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法與人口的關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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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人和動物的繁衍

哦,維納斯!我們的愛情之母!

大地上艷麗的早春,由維納斯星帶回,

愛情從此與柔和的輕風相隨。

色彩裝點大地,香氣四處散溢。

鳥兒亮起歌喉在歡迎誰?

那是感受到了你強大力量的召喚。

湍急的溪水和無邊的草地,飛過兩道身影,

原來是公牛在驕傲地追求漂亮的母牛。

你的音容彌漫在密林中,

張掛在群山的起伏中,

在海濱降臨,在青野遊盪,

有幸見之者,無不愛欲焚身。

你讓他們互相愉悅,並在你的蔭澤下繁衍後代,

生命就這樣薪火相傳。

你那無邊的魅力,吸引著狂熱的追隨者。

你的美麗,恰好給萬物會呼吸的魅力![1125]

大體說來,雌性動物擁有固定不變的生殖能力,但在人類的繁衍中,思想方法、性格、感情、奇異念頭、性情突變、永葆芳華的欲望、懷孕、人口過多造成的家庭窘境,諸如此類的乾擾紛至遝來,似乎無窮無盡。

第二節婚姻

父親具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此建立起來的婚姻,也是這種義務的代言人。龐波尼烏斯·梅拉[1126]記述了一個民族,族人辨認自己父親的依據,隻有相貌。

在文明民族中,法律要尋找的可以作為父親的那個人,正是婚姻禮儀中被認為是父親的那個人,因此法律承認他。

撫養後代的義務,雌性動物就能夠承擔。而人類的這一義務,包括更多的內容,比如一步步培養子女作為人類應該具有的理性。就是說,隻養活子女,距離這項義務的完成還比較遠;能夠獨立生存的子女,依然沒有自我管理的能力,還要教導他們。

如果兩性的結合沒有得到法律認可,就無從確認誰才是那個應該養育子女的父親。若把這個義務交給母親,母親大多數情況下又無法完成,因為會有數不清的障礙,比如愧疚和悔恨,比如身為女性的不便,比如過於嚴苛的法律(不允許母親來撫養子女)。所以,這種結合不利於人類的繁衍。

風塵女子並不具備養育子女的必要條件,由於她們身份的尷尬,她們也不能履行教育子女的責任。訴諸法律嗎?她們已然不相信法律了,否則何以墮落至此?

由此可見,若要一個民族好好繁衍下去,要求其風化必須是良好的。

第三節子女的身份

子女跟隨父親這一點,須得有婚姻關係確保,否則隻能由母親來撫養和教育[1127]。這是一項遵從理性的規定。

第四節家庭

幾乎每個地方的慣例都是女人嫁到男人家裡,在中國台灣卻是男人入贅到女方家裡[1128],這種做法雖然完全反常,但完全說不上壞。

有法律規定,家譜的延續以同一性別為主。這種法律製定之初的目的或許不是這樣,但對人類繁衍的益處,確實非常顯著。對一個人來說,家庭是一種財產,孩子的性別都不允許傳宗接代會令他苦惱,直至有了一個符合性別條件的孩子,他才會高興起來。

每個家庭都感覺到,姓氏不應中途斷絕,因此可以說,家庭香火永續的願望,很大程度上是由姓氏激發出來的。在一些民族中,姓名區分的是家族,明顯略差一些的情況是,在另外一些民族中,姓名隻能區分個人。

第五節妻子的等級

兩性結合的方式,在某些法律和宗教中允許多樣化,比如伊斯蘭信徒。伊斯蘭信徒的妻子們,分成若乾等級。不同等級的妻子所生的子女,在家中的地位也有等級差別。此外,女子身份的差別,也可能是因為民事契約、母親的奴隸身份,以及共同認定的父親的親愛程度。

如無特殊理由,所有子女一律享有繼承權。這是符合理性的,不理性的情況是:子女的行為無愧於父親之後人的身份,法律卻不給予相應的待遇,以致令其覺得不公[1129]。一個不理性的例子是,在日本,皇帝的子女享有繼承權的,隻能是皇帝指定妻子所生的子女。日本的政策規定,皇帝所賜財產如同歐洲過去的封地一樣,都是為皇帝提供服務的,不能過度分割。

在某些國家,正妻在家裡享受著歐洲唯一妻子那樣的光榮待遇。還有一種情況跟中國一樣,就是把側室所生的子女看成正妻的孩子[1130]。子女的生母不必孝敬,也無須厚葬,享有這種待遇的,除非她是法律承認的父親的正妻[1131]。

