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法與人口的關係(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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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西西裡、小亞細亞、西班牙、高盧、日耳曼等國,不需要鼓勵生育的法律,因為它們基本上類似希臘,由諸多地狹人多的國家組成。

第十九節世界人口數量下降

世界人口的數量,由於大國吞並這些小共和國而不知不覺地下降。一個再明顯不過的例子就是意大利和希臘在羅馬的興衰。

狄特·李維寫道[1158]:「有人問我,窩爾西人既然已多次戰敗,再要加入戰爭,其兵源來自什麼地方呢?那一定是一些人口眾多的地區,可如今幾乎成為荒漠,隻有寥寥的士兵和奴隸。」

普魯塔克寫道[1159]:「今天的希臘,連三千名士兵也難以找到了。神諭顯現的地方,如今已成廢墟。神諭已然遠去。」

斯特拉波寫道[1160]:「艾皮魯斯及其附近地區已經全部變成荒漠。人口減少是很早就開始的事,如今還在繼續。羅馬士兵需要住所,廢棄的房屋已經足夠,根本不用搭建營帳。因此,我不再描述這些地方。」關於其中原因,這位作者翻看了波利比烏斯的著作並寫道:艾皮魯斯有七十座城市在保盧斯·埃米利烏斯勝利之後被摧毀,有十五萬人被虜為奴隸。

第二十節羅馬人必須製定法律,以刺激人口增長

摧毀所有民族的羅馬人自己也幾乎滅亡,因為羅馬人就像時刻握在手裡的刀槍一樣,從不停止前進、努力和暴力,終於,刀槍逐漸磨損,羅馬人也一天天減少。

羅馬人對公民折損的補充、會社的建立、公民權的賦予、用奴隸這一肥沃基田繁衍人口等事務的關注,在這裡我不想討論。我隻想指出,他們做這一切想彌補的,不是公民的缺口,而是兵力的折損。在這個世界上,若論以謀禦法,羅馬人是當之無愧的第一。因此,我們有相當的必要來研究一下,看看羅馬人到底是怎樣讓法律服務於謀略的。

第二十一節羅馬促進人口增長的法律

為了鼓勵人民結婚,古羅馬法可謂費盡了心思。狄奧編纂的奧古斯都演說曾說到,在這方麵法規的製定上,元老院和人民常有參與[1161]。

即便法比亞人的部族隻有三百零五年,即便他們被韋伊人消滅了,但是,規定公民一律生養子女的古法,在那裡依然有效,因此,迪奧尼西奧斯·哈瑞凱納斯[1162]不相信他們隻有一個人。

監察婚姻狀況的,除了法律還有監察官。根據共和國的需要,監察官會適當強迫人們結婚,甚至不惜羞辱公民[1163],不惜施加刑罰。

風化就是在這個時候開始變壞的。一些公民再也不向往純粹的愉悅,對結婚深惡痛絕,他們隻能看到婚姻是一種痛苦。這種精神可在默特勒斯·努米底庫斯任監察官之職發表的那篇演說中看到。[1164]他說:「避免這種痛苦的辦法是不結婚。沒有妻子生活困難,有了妻子又難保幸福,這是大自然的規定。因此,我們還是少圖短暫的快樂而隻考慮傳宗接代吧。」

監察製度的建立,是為了阻止風俗變化,但是,全麵惡化的風俗是這一製度無力改善的,還會吞噬這一製度。[1165]

以往任何戰爭對羅馬的傷害,都不如人心分歧、三頭執政、宣布法律不保護某些人這些事造成的傷害大。經過這些傷害,隻有少數且大多未婚的公民幸存下來[1166]。愷撒和奧古斯都建立監察製度並親任監察官,都是為了進行彌補[1167]。他們製定了許多法規:愷撒獎勵多生子女的人[1168],為了打擊獨身風氣,他還高明地利用虛榮心,規定四十五歲以下沒有丈夫或子女的婦女,一律不準佩戴寶石,不準乘坐轎子[1169];奧古斯都則製定新的刑罰來懲處不結婚的人,更大力地獎勵已婚者和已養育子女的人,可見他的做法更勝一籌[1170]。在匯編法規時,塔西佗明顯將這些法規與元老院、人民和監察官過去製定的那些法令放在一起了,因為他稱其為「尤裡安法」[1171]。

