財產——所得價錢——自然就是主人的了,這實際上相當於買主白白得到一個奴隸。可能會有人說,有一筆(將來)用於贖身的錢是屬於奴隸的,但是,沒有奴隸就沒有這筆錢。自殺行為由於意味著國家的減員所以理應禁止,這麼來看就給禁止出賣自己的規定增加了一條理由。國家全體公民的自由,由每個公民的自由組成,自由公民的身份甚至組成了在平民政體國家的主權,因此,對我們來說,想不到居然會有人乾出出賣公民身份這種怪誕至極的事[642]。對買主而言,自由或許還有價錢可言,但對出賣者來說,自由是無價的。對財產的分割既然是民法所允許的,再把一部分分割受益者視為可被分割的財產,就是沒有道理的。民法可以不考慮契約中要規定使受害一方恢復原來的狀態,但如果這種損害達到最大程度,就必須予以考慮,當然,首先要阻止侵害行為。

有人給出了跟前兩個理由一樣無法成立的理由,那就是個人的出身。尚且不能出售自己的人有什麼理由來出售還未降生的孩子?淪為奴隸的厄運,既然是戰俘理應避免的,就更不要說他的孩子。

處死罪犯是合法的,因為在製定懲處他的法律的時候,他也是受保護的對象。比如一個殺人犯,他毫無理由反對今日宣判處死他的法律,因為他的生命也是這部法律所保護的,就是說他也曾是受益者。但奴隸的情形卻要另當別論,因為與奴隸有關的法律從來都是對奴隸不利的,這違背了所有社會中的基本原則。

有人以主人養活奴隸為由,認為法律有利於奴隸。照此說來,適合當奴隸的,就隻有那些不能養活自己的人,可這樣的奴隸誰願意要呢?至於跟著父母淪為奴隸的孩子,我們必須承認,他們的主人為了養活他們,提供了一些東西:為使他們不至於飢餓,主人養活了他們的擁有母乳這一自然饋贈的母親。

無論公民法還是自然法,奴隸製都是與之背離的。公民法不保護奴隸,是因為他們不是社會的一員,所以,公民法沒有一條能夠防止奴隸逃跑的條款,這種條款隻見於家法,也就是主人的規定。

第三節另一起源

我想說蓄奴權還有一個起源,那就是民族間的蔑視,而這種蔑視產生於習俗的差異。

洛佩茲·德·伽馬寫道[643]:「在聖瑪爾塔附近,西班牙人發現幾個裡麵裝著螃蟹、蝸牛、蝗蟲和蚱蜢等當地食品的籃子,征服者就說這是被征服者的一種罪惡。」他還承認,這個事實是西班牙人有權視墨西哥人為奴隸的基礎,其他事實還有墨西哥人吸煙、所留胡子的樣式與西班牙人的風格不同。

人因為知識而變得平和,由於理性而有了人道精神。唯一讓人丟棄這兩種品性的,是偏見。

第四節又一個起源

我還想說,為了方便自身的傳播,宗教會使傳教者擁有奴役不信教者的權力。

美洲的破壞者在美洲犯下了多種罪行,那些罪行就是受這種思想鼓動的[644]。他們所具有的奴役無數人的權力,正是在這個思想的基礎上確立起來的。他們是十分虔誠的基督信徒,同時又是癡心的強盜。

聽說為了把法國殖民地的黑人變成奴隸而立法,路易十三曾感到特別痛苦[645]。可他後來卻同意了,因為有人告訴他,為了使那些黑人皈依基督教,這是最好的方法。

第五節奴役黑人

如果真的需要,我會這樣為奴役黑人的權力辯護:

在滅絕了美洲人之後隻能奴役非洲人了,畢竟有這麼多的土地需要耕種。

糖作物的種植者如果不是奴隸,糖價就會過高。他們從頭到腳都是黑的,鼻子扁平,以至於想同情他們都很難。

一個靈魂,特別是一個優秀的靈魂,會安置在一個黢黑的身體裡嗎?我們實在想象不到英明的上帝為什麼要那麼做。

一個非常自然的觀念是,膚色能夠說明人的本質。我們與黑人毫無關係,使用太監的亞洲人特別強調這一點。

判斷膚色的一個依據是頭發的顏色。作為具有世上最卓越哲學頭腦的埃及人,認為頭發的顏色是非常重要的標誌,他們會殺死自己抓住的所有長著紅頭發的人。

有一個明顯的證據表明黑人是缺乏常識的,就是文明的民族特別重視黃金,而黑人卻認為玻璃項鏈都比金項鏈寶貴。

我們不可能認為黑人是人,否則就要產生自己還是不是基督徒的疑問。

我們對待黑人的不公,如果真被小肚量的人誇大了,歐洲的君王們也還有一定的能力締結一條助長慈悲和同情心的條約,畢竟他們已經確立了那麼多條約。可他們沒有締結這樣的條約,足見這種誇大的程度。