這種虛假關係使得所有子女都是正妻生的[1132]。有些國家沒有這種關係,其法律也不能賦予妾生子女以正式身份,否則就會一片混亂。就是說,該國的法律將令大多數民眾蒙羞[1133],同時杜絕通奸生育的問題。在這些國家通奸是非常困難的,法律甚至會認為不可能出現,因為婦女被隔離並鎖在禁地,男侍從也是閹割掉的。更何況,法律作為一把利劍會及時除掉通奸的妻子和所生的孩子。

第六節不同政體下的私生子[1134]

在一個多妻製的國家裡,幾乎所有孩子都是正妻所生。非妻子所生的孩子,會出現在一夫一妻製的國家。在某些國家裡,私通所生的子女自然跟私通行為一樣受人鄙薄。

一個共和製國家一般有比較淳樸正派的風氣,可以想到,私生子女在這種國家所受到鄙視,比在君主國家還要嚴重。

羅馬針對私生子的措施當中,有一些可能太過嚴酷了。古代的製度卻不是這樣,因為它規定必須結婚,休婚和離婚也都是法律允許的;非婚而同居的現象,隻會在風化特別腐敗時出現。

共和政體有一點必須指出,那就是公民身份的極端重要性,因為有了它才有可能獲得最高權力。因此,共和政體製定的法律中,通常有一些是關於私生子的;這些法律直接關係到的,倒不是立法本身和婚姻正當與否,而是共和政體的政治製度。為了加強自己的實力與貴族抗衡,平民有時候也會接受私生子,並使其享有公民身份。[1135]雅典平民卻廢除了私生子的公民身份,而其目的是為了埃及國王送來的小麥能夠多分給自己一些,最後同樣是增加與貴族對抗的實力。我們通過亞裡士多德還知道,有些城市會在公民較少時允許私生子繼承,反之則不能繼承。[1136]

第七節父親在婚姻中的權限

父親擁有家庭的所有權;他們愛家庭,又有理性;由於子女年紀尚小,既幼稚又容易沖動,所以做父親的不放心。這些就是父親對婚姻之權限的來源。

父親天然地有權監管自己孩子的婚姻,但有的時候,子女的婚姻可能被某些法律交給官員。小的共和國,前麵提到的具有獨特政治製度的地方,就會出現這種現象。在這些地方,人們最關注的是公共福利,為此可以忽視其他一切。這正是柏拉圖要求官員接管年輕人婚姻和斯巴達的婚姻由官員來指導的唯一理由。

然而,一般政治體製下還是父親主管著子女的婚姻。相比其他一切事情,父親在這件事情上最為慎重。子女也生養孩子的願望,在父親這裡是生而有之的。子孫一輩輩傳承的過程給父親一種自己正走向未來的感覺,因此,父親倒不像是為了孩子如此期盼,更像是為了自己。然而,有一種情況是難以解釋的,就是孩子承受著苦惱,又比較自私,竟然要奪取父親的權力。相關例子是西印度的西班牙人的一種行為,這是托馬斯·戈傑[1137]所記述的,讓我們看看他是怎麼說的吧:

「他們規定,所有滿十五歲的印第安人必須結婚,而且,男孩兒結婚年齡定為十四歲,女孩兒十三歲。他們居然提前了法定結婚年齡,這都是為了能夠征收更多人的稅。他們還說,雖然年齡不足,但隻要心智足夠成熟就可以彌補,至於這話的依據,他們給出了相關教規。」

托馬斯·戈傑還目睹了一次人口登記,並嘲諷這是一種恥辱。

在這個世界上,結婚本應是最自由的,可這些規定硬生生把印第安人變成了奴隸。

第八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英國的少女經常由著自己的性子,任憑己意而結婚,不詢問父母的意見,這其實是利用法律的漏洞。難道說英國人比較容易容忍這種做法嗎?我表示懷疑。英國少女即便想在修道院獨居,也是必須要結婚的,因為沒有規定修道生活的法律,隻有結婚才能獲得修女身份。法國已經確立了修道製度,因此存在與英國相反的、適合法國的情況,即少女可以選擇獨身。在取得父親的同意之後,法律才能關於結婚做出規定。這方麵還有兩個行事最不合常理的國家,就是意大利和西班牙。在同樣建立了修道製度的這兩個國家,少女可以任憑己意結婚,不必得到父親首肯。

