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法之於貨幣的使用(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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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可能會有人把一些不是範例的東西看成範例,為避免這種現象,我特別願意深入探討一下。

在第一次布匿戰爭時期[1076],本應重十二盎司的埃斯隻有兩盎司的重量,第二次布匿戰爭時則隻有一盎司。過去的說法是貨幣含銅量下降,我們今天說貨幣增多,兩者是彼此關聯的。一埃居原本值六鋰白銀,將其含銀量減少一半,完全等同於將其價值提升一倍。

現在沒有辦法考查羅馬人在第一次布匿戰爭中的做法,但他們確實有著了不起的頭腦,證據就是他們在第二次布匿戰爭中的表現。當時的共和國已經欠下巨債,而且無力償還。貨幣情況是:一埃斯含有兩盎司銅,一鍀則含二十盎司銅,因此,一鍀等於十埃斯。共和國為了償還債務,鑄造了一批隻含一盎司銅的埃斯[1077],這樣一來,原本一鍀的債,隻用十盎司銅就可以償還——其實是一種抵消。然而,該項措施在全國造成的震動,將是巨大的,有必要將這種震動減到最小。就是說,應該盡量讓這種實際上不公道的措施看起來公道。為此,國家又決定改變一鍀的原有價值,即從十埃斯變成十六埃斯。這兩項措施的施展,折損了共和國債權人的一半財產[1078]和私人債主五分之一的債權[1079]。這五分之一的變化,當然了發生在物價(上漲)和貨幣(升值)上。我們同樣不難想象出其他可能造成的問題。

羅馬人的舉措涉及了公共財產和個人財產,可見他們比我們做得更好。不僅如此,他們還選擇了非常好的時機實施了那些措施。這一點又超過了我們,我下麵將要談到。

第十二節羅馬人是在什麼時候采取措施調節貨幣的

古時候的黃金和白銀特別少,因為金礦和銀礦在意大利的儲量為零,或者接近於零。攻下羅馬時,高盧人在羅馬發現的黃金,隻有一千利弗爾[1080]。羅馬的財富有一部分是羅馬人對幾個繁華城市實施掠奪得來的。他們隻使用銅幣的情況,維持了很長一段時期。鑄造銀幣——即羅馬的鍀,合十埃斯,價值十利弗爾銅——的足夠白銀,直到羅馬與皮拉斯媾和之後才得到。[1081]白銀與銅在這個時候的比率為1﹕960,這個比率是這樣得出來的:一鍀的銅等於十埃斯[1082],價值十利弗爾或一百二十盎司的銅,又與八分之一盎司白銀[1083]的價值相當。

希臘人和迦太基人在那時是最富有的兩個民族,意大利有一個地區位於這兩個民族中間,與希臘和西西裡最為接近,後來,羅馬成了這裡的主人,於是也來到它們中間。上麵所說的白銀與銅的比率即1﹕960,無法再維持下去了,因為白銀的數量增加了。於是,羅馬人對貨幣采取許多措施。可惜的是,我們不知道這些措施,隻知道一羅馬鍀在第二次布匿戰爭開始時隻值二十盎司銅[1084]。換算過來,白銀與銅此時的比率已經變成1﹕160。這意味著白銀嚴重貶值,如果仍然用銅幣結算,共和國則賺了六分之五。共和國所代取的措施,隻是重新確定各種鑄幣用金屬的比率,而這是符合事物性質的。

雙方的議和結束了第一次布匿戰爭,羅馬人從此開始主宰西西裡。在這之後,羅馬人沒過多久就占領了撒丁島。他們對西班牙的認識,就是從此時此地開始的。後來的措施又使得鍀的含銀量從原先的二十盎司下降到十六盎司,這是順應羅馬白銀數量持續增加的形勢。[1085]結果,白銀與銅的比率從1﹕128回彈到1﹕160。