奧古斯都遇到了許多阻礙力量,羅馬的騎士們在新法製定三十四年後提出了予以廢除的要求。他們對公民進行了一個令公民十分震驚以至不知如何是好的分類:一類是已婚者,占少數;一類是未婚者,占多數。奧古斯在公民麵前發表了演說,其神情莊重得如同是古代的監察官,他說[1172]:

「我們有無數公民由於戰爭和疾病而死去,堅持獨身對這座城市的後果將不堪設想。房屋、柱廊和廣場對一座城市來說都不是最重要的,人才是最重要的。有人從地下鑽出來救急這種事,隻是寓言,是信不得的。堅持獨身的目的不是一個人生活,事實上你們永遠都有人陪伴,無論是吃飯的時候,還是睡覺的時候。你們堅持獨身的唯一目的,是想在太平日子裡逍遙自在。你們是不是想到了維斯塔的守護女們,可她們必須堅守自己的貞操,否則就要受到處罰。你們若效仿她們,將是一樣的後果。不管人人效仿你們還是人人無視你們,你們都算不上好公民。共和國萬年永立是我唯一的目標。對於拒絕結婚令的人,我已加重處罰。我對守法結婚的人也給予了獎勵,而且獎勵之豐厚,超過了任何美德得到過的一切獎勵。讓你們結婚生子,這些獎勵已經足夠了,要知道,曾經有人得到的獎勵比這少多了,卻甘願犧牲性命。」

他製定的一項法律,被獨身者稱為「尤裡亞—帕匹亞—潑培亞法」。奧古斯都本人名叫尤裡亞,製定該法律的那一年有兩位執政官,分別叫帕匹亞和潑培亞[1173]。狄奧指出[1174],在選舉中,有些人從未結婚,也沒有孩子——這種由來已久的惡習,居然出現在了選舉中。

奧古斯都的這部法律,係統地集錄了所有相關法規,因此不枉稱之為法典。這部法典還收錄了尤裡安法[1175],該法的法律效應因而更強。最精彩的羅馬公民法要屬這部法典了,因為它涉及了眾多方麵,對許多事情都有影響。

烏爾比安的《摘錄》[1176],援引多部法學著作——出自多位帕匹亞法研究者之手——匯編而成的《法學階梯》,都收錄了這部法典的一些殘篇。還有一些熾熱地追求著彼岸世界——這當然是值得贊賞——卻缺乏現世常識的神父,他們著書反對這些法律書籍出版,這些著作也有《尤裡亞—帕匹亞—潑培亞法》的一些殘篇。這些殘篇都是相當珍貴的。

這些法律的主題有很多,其中足有三十五個已經為我們所知[1177]。然而我的討論將從奧盧斯·格利烏斯所說的第七題[1178]開始,這是為了盡可能地開門見山。這一主題說的是該法所賦予的榮譽和獎勵。

斯巴達殖民的拉丁城市,是大多數羅馬人的起源[1179]。這些城市的部分法律,被羅馬人傳承下來[1180]。羅馬人給了老人榮耀和所有的優厚待遇,這種尊敬就像斯巴達人做的那樣。這些特權,在共和國公民稀少時又轉給婚姻和兒童[1181]。所謂丈夫權,就是那些隻給婚姻且不論婚後有無子女的特權。某些特權是專門給養育子女的人的,子女數量超過三個,則享有更大的特權。有三種不可混淆的特權,其中一種比如在劇院裡享有專座,這是給已婚者的,而且終生享有[1182];另外兩種分別給養育子女者和子女數量較多的人,已婚者也可以享有,但前提條件是這兩種人同意。