第九節少女

隻有婚姻能使少女感到愉悅和自由。少女很願意結婚,因為隻有結婚才能結束以下局麵:雖然有大腦、心靈、眼睛、耳朵,但在思想、情感、觀察、傾聽這些方麵卻有諸多禁忌;她們出現在公開場合,隻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愚笨;生活瑣事和婦德戒條將她們捆綁起來。相反,男孩子需要有所鼓勵才願意結婚。

第十節結婚意願的決定性因素

男女在發現有舒適輕鬆日子可過的地方自然想結婚。結婚終究是人的本性,不想結婚的心理障礙,多半是感到了生存的困難。

有的民族正趨向成熟,就是說其人口穩定增長並生龍活虎,有許多子女對他們來說沒有一點兒不方便,特別不便的反倒是獨身。而有的民族已經成熟,對他們來說,方便的是獨身,子女眾多才不方便。

第十一節政府的暴戾

像乞丐這樣赤貧的人,往往有很多子女,因為他們所在的民族,正處在趨向成熟的階段。這門「手藝」,父親可以傳給子女,而且無須付出任何代價、無須任何花費,甚至說孩子天生就適合這門手藝也不為過。如果一個國家富有或者迷信成風,赤貧的人不必回報社會,反而社會需要養活他們,因此他們有多個子女。對某些窮人來說,是政治暴虐造成貧窮,因為在政府眼裡,他們的家園不是關乎存亡的根本,反而可以借機暴戾治國。他們自己尚且吃不飽飯,哪裡還有與人分食的心思。自己的疾病尚且無從醫治,其年幼多病的子女就更無法養育了。因此,雖為窮人,他們卻沒有什麼子女。

有人心裡想著「說起來容易驗證起來難」,嘴上說道「窮人家裡多兒女,重稅還因稅太重」。這種說法純屬謬誤,過去已經造成亡國,將來也免不了。

一種天然情感毀滅另一種天然情感的極端事件,會在政府達到極端暴虐時發生。為了不讓自己的孩子遭到主人的虐待,美洲婦女選擇了墮胎。[1138]

第十二節不同國家的人口比例

在歐洲,男嬰出生率比女嬰高一些,這一點已有前述[1139]。日本的男女出生率,有人認為是女嬰略高[1140],結果當然是更多的人口。他們的理由是,日本比歐洲有更多的強生育能力的婦女,但這一說法的前提是假定日本和歐洲的一切條件都相同。

有遊記指出,萬丹人口的男女比例是1﹕10,[1141]基於這一事實,萬丹與其他地區的家庭數量之比是1﹕55。很明顯,這是一個過度不平衡的比例。在一個萬丹家族裡,盡管難以養活,但實際人口可能更多。

第十三節港口

濱海而居的人,男人比女人少,因為港口生活意味著要麵對無數艱難和危險,還有不斷開荒遷居,不知道什麼時候就死了。然而,由於能夠輕易生存下來,那裡相比其他地方有更多兒童。或許還有魚類油脂的原因,它能夠提供很多物質來增強生殖能力。日本人和中國人幾乎隻食用魚類[1142],因此,這一原因或許正好回答了日本[1143]和中國[1144]為什麼有多得出奇的人口。假使這是真的,修道院的那個硬性條例,即隻以魚類為食,所實現的結果恐怕是背離製定者最初願望的。

第十四節土地物產不同,勞力需求也不同

牧區人口稀少的一個原因是事情不多,隻需要少數人。麥田需要較多的人來維持,經營葡萄園所需要的人丁,則很難數清。

牧場多了,人口太少了,這是英國人常有的抱怨;[1145]葡萄園多了,人口太多了,這是法國的問題。

有了煤就不再需要森林提供燃料了。產煤對一個國家來說是一大優勢,因為這樣一來,所有土地都可用來耕作。

產米的國家也需要很多人丁,因為它需要大興水利以方便灌溉。不但如此,相比其他生產穀物的地方,產米地區隻需更多的土地就能養活家族。最後,在產米地區,其他地方的飼料地可以直接耕種人吃的糧食,人力代替牲畜,直接承擔田裡的勞動,於是,這裡的耕作如同一個工廠,不過,它的規模是一般意義工廠所不能及的。

第十五節人口與工藝的關係

一個沒有工藝的地方,如果其土地由於製定了土地法而得到平均分配,其人口也不會減少。相關實例是某些古代共和國。對那裡的每個公民而言,所需要的食物正好全部來自自己耕作的土地,換句話說,全國公民的勞動,又被全體公民消費掉了。