研究羅馬人的人很容易發現,他們無論做好事還是壞事都會選擇最恰當的時機,這正體現了羅馬人的高明。

第十三節羅馬在帝國時期調節貨幣的舉措

執政者在共和時期調節貨幣的主要方法是減少貨幣的白銀含量,而且,國家無心愚弄百姓,自己有什麼需求,就跟百姓說清楚。到了帝國時期,調節貨幣的途徑則變成了降低白銀的成色。在這時,鑄造錢幣的材料不得不變成合金,因為皇帝們的大方使國家極缺金屬。表麵看來,這種途徑無關痛癢,但實際上起到了間接作用,最終減輕了病痛。就是說,國家收回了百姓已得好處的一部分,卻沒有讓百姓察覺到;雖然縮減了薪水和饋贈額,人們卻不知道。狄奧在《羅馬史》第七十七卷[1086]談到了一種叫作「夾心餅乾」的硬幣,其中有一些擺在現今的陳列室裡,它們裡麵全是銅,隻有外表很薄的兩麵包裹著白銀[1087]。

狄狄烏斯·尤裡安努斯執政期間,貨幣的白銀含量又開始降低。卡拉卡拉在位時鑄造的錢幣,超過一半[1088]的部分不是白銀。貨幣含銀量在塞維努斯·亞歷山大在位期間進一步下降,低至三分之一[1089]。銀包銅的夾心貨幣,在伽裡埃努斯執政時成了唯一的貨幣[1090]。

這種狠心的做法,在今天還能大行其道嗎?我覺得不行。君主再這樣做就隻能欺騙自己,人民卻會心明眼亮。通過匯率,銀行家已經學會如何比較並準確估值世上的各種貨幣,貨幣成色的秘密,如今也已眾所周知。君主鑄造這種「合金」貨幣的行為將引發上行下效的效果,而且,人民就是為鑄造給君主用的。就是說,成色好的錢幣將流入國外,成色不好的則返回君主手中;仿效羅馬人隻降低銀幣的含銀量,而保持金幣的含金量,也將自食惡果,因為金幣頓時全部消失,隻會有低含銀量的銀幣握在君主手裡。匯率不會因為君主憑借強權而采取的措施產生重大變化,這一點我已經在前麵一章討論過[1091];或者可以說,這方麵至少還沒有一個成功的例子。

第十四節匯兌是怎樣給專製國家帶來麻煩的

匯兌是貿易的必然產物,但俄羅斯的法律處處與匯兌的各種操作不相容。俄羅斯曾試圖廢棄專製主義,卻未能如願。

猶太人把西伯利亞流放犯和效命於女皇政府的外國人的錢財都轉移到外國去了,因此,女沙皇1745年下令將猶太人趕出俄國國境。在俄國,沒有沙皇的允許,所有臣民本人及其錢財都不能出國,形如奴隸。俄國的這種法律,於是開始與兌換相抵觸,因為匯兌將把錢幣從一國轉到另一國。

與俄國法律發生沖突的,甚至還有貿易。俄國隻有奴隸和教士或紳士這兩種人,並沒有由工人和商人構成的第三等級。奴隸依附於土地,教士或紳士是奴隸主。

第十五節意大利某些國家的做法

在意大利,某些國家的法律禁止地產,隻是為了將錢財轉移到國外而賣出。應該說,這一法律適合在財富完全是個人的且難以轉移到外國時實行,對每個國家都是如此。然而,它隻允許在商業活動中處分個人錢財而不允許處分個人地產。在匯兌出現之後,它就永久變成了壞的法律。因為有了匯兌,在某種意義上說,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以專有其財富,而且,財富可以在各國之間便捷地流動。這項法律壞就壞在:動產因為它而比地產的地位高,外國人沒有興趣移居製定了如此法律的國家,它本身是有空子可鑽的。

第十六節銀行家能夠幫助國家的地方

由於銀行家有貨幣兌換的需要,而不是貨幣借貸的需要,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銀行家與君主的交易永遠是大宗的,盡管可能不會獲得很高的利潤;君主就算隻與銀行家進行貨幣兌換,需要兌換的數量必定也非常大。如果銀行家要求抬高利潤,原因肯定出在國家的管理上。國家需要銀行家墊付債款的時候,也是對他們的考驗,如果能夠在利用個人錢財大大獲利的同時免遭放高利貸的指控,就說明他們真的有能耐。