這些特權涵蓋甚廣,在榮耀的追求或享受方麵,已婚且養育了最多子女的人,特權最大[1183]。在執政官中,捧持束棒的權利優先給子女最多者[1184];除此之外,他還享有選擇外省領地[1185]的權利。在元老院,名冊上排在第一的是子女最多的元老,議論發言時,該元老排在第一個[1186]。公民可在規定年齡之前做官,條件就是他生育了子女,而且,每增加一個子女,就提前一年做官[1187]。一個羅馬人不用繳納任何賦稅的條件是,他有三個子女[1188]。按照羅馬古法,女自由民和女獲釋奴終生都要受到監護[1189],但是,如果前者有三個孩子,後者有四個,則可以免除相應身份。

懲罰必然伴隨著獎勵[1190]。如果遺囑中的贈予來自不是親屬的人,則未婚者不許接受[1191];同類贈予,已婚但沒有子女的人隻可接受一半[1192]。羅馬人是為了繼承遺產而非有繼承人才結婚的,普魯塔克的這個說法由此得到了解釋。[1193]

法律禁止丈夫通過遺囑把遺產留給妻子,反之亦然。如果丈夫和妻子都養育了孩子,則可以讓對方繼承自己的全部財產[1194];如果都沒有子女,由於婚姻關係,一方遺產的十分之一可由對方繼承;如果某一方有一個子女是在另一次婚姻中生的,可獲得對方遺產的十分之一,而且,可繼承遺產的比例,依這種子女的個數來繼承每個人應得的那一份十分之一。

如果一位丈夫離開其妻子的原因,與共和國無關,那麼,該妻子的遺產,不得由這位丈夫來繼承[1195]。

法律為喪偶者規定的再婚時限為喪偶後兩年內[1196],離婚者為一年半。如果兒子該娶妻但父親不願意,或者女兒該嫁人但父親不願出陪嫁錢財,官員可以強迫他執行[1197]。

訂婚之後必須在最多兩年之內結婚,否則不能訂婚[1198];女子十歲就可以結婚,這是考慮到其合法結婚年齡是十二周歲。這項法規的目的是,防止已婚者的特權被人以訂婚之名騙去[1199]。

還有,如果一名男子已經六十歲了,就不能娶年滿五十的女子[1200]。婚姻是花,必須結出果實[1201],否則已婚者就是在白白享受巨大特權。卡爾維斯亞努斯元老院基於同樣的理由宣布的法令是:禁止不滿六十歲的男子娶五十歲以上的婦女[1202]。這就是說,法律必將懲治超過五十歲卻還要結婚的女子。提比略使帕匹亞法變得更加嚴厲,因為他規定:六十歲的男子不得與未滿五十歲的女子結婚。意思是法律同樣會懲治超過六十歲還要結婚的男子。[1203]不過,提比略的這項規定,後來被克勞迪烏斯廢除了[1204]。

意大利的氣候適合采取這一切的措施,如果換成北方的氣候,則不太允許。在北方,即便男子年滿六十歲了,其精力依然旺盛;即便女子滿五十歲,其生育能力也沒有喪失殆盡。

奧古斯都規定:身為自由民的元老院元老[1205],可以娶獲釋的女奴[1206]。此舉的目的是讓男子不受不必要的限製來擇偶。按照帕匹亞法律,元老不許娶獲釋女奴或女戲子[1207]。在烏爾比安執政時曾公布若乾條元老院法令來規定,曾經是娼妓、女戲子或公開被判刑的女子,自由民不能娶以為妻[1208]。此類法規到了共和時期就幾乎不再出現,因為這方麵的亂局已經被監察官們結束。監察官們還采取了一些預防措施。

君士坦丁製定了一項法律[1209],使得所有地位尊貴的人都受到帕匹亞法禁令的約束——原先的約束範圍隻適用於元老院。但是,地位低下者是否受到約束,該項法律沒有提及。當時的法律就是這樣。根據《君士坦丁法》的規定,隻有自由民要必須接受上述各種婚姻之禁令的約束。而更大力改進的查士丁尼則廢除了君士坦丁的法律,從此之後,各種人都可以通婚,然而,從中產生的那種自由,是令人悲痛至極的。