第六節奴役權的真正起源

現在最適合追問奴役他人權力的真正起源。事物的性質是奴役權的基礎。讓我們看看,在一些情況下,是不是可以產生奴役權。

專製政體意味著對公民自由一定程度的剝奪,因此,在所有專製政體下都很容易將自己出賣為奴隸。

佩裡先生說[646],俄國人可以十分順利地出賣自己,因為他們的自由一文不值(這是我所知道的原因)。

亞齊[647]人想方設法出賣自己的現象很普遍,有一些大貴族擁有數目過千的、身為巨商且有許多奴隸的奴隸[648],奴隸還有許多奴隸。奴隸的繼承和買賣都行得通。在一些國家裡,想辦法成為暴政者的奴隸,是力量太弱以至不能反抗政府的自由民所采取的生存之道。

某些國家的平和奴役權就是這麼形成的,而且是公正合理的。它能夠建立起來的基礎在於雙方當場形成了一種契約關係,借此關係,一個人能夠發揮自己的作用,並自由地選擇自己的主人,因此這種奴役權理應是平和的。

第七節又一起源

可以說,奴役權的如下起源體現人間最大的殘酷。

在有些國家,氣候極熱,人們身體懶得動彈,精神也比較低迷。於是,要讓人們履行費力的義務,隻好借助懲罰的手段。相比之下,奴隸製在這些地方給理性造成了較小沖擊。奴隸主對待君主都比較怠慢,更不要說奴隸了。在這些地方,同時存在著民事奴隸製和政治奴隸製。

亞裡士多德[649]試圖證明有些人天生應該成為奴隸,卻無力證明自己的論述是完全正確的。如果奴隸有天生的,我想就是我剛才說到的那些吧。

盡管有些國家基於自然的理性建立起了自己的奴隸製,也必須嚴格辨別開它們與基於理性貶斥奴隸製的國家——舉例來說,歐洲某些國家早就廢除了奴隸製——但我們必須說,奴隸製是反自然的。人人生而平等。

所謂的主人和奴隸在撒圖恩時代都不存在,這是普魯塔克在《努馬傳》中告訴我們的。我們被基督教借著歐洲的氣候條件引回了那個時代。

第八節奴役權不利於我們

於是我們必須這樣說,奴隸製隻能是某些國家基於自然條件建立的。至於其他所有國家中,我認為應該讓自由民來完成社會需要的工作,不管這工作需要付出多麼大的艱辛。

我這種觀念的理由是:基督教認為,山野采礦的工作在歐洲的民事奴隸製廢除之前是極為艱苦的、隻能強行讓奴隸或罪犯來完成的勞動。然而,礦山雇工們的生活其實相當幸福[650],這是大家今天已經知道的事實。礦工們特別熱愛自己的工作,給其他任何工作也不換,這是因為,他們雖然得到了比較少的特殊待遇,可那意味著對其職業的鼓勵,再者,隻要努力多乾活兒,收入就會增加。

一切辛苦的、體力透支的勞動,是根本不存在的,除非支配勞動的不是理性,而是貪婪。在我們這裡,勞動起來比較方便,這得益於我們的工藝創造,還有對機器的使用。其他地區則不是這樣,那裡的勞動需要驅使奴隸。土耳其人的采礦工作,從來都隻用奴隸,因此,相比匈牙利,提米什瓦拉總督管區有更豐富的礦藏,產量卻更少。

至於我這個觀點的來源,我不知道究竟是我的理性還是我的心靈。自由人不能參加勞動的地方,或許根本不存在於這個世界上吧。由於法律製定得有問題,所以才存在懶人,而奴隸應該由這種懶人去充當。

第九節公民普遍享有自由的國家

每天都有人期盼著國家能夠產生奴隸。

然而,奴隸對民族中驕縱的少數富人有用與否,不應成為給這個想法做出正確判斷的依據。奴隸無疑對他們是有用的,但是,如果進行另外一種設想,我相信這些富人都會不情願,那就是抽簽決定這個國家的哪些人做自由民,哪些人做奴隸。一個國家中最可怕的人,大概就是最鼎力鼓吹奴隸製的人,害怕者甚至包括那些最貧困的人。因此,其實隻有驕縱習氣在吵嚷著、鼓吹著奴隸製,發出這種呼聲的原因,並不是對公共幸福的關切。對他人財產、聲名和生活的掌控,無疑是每個人都喜歡的,達到這種目的後,無疑每個人都會激動無比。我們隻有在審查了每個人的心願之後,才能知道他們的心願到底是不是正當的。

第十節各種奴役行為

奴役行為分為生產型和家務型兩種。生產型奴役指的是讓奴隸沒日沒夜在土地上勞動,一個例子是塔西佗記述[651]的日耳曼人的奴隸。使用這種奴隸的目的不是讓他們在主人家中勞動,而隻是讓他們把自己生產的穀產品、牲畜或紡織品的一部分上繳給主人,這種奴隸存在於匈牙利、波希米亞和北德意誌一片地區。

讓奴隸從事家務勞動並與主人的家人產生關聯的奴役,就是家務型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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