第十七節國債

對於國家向個人借錢這種事,有人認為它能夠加速財富流通進而增加財富,因此是好事。

有三種票據:一種代表貨幣,用來流通;一種是價值符號,是公司在貿易中已有或將產生利潤的代表;一種代表著債務。我認為,持上述觀點的人混淆了這三種票據。對國家而言,前兩種票據都非常有利。代表國家所欠債務的票據,則是不同情況。有此票據,國家就必須償還債務,這是個人唯一能夠指望國債票據的地方。除此之外,這種票據的弊病也不少:

1代表國債的票據若是流到了外國人手裡,外國人就可以收取本國的利息,每年的這個數量是相當大的。

2一個長期借國債的國家,匯率肯定是相當低的。

3損害製造業,因為製造業的勞力將因國債利息稅而大幅漲價。

4本來是辛勤工作的人代表著國家的真正收入,有了國債則變成由不勞動的人代表。換句話說,國債使不勞動的人享有勞動後的便利,卻為原先的勞動者增加困難。

公債的弊病列舉如上,至於它的益處,我還沒有找到。假設有十個各自擁有一千埃居收入的人,其收入都來自個人的地產或工業,那麼,國家的本金是多少呢?假設這十個人是全國人口的百分之五,則是二十萬埃居。假設這十個人一起向別人借了十萬埃居,現在每人拿出一半收入,再從總和取一半來還利息,則是五千埃居。但對國家來說,本金沒有發生任何變化。這個計算過程的數學表達是:200,000-100,000+100,000=200,000,計算單位是埃居。

國債票據雖是一種符號,但認為它同樣代表財富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這種票據的價值保持不變,必須要求國家不衰敗而且富有。這樣的一個國家,肯定有巨額財富藏在其他某個地方。有人說這沒有什麼不好的,即便有害處,那筆財富也可以應付。還有人說財富解決害處綽綽有餘,因而害處實際上是一種益處。

第十八節國債的償還

國家應該在自身作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這兩個身份之間保持一個度。債權人的身份使國家可以無限放債,但債務人的身份卻為放債劃定一個限度,國家如果超出了這個限度就完全不再是債權人。

在這方麵,一個歐洲國家[1092]取得了成功。在信譽還沒有受損的時候,這個國家大量籌集現金,並宣布,如果債權人不降低利率,國家將償還所有國債。利率的決定權,國家借債歸出資人所有,在國家想要還債時屬於國家。

隻降低利率,還不足以解決問題。還應建立一個還債基金,每年償還一部分本金,而這個基金的款項就來源於利息下降的實際收益。這個措施大有裨益,如能實行,成功在望。

還債基金在國家信譽已受到一定損害時更有建立的必要,因為民眾會在它建立之後立即重拾對國家的信心。

1共和國製訂的還債計劃,為期應該較長,這是其政體性質決定的。還債基金的總額可以比較小。巨大的基金數額適合專製政體。

2國家所負債務,其實是分擔給每個公民了。因此,應製定讓每個公民分擔還債基金之責任的規章。作為國家的債權人,公民其實是自己還自己的債務,償還方式就是他們所分擔的基金款額。

3國債就應由土地所有者、商人、農民和工匠、從國債或個人債務中獲利的人這四類人來償還。前三類人對國家有積極的支撐作用,而第四類人對國家完全是消極的,因此,如果有必要,可以不對他們手下留情。公眾的信任既是國家需要的,更是前三類人特別需要的;打個比方,公眾如果不信任某些公民,就會不信任所有的公民,這三類人正相當於這些公民。讓他們承受過重的負擔,就有可能危害這種信任。大臣們永遠在盯住並操控著債權人階層,因而最容易算計他們。因此,這些債權人應受到國家的特殊保護,債務人地位超過債權人地位的情況,絕不能發生。

