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法國公民法的發生和發展(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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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探討的,是肉體從舊變新的過程……」

——奧維德《變形記》

第一節日耳曼各個民族在法律上的差異

薩利克法,是離開家鄉的法蘭克人讓本族的智者編寫的[1389]。李普艾爾法蘭克人的部落在克洛維斯時期[1390]被薩利安法蘭克人的部落吞並,不過前者的風俗習慣並未隨之消失,不僅如此,還在奧斯特拉西亞國王戴奧多利克的命令下,被歸入了成文法[1391]。除它之外,附屬國巴伐利亞和阿勒曼的風俗,也在他的示意下,歸入了成文法[1392]。大量部落的離開大大降低了日耳曼尼亞的力量,法蘭克人占領了前方的土地之後,又占領了祖輩的森林。從某些痕跡可以看出,圖林根法典也是戴奧多利克授命編寫的[1393],畢竟他也是圖林根人的君主。弗裡斯蘭人直到被查理和百彬征服之後,才有法律[1394]。最開始被查理打敗的是撒克遜人,他給他們製定的法律,一直留到了現在。這兩部侵占者留下的法典,隻要看過就能知道。西哥特人、勃艮第人和倫巴第人在建國之後,將自己的法律收入成文法,他們這麼做是為了方便自身,而非讓被攻占的一方遵紀守法。

簡單純樸,是薩利克法和李普艾爾人、日耳曼尼亞人、巴伐利亞人、圖林根人、弗裡斯蘭人的法律共有的特點,它們都有一種原始粗野的精神、一種特別的精神、一種未曾遭到其他精神遏製的精神。在這些民族中,唯有法蘭克人離開過日耳曼尼亞,所以這些法律沒什麼變化。日耳曼尼亞有很大一塊都被劃到了法蘭克人的國土內。因此,法蘭克人的法律屬於日耳曼法。但西哥特人、倫巴第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並非如此,他們移居到新土地之後,很多過往固有的特點都消失了,而這種情況同樣出現在他們的法律中。

攻占者的法律並未對勃艮第王國造成巨大影響,因為該王國很快就覆滅了。雖然貢多巴德和西吉斯蒙德以書籍為載體記錄了他們的風俗,但他們幾乎是最後的君主了。除了增加某些條款,倫巴第人並未修改自己的法律。在格雷蒙德、路易普朗、萊希、艾斯圖爾弗等人的推動下,羅塔裡製定的法律成了典範,不過在形式上沒什麼變化。西哥特人的法律則是另一番景象[1395],不僅國王自己對其進行了修改,神職人員也對其進行了修改,當然後者是在國王的授意下做的。

墨洛溫國的君主對薩利克法和李普艾爾法進行了修訂,刪除了與基督教完全相悖的內容,但並未損害這兩套法律的主要內容[1396]。西哥特法則是另一番景象。

不論是勃艮第人的法律,還是西哥特人的法律,都有針對肉體的刑罰,而且後者在這方麵表現得更為突出。薩利克法和李普艾爾人的法律則嚴禁針對肉體的刑罰,而且他們的法律將這一特點很好地保留了下來。

為了和原住民保持良好的關係,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為轄區內的居民製定了公正的公民法,並未偏向自己人[1397],因為他們轄區內的那些省份很容易受到攻擊。可是法蘭克的國王們並未留意此事,因為他們對自己的力量充滿信心[1398]。

撒克遜人並未在法蘭克人的統治下乖順下來,一直在不屈不撓地反抗著。正因為這樣,他們的法律顯露出了其他征服者未曾顯露的嚴苛暴虐[1399]。

日耳曼法以罰錢為原則,而征服者的法律以肉刑為原則。

在國內違法的撒克遜人需要接受肉刑,可當他們離開本國到了其他國家,接受的懲罰卻是按照日耳曼法的原則進行的。

法律不允許犯罪者有一時一刻的安寧,且嚴禁教堂庇護他們。

主教在西哥特的皇宮具有無上的權威,主教會議是裁定所有重要事項的地方。西哥特法典是如今宗教裁判所的各種規章、原則和精神的共同來源。主教們過去製定的法律,如今已經成了僧人們打壓猶太人的工具。