拒不結婚顯然就是違法,因而要受到同樣的懲罰。違法的婚姻一旦由於妻子死亡而結束,娘家出嫁的錢財[1210]就要被撤銷[1211],因此,對當事人來說,這種婚姻在民事上完全沒有好處[1212]。

那些宣布誰是缺乏能力者的法律,其性質基本上是財政性的,而非政治性和民事性的,因為奧古斯都把這種人的遺產和遺贈收入了國庫[1213]。對於沉重的負擔,人們本來已經十分痛恨,現在又加深了一步,因為國家財政太過貪婪了。對這些法律的修正,在提比略掌權時已經成了必然形勢[1214]。尼羅削減了用於獎賞告發者的國庫錢財[1215],圖拉真終止了財政上的變相掠奪[1216],而賽維盧斯直接修改了這些法律[1217]。法學家們按照這些法律判決時,不再那麼嚴苛殘忍,因為這些法律讓他們覺得可惡和可恨。

為了減輕這些法律的嚴酷,幾位皇帝還下令,享有夫權、子女權和三個子女權的人,還享有特權。[1218]這些法律對個人的懲罰,也被這幾位皇帝廢除了[1219]。但是,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規,則保持原來的嚴酷,也不撤除對個人的懲罰。

按照宗教的要求,維斯塔守護女必須始終忠貞不渝,因此,賦予她們子女權是一個正確的決定[1220]。同樣道理,使不能結婚的士兵擁有丈夫權也是正確的決定[1221]。按照慣例,有些公民法對皇帝沒有約束力,而奧古斯都豁免的兩項是解放奴隸的權力[1222]和留下遺產的權力[1223],就是說,相關法律在這兩項上都約束不到他。這些例外畢竟是極少數。但在後來,極少數的情況反而使法規得到執行,因為免受約束的範圍被無限製地擴大了。

不顧公共事務做事的風氣,已經通過某些哲學流派進入羅馬帝國。共和國時期,這種風氣的流行程度不可能這麼高[1224],因為那時的每個人都沉浸在對戰爭與和平技藝的研究中。這種思想潮流產生了兩種想法:一種認為要達到至善的境界,離不開冥想的生活;另一種認為應該遠離家庭的關愛和煩惱。這種哲學所開啟的思想,經由後來出現的基督教而固定成形。

帝國與教會僧侶,兩者始終保持著某種關係,由此可以推出,基督教把自身的特性傳給了法學。提奧多西亞努斯法典其實隻不過是集成了多位身為基督教教徒之皇帝的法令,這一點我們一讀便知。

曾有一位作者作詞頌揚君士坦丁,[1225]他對君士坦丁說:「消除邪惡和敦化民俗,即是您製定法律的全部目的。有些古代法律製定出來的目的,似乎隻是讓天真的人迷亂,為此設下圈套,而如今您已廢止這些詭計。」

可以肯定,君士坦丁更改法律的思想動機,或者與基督教的建立有關,或者就是基督教的至善境界。使主教們擁有權威的法律——在這些法律的基礎上,有了教會的司法權——是由第一種思想促成的。而削弱父權即剝奪父親對子女財產所有權的法律[1226],就產生於這些法律。子女的依賴性已經達到極致,他們總是不充分關注已經確立的東西,因此,克服這種依賴性是宗教傳播的必經之路。

那些為了達到基督教之至善境界而製定的法律所廢除的,主要是帕匹亞法[1227]所規定的刑罰以及對不婚者和婚後無子女者的懲處。

「似乎是出於人類因自身努力即可不斷增多壯大的觀念才製定出這些法律,然而人口是增是減,實際是上帝的意願。」一位教會史學家[1228]這樣說道。

對於人類繁衍,宗教原則影響極大,有可能是激勵,也有可能是抑製。受到激勵的例子比如宗教促進了猶太人、穆斯林、波斯的祆教徒以及中國的人口增殖,抑製的例子比如基督教之後的羅馬人。