但在今天的歐洲國家,由於土地資源未能得到均勻分配,耕種者不能消費掉豐富的農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增加人口的辦法是兼顧農業和工藝,否則就不可能。有剩餘產品對於自己耕作或雇人耕作的人來說,意味著明年不必再耕作。農產品的完全消費,也不能指望沒有購買力的無業閒人。因此,在發展農業的同時,必須發展工藝,這樣一來,農產品才能被農人和工人一起消費掉。總之,許多人所需要耕作的土地,必須是超過自己消費能力的。隻有激發他們生產多餘產品的欲望,才能達到這一目的,而生產多餘產品的人,隻有工匠能夠做到。

簡化工藝的機器雖然是好的,但未必時時處處都好。當一件產品由於價錢低廉而實現買主和製作者雙贏時,再用機器簡化製作就是有害的了,因為參與製作的工人數量將隨之減少。水磨這種東西,在發明之初意味著無數人失業,進一步使許多人用水困難,隨之有大量土地產量下降,因此,我不會人雲亦雲地說它是好的,盡管今天它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第十六節立法者是怎樣看待人種繁衍的

有關人口法規的製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具體情況。某些國家的立法者無須多做什麼,因為一切已經由大自然安排妥當。人口已經在氣候作用下興旺起來,鼓勵生育的法規,明顯就不必再製定了。在某些地方,氣候相比土地更能加速人口繁殖,因此,人口增多之後還會減少,因為人口增多意味著許多人吃不上飯(土地供應不足)。一個實例是中國,中國常有賣女棄嬰的現象。上麵的這一後果也出於同樣的原因[1146]。雷諾多出版的遊記,有一些出自阿拉伯旅行家之手[1147],他們對飢饉之不幸的回答是靈魂轉世的說法,我們卻不必這樣做。[1148]

基於同樣的原因,在福摩薩島上,宗教禁止三十五歲以前的婦女生育,如有違反者,巫婆會施法擠壓此類孕婦的肚子助其墮胎[1149]。

第十七節希臘及其人口

在某些東方國家,是自然條件造成了上述後果,而在希臘,則是由於政體的性質。希臘這個大國由許多城邦組成,這些城邦的政體和法律各不相同。這些城邦並不比今天的瑞士、荷蘭和德意誌更喜好戰爭。在每一個共和政體的城邦內,立法者都一心實現公民的福祉,並期望自己國家的實力不比鄰國差。[1150]人口增長對小麵積國家來說是一種負擔,盡管增長的原因是小國土麵積帶來的良好生活(小則容易管理)。人口增多使得希臘人不斷向外殖民[1151],像今天的瑞士人一樣前往其他國家做雇傭軍。在國內,不管什麼方法,隻要能抑製人口增長,他們都不會錯過。

在某些共和製度的希臘城邦,有著十分獨特的政治製度。共和國公民的生活必需品,是強迫屬地人民提供給他們的。佩利希亞人供應斯巴達人,希洛人供應克裡特人,佩納斯特人供應帖薩裡亞人。不能擁有太多的自由民,因為那將超出奴隸的供應能力範圍。限製常備軍人數的必要性,我們今天才提出來,然而這對當年的斯巴達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整個斯巴達幾乎就是一支軍隊,而其供養者是農民,軍隊人數增多意味著享有一切優越條件的自由民將不斷增多,進而加重農民的負擔。

所以,對人口數量的限製,成了希臘政策的重點內容。柏拉圖說[1152],一國的人數應固定在五千零四十為宜。他認為,應該根據實際需要決定增加還是減少人口,同時還要借榮譽和恥辱的力量,以及長者的諫言。他甚至主張[1153],為了能夠及時補充人口又不因人口過多而負擔過重,婚姻也要限定在一定數目之內。

亞裡士多德說[1154],國家的法律必須限定一個公民應減少子女的數量,之後再對棄嬰進行規定。他還建議[1155],子女數量超額就要強令孕婦墮胎,但要在胚胎有生命之前進行。

克裡特人為防止人口過多所采取的辦法,亞裡士多德認為是可恥的。對於我而言,那簡直令人不齒。

亞裡士多德還說[1156],按照某些地方的法律,公民也包括外邦人、私生子,以及身為本國公民的女人所生的孩子。然而,他們的公民身份會在人口足夠時立即被剝奪。加拿大的蠻人會燒死俘虜,也會將他們接受為本族人,但前提條件是,他們還有空閒的小屋來收容俘虜。

佩蒂爵士曾自行估算出,一個人被賣到阿爾及爾是什麼價,在英國就是什麼價[1157]。這種情況應該隻會發生在英國吧,某些國家將人看得分文不值,在另外一些國家則看得更低賤。

第十八節羅馬興起前各國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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