另外,勃艮第人從貢多巴德那裡得到的法律非常合宜,不過更優秀的是羅塔裡和其他倫巴第君主的法律。至於西哥特人的法律,雷賽蘇恩德斯、欽達遜德斯和埃奇加製定的法律,無不簡陋、粗疏、狂妄霸道,用詞雖然華美卻滿紙廢話,空洞無物。

第二節野蠻人的所有法律都是人法

不具有地域性,是蠻族法律的一個顯著特征:法蘭克人在審判時,用的是法蘭克人的法律;日耳曼尼亞人在審判時,用的是日耳曼尼亞人的法律;勃艮第人在審判時,用的是勃艮第人的法律;羅馬人在審判時,用的是羅馬人的法律。當時的獲勝方不要說對所有人的法律進行整合,連製定法律來節製落敗方都沒考慮過。

據我觀察,這是由日耳曼人的舊習俗導致的。沼澤、森林和湖泊將日耳曼人的各個部落分隔開來,從愷撒的書[1400]中我們可以知道,他們不喜歡聚居。出於對羅馬人的畏懼,他們被迫走到一起,可就算他們已經聚居融合,約束審判各族人的,也仍舊是本族的風俗和習慣法。當他們生活在自己的部族中,每個人都是獨立自由的;當他們聚居到一處,他們仍舊是獨立的。他們屬於一個國家,但分屬不同的共和政府;他們擁有同一片領地,可是各有各的部族。還沒有離開故鄉的時候,這些部族就已經擁有了屬人法的精神,當他們去各個地方征戰廝殺時,這種精神和他們同在。

不論是從馬庫爾弗的法令[1401]中還是從野蠻人的法律中,我們都能發現這種行為,在李普艾爾人[1402]的法律和墨洛溫時期各個王侯的手諭[1403]中,此種行為表現得更明顯,墨洛溫時期各諸侯的手諭是加洛林王朝相關手諭[1404]的根源。孩子要和父親遵循同樣的法律[1405],妻子要和丈夫遵循同樣的法律[1406],寡婦要撿起自己曾經遵循的法律[1407],獲得自由的奴隸要和自己的主人遵循一樣的法律[1408]。除此之外,所有人都可以選擇自己願意遵循的法律,對此,羅泰爾一世要求每個人都要公開自己的選擇[1409]。

第三節薩利克法與西哥特法、勃艮第法的首要區別

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不會偏袒任何一個民族,這點我們在前麵已經說過了[1410],可薩利克法不同,讓人非常遺憾的是,它對法蘭克人和羅馬人采取不同的標準。野蠻人或者受製於法蘭克法的其他人,如果殺了一個法蘭克人,需要賠償兩百蘇[1411];如果殺了一個羅馬人,隻需賠償一百蘇[1412];如果被殺者是羅馬人的隨從,則隻需賠償四十五蘇。如果被殺的是國王的臣子,且是法蘭克人,那麼需要賠償六百蘇[1413];如果是國王的客人[1414],且是羅馬人,則隻需賠償三百蘇[1415]。所以,薩利克法極端嚴苛地對不同的人——法蘭克士族、羅馬士族、法蘭克平民、羅馬平民,進行了區別對待。

此外,當很多人闖進一個人家中將其殺害,按照薩利克法,如果死者是法蘭克人[1416],那麼殺傷人命的這些人需要支付六百蘇的賠償金;如果死者是羅馬人或者獲得自由的農奴[1417],那麼隻要付三百蘇的賠償金即可。另外,按照薩利克法[1418],被羅馬人鎖住的法蘭克人可以得到三十蘇的賠償金;而被法蘭克人鎖住的羅馬人,隻能得到十五蘇的賠償金。如果一個羅馬人扒光了一個法蘭克人的衣服,他需要支付六十二蘇的賠償金;如果一個法蘭克人扒光了一個羅馬人的衣服,他隻需支付三十蘇的賠償金。這些不公,讓羅馬人覺得忍無可忍。