時時處處都存在著關於節欲的說教。就性質而言,能夠做到節欲的人恐怕非常少,故而這種品德更加完美。

那些允許夫婦各自按子女多少得到饋贈的十分之一法,沒有被君士坦丁廢除,卻被小提奧多西廢除了[1229]。

查士丁尼宣布,帕匹亞法所禁止的一切婚姻,都是有效的[1230]。帕匹亞法要求人們再婚,而查士丁尼則把優厚待遇給了不再婚者[1231]。

古法不允許剝奪人們結婚和生子的自然能力,那是每個人都應享有的。按照過去的規定,隻有不結婚才能接受遺產[1232],奴隸也必須在奴隸主麵前發誓不結婚生子才能被釋放[1233]。這個條件和這種誓言,均被帕匹亞法廢除了[1234]。帝政時期留存下來的寡婦不得改嫁的規定,違背了古法,也是我們的法律所要求的,至善境界是其思想來源。

在信奉基督教之前,羅馬人使結婚者和多子女者享有特權和榮譽。這些特權和榮譽,在任何一項法規中都沒有被明文禁止,然而婚姻是談不上榮耀的,因為享有優先地位的是獨身。稅務承包者的許多好處都被強製取消了,給出的條件是同時取消對其懲罰,這自然使人們想到了更容易的事,就是取消對他們的獎賞。

由於宗教方麵的原因,獨身先得到承認,很快又成為必需的。在這裡,希望上帝不要怪我對基督教采用的獨身製提出反對意見。可是,另外還有一種獨身生活,麵對它恐怕誰都要說些什麼,都會提出反對。它形成於放盪的生活。通過天然的情感,如此生活的男女侵蝕著對方;他們所追求的兩性結合,讓他們越來越壞,有能夠讓他們變得更好的兩性結合,但他們予以逃避。

已婚者容易受到有條件結婚卻不結婚者的敗壞,後者越多,越容易敗壞前者。就像偷竊因小偷兒增多而增多一樣,不忠於婚姻的事情由於不結婚者增多而增多。這一規律是符合自然的。

第二十二節關於棄嬰

在棄嬰行為的治理上,早期羅馬人製定的法規已經很優秀了。迪奧尼西奧斯·哈瑞凱納斯說,羅慕洛斯規定養育所有兒子和長女[1235]是公民不可推卸的義務。嬰兒如果經最親近的五位鄰居檢驗後確定肢體不全或畸形,則可以拋棄。

那些準許父親決定子女生死和禁止棄嬰的法律,在羅慕洛斯看來有些過分了。為了進行調和,他規定,如果嬰兒未滿三歲,堅決不允許殺害[1236]。

迪奧尼西奧斯·哈瑞凱納斯的著作告訴我們,羅馬歷227年時還在實行著要求公民結婚並撫養所有子女的法律[1237],可知習俗一直在製衡著準許拋棄幼女的羅慕洛斯的法律。

從西塞羅的一段記述中,我們知道了羅馬歷301年製定的有關棄嬰的規定,這些規定納入了十二銅表法[1238]。對於這之前的規定,十二銅表法沒有進行任何改動,相關證據是:西塞羅在講述保民官的職務時說,十二銅表法同樣有隻保留正常嬰兒、出生畸形的嬰兒可以立即掐死的規定。

塔西佗說[1239],日耳曼人相比其他地方擁有更強有力的好習俗和好法律,他們從來不棄嬰。可知羅馬人隻是後來才廢止禁止這種習俗的法律,之前也曾有過。羅馬法律中,似乎沒有一條是允許拋棄嬰兒。[1240]直到很晚的時候,就是人們安適的日子被奢靡奪走的時候,棄嬰的惡習才形成。那時,父親隻會把貧窮作為財富留給子女,把真的財產留給子女,在他看來是無辜的財富流失;財產是財產,家族是家庭,兩者必須嚴格劃分開。