第十九節有息貸款

貨幣是價值的符號。任何非貨幣的物品,在被需要時就被租用,顯然,這種符號也要受到同樣的對待。然而,我們既可租用其他物品,也可購買其他物品,卻隻能租用本身作為物品價格的貨幣,而不能購買[1093]。這是貨幣與其他物品的一個重大差別。

無息借錢這種行為,當然是善良的,但這隻能是宗教的教訓,寫入民事法規裡是行不通的。這一點已成為大家的共識。

規定借貸的價格[1094]雖然是順利進行貿易的必要條件,卻不能規定得太高。太高的借貸利息有可能使商人雖然通過貿易獲得利潤,卻不夠償還利息,後果是一切生意都因此而癱瘓。反過來看,商人同樣有可能什麼生意也做不了,因為放貸的目的就是為了賺取利息,否則就沒有人願意放貸。

我說了一句錯話,還是有人願意放貸的。放貸是社會各種事物發展的必然產物,不過,同樣難以避免的,還有過去的各種混亂。

高利貸和有息貸款的概念在伊斯蘭的法律中是混亂的,二者沒有區別。在伊斯蘭國家裡,越是嚴厲禁止借貸——放貸跟借貸綁在一起,因而也是違法的——放高利貸的行為就越猖獗,因為高額的利息才能補償違法的風險。

在這些東方國家裡,大部分人享受不到任何保障。而且,貸款極有可能收不回錢,因為如果他們有錢,一定是實際握在手裡的,借出去容易,能否收回來就不好說了。因此,這種風險越大,放貸者越要用極高的利息來壓榨借貸人[1095]。

第二十節海上貿易中的高利貸

在海上進行貿易風險較大,高風險意味著高利潤;海上有便利條件,從事海上貿易的人可以在短時間內做大筆生意。這兩個原因催生了海上貿易的高利貸。這兩方麵原因,在陸地上都不存在,因此陸地也就沒有海上貿易中的高利貸。而且,法律還禁止陸地高利貸。應該確定合理利率,這才是合理的,才能在陸地上放貸。

第二十一節羅馬人的契約借貸和高利貸

借貸行為除了是商業的,還有一種是民事的。這種借貸要簽訂民事契約,利息和高利貸就是這種借貸的產物。

羅馬官員們竭盡所能地討好越來越有權的羅馬平民,為他們製定法律,以使他們感到最快樂。比如少收一部分應收的本金和降低利率,甚至不允許收利息,也禁止限製債務人的人身自由;保民官往往提議解決債務關係來討好民眾。

維持這種變化持續發生的原因,是羅馬的法律或公民表決製。結果,羅馬人越來越放肆地放高利貸。因為債權人對契約失去了信心,因為他們發現平民兼有債務人與立法者和法官的雙重身份。欠債的平民要想獲得貸款,就必須支付高額利息,因為他們的信譽已經不管用了,何況對債權人而言,平民對變化不定的法律的抱怨始終是一種威脅。因此,在羅馬幾乎看不到任何基於誠信的借貸;可怕的高利貸在羅馬紮根極深,有時候,某種原因會將它毀滅,但它總能復活[1096]。由於國家操控不當,才會有這種弊病。羅馬人的法律雖然是最好的,但從債務人既要償付利息又要償付法律的風險——即可能施加給他的懲罰——這一點來看,其結果卻是最壞的。

第二十二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羅馬人一開始沒有法律對利率進行規定[1097]。關於這個問題,平民和貴族曾展開議論,一方堅持要依靠誠信;另一方則主張必須訂立契約,並嚴格遵守。甚至在聖山民變[1098]的時候,雙方依然堅持各自的意見。

如果私人借貸,償付利息的依據就是雙方的約定。至於年息,我相信以百分之十二最為常見。我這個結論是這樣推斷出來的:羅馬人所說的半息,一般指百分之六的年息,四分之一息指百分之三的年息。[1099]