但是,在談及法蘭克人移居高盧這件事時,有位聲名顯赫的作家[1419]卻找出了這樣的借口:假設羅馬人最親密的摯友就是法蘭克人。如果法蘭克人真的是羅馬人最親密的摯友,那麼他們怎麼會讓羅馬人受到如此可怖的災禍,又在羅馬人手中承受如此重大的災禍?如果法蘭克人真的是羅馬人最親密的摯友,他們何必通過暴力強迫羅馬人屈服,之後又殘酷鎮壓羅馬人。如果說攻占了中國的韃靼人是中國人的摯友,那法蘭克人的確是羅馬人的摯友。

有一些天主教的主教借法蘭克人之手戰勝了若乾信仰阿裡烏斯教的國王,這毋庸置疑,但這並不表示這些主教願意在蠻夷的掌控下生活,這並不能說明法蘭克人對羅馬人尤為看重。我認為剛好相反,法蘭克人越是看輕羅馬人,覺得他們不值一提,就越要欺辱他們。

但是迪波教士,這位歷史學家,隻找到了一些粗陋的史料和詩人、演講家的文章,而誇誇其談的書籍是無法為理論架構奠定根基的。

第四節羅馬法在法蘭克人境內消失,卻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境內留存的原因

有些事情到了今日已經模糊不清,而我前麵談到的那些內容可以理清它們。在墨洛溫時期,如今這片名為法蘭西的土地,遵從的是羅馬法和提奧多西法,由生活在那裡的各個蠻族[1420]掌控。

在法蘭克人的土地上,為法蘭克人製定的法律是法蘭克法,為羅馬人製定的法律是提奧多西法典[1421]。在西哥特人的土地上,阿萊利克為了處理羅馬人的糾紛,命人編纂提奧多西法典[1422];為了解決西哥特人的糾紛,尤裡克命人編纂了本國的習慣法[1423]。為什麼在法蘭克人的領地內薩利克法具有廣泛的權威?為什麼在那片區域日漸沒落的羅馬法,在西哥特人的領地上卻能傳播開來,且獲得廣泛認可?

在我看來,法蘭克人、野蠻人和受製於薩利克法的人會放棄羅馬法,選擇薩利克法,是因為他們擁有極大的優勢[1424]。對僧人來說,放棄羅馬法[1425]接受新法律,毫無助益,除了賠償的金額,沒有任何地方能夠將身份和地位上的差別顯現出來——這點我們以後再談。但是,按照某些特殊法律[1426],他們可以獲得和法蘭克人同等金額的豐厚的賠償金,所以他們不願意舍棄羅馬法。對他們來說,羅馬法沒有任何害處,且羅馬法的製定者——那幾位羅馬皇帝——均為基督徒。

另一邊,關於西哥特人的遺產繼承問題,他們也沒必要放棄羅馬法選擇西哥特法,因為相比於羅馬人,西哥特人並未因為西哥特法獲得更多的民事權利[1427],至於羅馬人,就更沒有理由舍棄自己的法律,選擇其他法律了。

接下來,我們會對這點有一個更清楚的認知。貢多巴德法並沒有偏向勃艮第人,欺辱羅馬人,它非常公正。從該法的前言部分,我們可以知道這項法律針對的不僅僅是勃艮第人,還有勃艮第人和羅馬人可能發生的矛盾;當雙方發生沖突,法庭將由同等數量的羅馬人和勃艮第人共同組成。基於當時某些政治協議[1428]上的特殊因素,此種做法是不容違背的。在勃艮第,羅馬法並未被廢棄,它被用來解決發生在羅馬人之間的糾紛。生活在法蘭克地區的羅馬人舍棄了自己的法律,他們卻沒這個必要。再者說,勃艮第也沒有推行薩利克法,這一點,我們通過阿戈巴爾寫給怯懦者路易的那封赫赫有名的信,輕易就能發現。