第二十三節世界在羅馬滅亡後的局勢

在最強盛的共和國時期,羅馬人製定了有效的法律,增加了人口數量。在那時,許多人喪失了勇氣、膽量、韌性和榮譽心,甚至丟失了美德本身,而這正是羅馬人所需要的。然而,良好的人口局麵不久之後又一次次遭到破壞,以至想要修復它,竟連最高明的法律也做不到了。這些破壞因素先後有:共和國的日落西山,無政府狀態隨處可見,軍政府和殘酷的帝政,極端的專製主義,軟弱的君主政體,蠢笨、愚頑而迷信的宮廷。羅馬人似乎是抱著削弱自身以至無力自衛,最後被蠻族征服的目的來征服世界的。先後入侵羅馬的民族有哥特、哲特、撒拉森和韃靼等,一係列外族入侵之後,羅馬隻留下了蠻族的此消彼長。神話時代就是這種情形,在洪水過後,有許多人武裝起來,於陸上廝殺。

第二十四節人口問題使歐洲發生了哪些變化

人們看到當時的情況,都不相信歐洲還有復原的可能。特別是,整個歐洲由於查理曼大帝的統治而變成一個大帝國,其領地無邊遼闊。但接下來,歐洲又分裂成若乾個小國。問題出在政體上。我對這些連國君都住在村子或城市裡的小國要指出的是,人口數量決定了他們的勢力、財富和安全。因此,增加人口的辦法,他們無一不特別關注。果然,他們在這方麵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就。這些歐洲小國中的大多數,當時的人口比現在還要多,盡管它們的政體有許多不完善之處,對貿易的熟悉程度也不及後人,還始終麵臨著戰亂和爭鬥。

關於這個問題,我在此不能深究,但我卻想說說十字軍。這支令人聞風喪膽的軍隊,就是由各種不同的人組成的。普芬道夫先生說,法國在路易九世掌權期間竟擁有兩千萬[1241]的男子。

人口隨著小國的連續合並而逐漸減少。過去各占一村的多個首府如今匯成一個,過去有多個權力中心——即多個地區——的法國,如今合並為國家本身這一個權力中心。

第二十五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歐洲航海業在最近兩個世紀裡的進步確實很大,這一發展對人口的影響卻不僅是增長,還有縮減。因為,前往印度的航海員,每年都有一大批,而能夠返回的隻有三分之二,其餘的不是死了,就是在印度定居了。其他從事印度貿易的國家大體也是這種情況。

歐洲是歐洲,航海大國是航海大國,兩者不可同日而語。一個航海大國的人口,將因近鄰國家海員的紛至遝來——為了參與其航海業——而增長,但如果歐洲的人口有所減少,航海大國獲得補償的方式並不適合歐洲,因為歐洲由於宗教[1242]、海洋和荒漠與世界其他地區分隔開了。

第二十六節結果

在今天,歐洲若要促進人口增長,還是要借助法律,這個結論就是從以上所有論述中得出的。公民數量太多,共和國不勝重壓,這是以往的希臘政治家們總在指出的,同樣的,今天的政治家總在思考增加人口的方法。

第二十七節法國用以促進人口增長的法律

若有人養育了十個子女,路易十四就發賞金給他,並把更多賞金給養育十二個子女的人。然而,擁有如此多的子女,畢竟如同奇跡,獎賞不應隻給這種人。要培養出一種普遍的、利於人口增長的精神,唯一的辦法是像羅馬人一樣,把獎勵和懲罰措施都普遍化。

第二十八節填補人口缺失的辦法

國家的人口減少,未必不可補救,比如意外、戰爭、瘟疫或飢荒造成的人口減少。災難會使幸存的人們更加勤奮,因為隻有發揚原有的勞動和勤奮精神並想辦法彌補損失,才能從災難中挺過來。難以治愈的人口損失,是那些由於長期的內部弊病和政體性質惡劣而造成的人口損失。在這種地方,國家的頹敗、悲慘,政府的殘暴與偏見,伴隨人們一生,當人們死去,往往隻能看著,卻不知為何,可以說,毀滅他們的疾病,他們已經習慣於其中,感覺不到那是疾病了。這方麵有兩個代表性的例子:一個是籠罩在專製主義陰影下的國家,一個是神職人員淩駕於普通民眾之上的國家。