如果有人問:這個民族幾乎沒有貿易,為什麼其高利貸還會這麼要命?我的答案是:羅馬士兵是沒有軍餉的,國家往往隻得借錢募兵作戰;有些著述記載了關於這個問題的一些爭議,我們從中發現一個情形,羅馬人還債的前提是能夠不斷在戰爭中取勝。這些著述還告訴我們,人民幾乎從不指責債權人的吝嗇,反倒經常埋怨債務人不守規矩,而這使他們喪失了償還債務的能力[1100]。

由此製定出來的法律,隻能解決當前的一些情況。此類規定大多是支撐應召入伍參加戰爭的,比如:如果債務人已經應召參加戰爭,不管他是誰,債權人都不能再索要欠款;可以釋放受監禁的人,並令其參加戰爭;可以把一貧如洗的人送到殖民地去;甚至國庫偶爾也可以為此打開。它們當然能夠使平民的心理壓力減少許多,因為緩解了他們眼下的痛苦。他們原先或許有許多訴求,現在則不必再講出來,元老院也就沒有防止他們製造麻煩的必要了。

羅馬人對貧窮、節約和樸素的偏好,在元老院極力禁止高利貸的時期達到極致。然而,貧民絲毫不必承擔國家的任何開支,而是由豪門貴族負責,這是羅馬的政治製度明確規定的。也就是說,豪門貴族既有義務救共和國之所急而為國出財,又被剝奪了向貧窮的人索要債款的權力,怎麼讓他們答應呢?

很明顯,塔西佗的「十二銅表法規定了百分之一年利率[1101]」這一說法是錯誤的,那其實不是十二銅表法的內容,而是我下麵將要談到的另一項法律所規定的。在議決債務人和債權人糾紛的過程中,十二銅表法並沒有被誰拿來當作權威使用,可見它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同樣的,它連隻言片語都沒有出現在高利貸中。哪怕一個人隻了解一點點羅馬歷史,也會知道此類法律不可能在十大保民官執政時代製定出來。

前麵曾提到有一類法規隻是短暫存在過,其中就包括雷吉尼烏斯法[1102],它是在十二銅表法之後八十五年製定的。它規定,即將償還的本金不能包含已償還的利息,而且可以分三次還清,每次數額相等。

得益於保民官杜伊魯斯和麥耶尼烏斯的運作,羅馬歷[1103]398年通過了白馬年利率降為百分之一[1104]的法令。該法令就是塔西佗那個錯誤說法中的十二銅表法[1105]。在羅馬人為規定利率而製定的法規中,這是開山之舉。利率在十年後又降了一半[1106],後來乾脆規定不收利息[1107]。這一法規應該是在羅馬歷413年製定的,也就是馬蒂烏斯·魯迪留斯和欽圖斯·塞爾維利烏斯任執政官期間。[1108]這一時間是否正確,要看狄特·李維所讀的那幾位作者的著述是否可信。

誰若想逃避這項法規,總能找到辦法。就這一效果而言,這一項極端的法律跟立法者製定的其他類似法律一樣。為了加強和修正它,為了緩解它的局麵,額外又製定許多相關法規。人們有時罔顧法規,聽從自己的行為習慣[1109],有時又采取相反的做法。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時候占上風的,是習慣。這項法規製定的初衷是幫助債務人,可它卻經常給債務人的借錢行為帶來阻礙。本來就有人反對和聲討它,現在,它本打算幫助的人,也提出反對意見。在桑普洛紐斯·阿賽盧斯任裁判官的年代,這樣嚴峻的法規已經不為人們所容,可他還想照舊嚴格執法,結果,債權人在他允許債務人依法行事[1110]時殺害了他。