若勃艮第已經推行薩利克法,阿戈巴爾也就沒必要就此對國王怯懦者路易提出呼籲了[1429]。所以,不管是以前還是現在,該國的一些省市仍在使用羅馬法。

哥特人在自己生活的地方,直到現在用的還是羅馬法和哥特法,並未采用過薩利克法。當百彬和查理將撒拉遜人從這一地區驅逐出去,受製於他們的城鎮和省市[1430]堅持保留自己的法律,按理說那時的各種法律均為人法,可是很快人們就將這一區域的羅馬法當成屬物法和屬地法了。

禿頭查理有一道敕諭可以證明這一點,這道敕令是864年在珀斯特頒布的,在這道敕令中,他對什麼地區審判時遵循羅馬法,什麼地區審判時不遵循羅馬法進行了界定[1431]。

珀斯特敕令可以證明兩點:第一,並不是所有地區都以羅馬法為審判依據;第二,不管是現在還是過去,以羅馬法為審判依據的地區是一樣的[1432],事實正是如此。所以,早在珀斯特敕令的年代,法國就已經是某些地區遵循習慣法,某些地區遵循成文法了。

在君主國的最初階段,所有法律都是人法,這點我在前麵已經說過了。珀斯特敕令對使用羅馬法和不使用羅馬法的區域進行區分,無疑表明:遵循蠻夷法典的地方,選擇羅馬法的人寥寥無幾;遵循羅馬法的區域,選擇蠻夷法典的人極為罕見。

我說的這些都是大家從未聽說過的新鮮事,這我很清楚。就算這些新鮮事都是真的,也是很早以前的事。從誰嘴裡說出來的,是我,還是瓦魯瓦,或者是比尼翁,終究關係不大。

第五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阿戈巴爾寫的那封信確定無疑地告訴我們,勃艮第人在很長時間內都在同時遵行貢多巴德法和羅馬法,直到路易掌權的時候,貢多巴德法還在使用。同樣的,雖然西哥特人的統治區按照珀斯特敕令屬於遵循羅馬法的地區,可是那裡仍有西哥特法在繼續推進。這點,從公元878年結巴的路易掌權時舉辦的特魯瓦基督教會議就能知道,當時距離珀斯特敕令的頒布已經過了十四年。

後來,致使各個地區的蠻族放棄人法的普遍原因,也讓哥特人和勃艮第人放棄了哥特法和《勃艮第法》,即使是在他們自己的國家。

第六節倫巴第人為什麼沒有廢棄羅馬法

所有的事都和我的精神一致。倫巴第人的法律對每個民族都是公平的,可是羅馬人完全無意選擇他們的法律,舍棄自己的法律。在法蘭克人的統治下,某些原因使得羅馬人不得不選擇薩利克法,可是這些原因在意大利並不存在。倫巴第法和羅馬法存在的時間是一樣的。

後來,羅馬法甚至侵占了倫巴第法的領域,將它從民族的支配性法律這一地位上趕了下來,隻能在貴族階層內發揮作用。當大多數城市變為共和政體,貴族要麼主動消失,要麼被徹底消滅[1433]。因為倫巴第法具有司法決鬥體製和眾多騎士製度的風俗和規定,所以新共和國的公民一致認為應該放棄該法。意大利的神職人員遵循的基本都是羅馬法,他們從此開始勢力越來越大,而遵循倫巴第法的人也在日益減少。

另外,相比於倫巴第法,羅馬法更能讓意大利人想起過去稱霸天下的豪情,而且它在廣度上,也不如羅馬法。對當前共和國城市的各項法規進行補充,已是羅馬法和倫巴第法的唯一功用。倫巴第法的補充是片麵的,羅馬法卻覆蓋了方方麵麵,如此一來,這兩種法律在發揮補充作用時,誰更勝一籌呢?