增加新生嬰兒以彌補這兩種國家人口損失的願望必將落空。當一個人來到最荒蕪的地方,勇氣和勤奮精神均喪失,再想彌補已經為時已晚。本可供養一個民族的土地,現在隻能養活一個家庭,而且是勉強做到。荒地在這些國家隨處可見,卻依然沒有屬於下層人民的那部分。不知不覺地,所有國土都歸神職人員、君王、城市、權貴和重要公民所有。這些人占據著荒蕪的國土和家庭被毀後留下的牧場,而勞動人民卻什麼也沒有。

羅馬人曾在部分國土上推行彌補政策,就是讓每個沒有土地的家族擁有土地,並把開荒和種植技術傳授給他們。現在,整個帝國的以上情況,也可以推行這種政策了。應不斷進行土地分配,直至滿足了所有願意接受土地的人。這樣一來,被荒廢的可以用來勞動的時間,再次被利用起來。

第二十九節扶貧院

貧窮的原因是不勞動,而非本來就不名一文。一個人哪怕沒有任何財產,仍然可以過特別舒適的、完全可匹敵年收入一百埃居者的生活,隻要他從事勞動。一個人隻要有一門手藝,就算沒有任何財產也算不上貧窮;相反,一個人如果擁有十畝土地,卻不耕種,也會窮得生活難以為繼。對手藝人的子女來說,遺留下來的手藝就是一份財產,而且,這財產的份數與子女數量一樣多。而子女將十畝地產作為財產繼承起來,卻是一種分割,越分越小。

經商國家裡的老人、病人和孤兒必須得到救助,因為那裡許多人的謀生手段就是一技之長。文明國家救助需要救助者的費用,來自政府的工藝基金,這樣一來,這些人當中的有能力者,有機會直接從事勞動,而其他人也在從事一種勞動,就是學習如何勞動。

國家義務的完成,絕不隻是施舍大街上衣不裹體的流浪漢,因為國家義務不止於此,它包括為所有公民的生存、食物、合身衣服和無害健康的生活提供保障。

「為什麼不建立扶貧院呢?」當奧朗則布麵對這個問題時回答說:「我將要使國家富有起來,屆時扶貧院已成為擺設[1243]。」其實,正確的回答應該是:「在建立扶貧院之前,我要先讓我的國家富裕起來。」

經濟活動頻繁才能使一個國家富裕起來。如果商業出現了許多分支,就不可能所有分支在經營方麵都毫無困難,不可能所有從業人員永遠都工作順暢。正是因此,國家必須快速提供援助,以免人民受苦或造反。因而,扶貧院的建立或其他措施——避免悲慘事故發生——是有必要的。

然而,貧窮國家的貧窮先是普遍性的,後是個人的,因此可以說,貧窮國家的個人貧窮是普遍貧窮的代表。要解決個人貧窮的問題,世界上任何一所扶貧院都不可能做到,恰恰相反,個人將由於扶貧院引發的懶散風氣而更加貧窮,因為它先加重了普遍貧窮。

在英國,亨利八世廢棄了僧侶製度以實現教會改革[1244]。僧侶這個階層,本來就好吃懶做,而且由於他們的好客,另外還有一批同類人寄生於他們。這些人是無所事事整天閒逛的懶漢、紳士和小市民,他們的謀生手段,就是在一個又一個修道院遊走。紳士的生計問題,在修道院裡得到解決;下層人民的生存問題,則寄托給了扶貧院。但扶貧院被亨利八世果斷地關停了。英國在這些改革之後確立起來的,是商業精神和工業精神。

在羅馬,所有人都滿意於扶貧院,感到十分不舒服的,隻有努力勞動的人、有一門手藝的人、精心傳藝於他人的人,還有就是土地所有者和經商者。

我已經說過,一個國家即便富有,國民也難逃命運安排的各種意外,因此同樣應該建立扶貧院。在永久性的濟貧機構和臨時救助措施之間,我偏向於後者,因為偶然的意外一般隻造成短期困難,要緩解這種痛苦,應該使用臨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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