我們現在的目光將離開羅馬而轉到羅馬城外的行省。

我已經在其他地方指出[1111],專製政治的殘暴覆蓋並統治著羅馬行省,然而整個情況不止這些,還有可怕的高利貸在剝削著行省人民。

西塞羅說,尼烏斯法阻礙了薩拉米斯人向羅馬人借錢,盡管他本人是願意的[1112]。我覺得,在此有必要對這項法規進行一番研究。

羅馬人民曾想盡辦法逃避禁止有息貸款的法規[1113]。為了能夠成為債權人,羅馬公民借用了拉丁人和盟國人的姓名,因為在那時,羅馬公民法還管不到盟國人和拉丁人[1114]。因此,法規雖然約束著債權人,卻隻是形式上的約束,並沒有真正減緩人民所受的痛苦。

這種狡詐的做法引起了人民的嚴重不滿。為此,平民保民官馬庫斯·桑普洛紐斯組織公民表決,通過了一項法規,該法不但禁止羅馬人民之間的有息貸款,也禁止羅馬公民和盟國國人、拉丁人之間的貸款。在此次表決中,馬庫斯·桑普洛紐斯借助了元老院的威信。

當時,阿爾諾河和魯比肯河一帶都屬於意大利本土,直接歸羅馬人管轄,並被當作外地行省;羅馬人所稱的盟國人,還包括意大利本土的居民。

塔西佗指出[1115],在當時,逃避禁止有息貸款的弄虛作假的花樣不斷翻新。借款和放貸,如果不能再借用盟國人的姓名來實現,卻還有一條路可走,那就是借用外地行省人的姓名。

如要製止這種樸素傳襲的惡劣行徑,需要製定新的法律。加比尼烏斯製定了一項有名的法規,其目的是防止選舉中的弄虛作假[1116]。他認為,壓製借貸能夠最有效地防止選舉中弄虛作假:利率必定會在選舉前後上漲,因為有人為了收買人心拉選票,需要用錢,因此,借貸和選舉舞弊其實是兩件必然相關的事。[1117]我們清楚地看到,加比尼烏斯法擴大了馬庫斯·桑普洛紐斯的元老院法令的適用範圍,使其延伸到了外地行省;借貸禁令甚至管束到了在羅馬的薩拉米斯人。然而,布魯圖讓元老院發布兩項法令,來為他的放貸行為開方便之門——假借他人名義[1118],以百分之四的月息[1119],放貸給薩拉米斯人。這兩項法令中的第一項,聲明布魯圖之舉不應看作利用法律的漏洞,奇裡乞亞的總督若要裁決此類案件,應該依據薩拉米斯人的借款協議[1120]。

要想誘惑羅馬人在這個當口放貸,除非利率特別高以激發其貪婪,利令智昏無視風險。原因之一是,外地行省與羅馬公民之間的有息借款,已經遭到加比尼烏斯法的禁止;其次,現在的羅馬公民已經掌握了全世界的財富[1121]。在羅馬,以最大膽量確定了最高放貸利率的人,是一些有權有勢、官員畏懼的人物。於是,他們先後專挑外地行省下手。貪婪已經向立法招手問好了,立法也會給予回敬。每一位官員出任外地行省的總督時[1122],都會發布一項他可以遵從己意確定利率的公告,依據他的意願確定利率。

各種事物向前發展才是必然的,否則就意味著國家也走到了盡頭。有些時候,城市的發展、社會團體、城內各種會社以及個人,都有借錢的需要;況且,還可以單純為了應急借錢,比如應對軍隊搶掠,比如應對官員變相搶錢,比如籌錢支付商人的敲詐,比如挽救日益墮落的風氣。窮人的貧窮和富人的富有,如今已是前所未有。考慮到自身的需要——許多時候也是發自善心——掌握行政大權的元老院允許自己向羅馬公民借錢,並頒布了若乾元老院法令,以方便借貸。這些元老院法令若真的行使了要求新銅表法以造福平民的權力,就要麵臨本金無法收回的巨大風險,而提高利率是彌補高風險的辦法,因此,法律的存在使人們不信任這些元老院法令[1123]。在這裡,我要再強調一遍,極端的作風不能實現人民的管理,而是需要適度。

羅馬共和國覆滅之後的立法原則,如同烏爾比安所說的「利率可隨著還債時間推後而降低」。[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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