第七節西班牙棄用羅馬法的原因

西班牙則是另一種景象。在那裡被舍棄的是羅馬法,獲勝的是西哥特法。欽達遜德斯[1434]和雷賽蘇恩德斯[1435]對羅馬法下了禁令,甚至不許人們在法庭上談及羅馬法。雷賽蘇恩德斯擬定了新的法律,廢除了不許哥特人和羅馬人結婚的法令[1436]。事實上,這兩項法令具有相同的精神實質,因為那時人們認為嚴禁兩族通婚、允許雙方使用自己的法律是橫亙在羅馬人和哥特人之間最大的阻礙,而他想清除這一阻礙。

西哥特的國王們雖然對羅馬法下了禁令,可是他們治下的高盧南部卻一直在使用羅馬法。高盧南部的獨立性較高[1437],因為它和國家政治中心的距離非常遠。《瓦姆巴王朝的歷史》——瓦姆巴672年登基——這本書告訴我們:占上風的是當地人[1438],相比於哥特法,羅馬法在那裡具有更高的權威。對他們來說,西班牙的法律不僅與他們的風俗習慣相悖,和當時的局勢也不匹配,或許那裡的人將羅馬法和自由聯係到了一起,所以才會對羅馬法如此堅持。另外,欽達遜德斯和雷賽蘇恩德斯的某些法律對猶太人非常殘酷,而高盧南部的猶太人的勢力卻非常強悍。猶太人生活的地區在《瓦姆巴王的歷史》一書中被稱為娼妓之省。這些省市的撒拉遜人是應邀而來的,那麼邀請者是誰?是猶太人嗎?或者是羅馬人?哥特人作為掌權的一方,最先受到欺壓。從普勞柯比烏斯的書中我們可以知道,哥特人在災禍降臨時,選擇離開那勃奈澤高盧,去往西班牙[1439]。當災難降臨,他們毫無疑問地選擇了那些仍未放棄反抗的地方,於是,高盧南部受製於西哥特法的人大幅度降低。

第八節假傳上諭

巴諾·萊文特這位可悲的作家打著查理曼上諭的旗號[1440],將打壓羅馬法的西哥特法變成了一道敕令。西哥特法原本隻是一部地方性法律,在他的推動下卻成了一套可以用於所有地區的法律,看上去,他希望羅馬法從世界上徹底消失。

第九節蠻族法律和敕諭消失的原因

法蘭西人逐漸將薩利克法、李普艾爾法、《勃艮第法》、西哥特法一一舍棄,具體情況如下:

在采地慢慢轉為世襲製,附屬采地越來越大的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和上述法律相悖的新措施。在解決大多數問題時,這些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罰款,這一原則雖然延續了下來,可已經是另一種形式的罰款了,這或許是因為貨幣已經有了新的價值。在大量財產或遺產文件中,我們發現在小型法庭中應該繳納多少罰金,領主們已經做出了規定[1441]。這表示人們遵守的並非法律的各項條款,而是法律的精神。

另外,在法蘭西的土地上,分布著大量規模狹小的領地。這些領地的領主,對國王而言,並不是政治上的臣子,而是封建臣屬。因此,想讓所有地方遵循一項法律,難度極大。事實上,根本沒辦法讓每個領主都遵循一套法律。現在國王很少再往各個省市派遣特使[1442],用以監管司法和政治工作了。從新采地出現時起,國王就主動放棄了派官員去這些采地的權力,這點從財產文件和遺產文件中就可以看出來。如此一來,當國家充斥了大量各種規模的采地時,國王就是想重新派遣此類官員去各個采地也做不到了,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能讓大家遵循同一個法律,共同的法律自然也就盪然無存了。

因此,薩利克法、《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在加洛林王朝後期就已經開始遭受冷遇,到了加佩王朝前期,人們甚至連提都不提它們了。

一般民眾會議在墨洛溫王朝和加洛林王朝時期尚未出現,那時經常舉辦的是國家性的領主會議和主教會議。在這些會議上,參會者討論的是如何對教士進行管理,可以說教士組織的特權,是在征服者的保護下建立起來的。人們口中的敕諭,就是通過這些會議製定的法律。這時發生了四件事:第一件事是製定了采地法,該法控製了教會的很大一部分財產;第二件事是僧人之間的分化越發嚴重,對改革法視若無睹[1443],事實上,並非隻有他們支持改革;第三件事是有人收錄整理了數次公會議製定的教規[1444]和教皇的諭令;第四件事是相信這些法律有著更加神聖的出處的神職人員,認可了這些法律。正如我在前麵說的那樣,國王從采地出現開始,就不再關注他頒布的法律在外省究竟執行得如何了,所以,到了加佩王朝的時候,已經沒人會討論敕令之事了。

第十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為什麼倫巴第法、薩利克法和巴伐利亞法會被添加大量的敕諭?想要對此進行解答,必須先對事物本身進行研究。敕諭的種類很多,有政治管理方麵的,有經濟管理方麵的,還有民事管理方麵的,不過最多的,還是社會管理方麵的。被添加到公民法,即各個民族的屬人法中的,是民事管理方麵的敕諭。為什麼說沒有任何與羅馬法相悖的敕諭,原因就在這裡[1445]。實際情況是,羅馬法根本沒有經濟管理、教會管理和政治管理方麵的內容,如此一來,和這些方麵的敕令自然沒有任何沖突;和蠻族法律有牽扯的隻有民事管理方麵的敕諭,它主要是對前者進行了一些解讀、修正、添加、刪減。不過,在我看來,正是這些新增內容,讓人們遺忘了敕諭本身。蒙昧時代的人往往記住是書籍的節本,而非正本。

第十一節導致蠻族法律、羅馬法和敕諭被廢的其他原因

當打敗羅馬帝國的日耳曼民族掌握了書寫的技藝,就開始像羅馬人一樣,將自己的習俗編纂為成文法[1446]。在查理曼之後,這個剛剛從蒙昧中脫離出來的民族,因為後繼幾位君主的昏庸無道、諾曼人的進攻和此起彼伏的內戰,再次蒙昧起來,既不會寫字,也不會認字。就這樣,羅馬法、敕諭,還有那些已經被書寫下來的蠻族的法律,漸漸被法蘭西和德意誌的人拋到了腦後。受製於教皇和希臘君主的意大利有很多繁榮的城市,那裡經營的商業在當時幾乎是絕無僅有的,因此在文字使用方麵,保持得最好的就是意大利。曾經受製於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的高盧,將羅馬法很好地保存了下來,這一方麵是因為它緊臨意大利,另一方麵也是因為羅馬法在那裡是一種屬地法和特權。為什麼西哥特法在西班牙沒能保留下來?從某種跡象上看,是因為西班牙人不識字。各地在眾多法律覆滅之後,開始遵循習慣法。

當屬人法被廢,規定賠償金額和保障金額[1447]的,變成了風俗習慣,而非法律條文。因此,就像君主政體建立時,人們放棄了日耳曼的習慣法選擇了成文法一樣,在若乾世紀之後,大家又放棄成文法再次選擇了習慣法。

第十二節地方性習慣法、蠻族法和羅馬法的傳承

很多歷史資料表明,地方性法律在墨洛溫王朝和加洛林王朝時期就已經存在了。地方性風俗[1448]、舊習慣[1449]、傳統[1450]、法律和習慣法[1451],在這些資料中都有談及。在某些作者眼中,習慣法等同於蠻族的法律,而蠻族的法律等同於羅馬法。但我並不這麼認為,且能提供證據。按照國王百彬的諭令,一個沒有法律的地方應該遵守習慣法,習慣法則要服從於法律[1452]。所有古代文獻都不認同蠻族法律必須服從羅馬法這種說法,連蠻族法律自身也一直都在駁斥此種論調。

蠻族法律是屬人法而非習慣法,不僅如此,它還將習慣法拉入了它們的法律之中。比如,薩利克法雖然是一種屬人法,可是如果某個地方生活的都是薩利安法蘭克人,那麼在這個地方這些薩利安法蘭克人眼中,它就是屬地法,隻有其他地區的法蘭克人,才會認為它是屬人法。如果在某個地方,薩利克法是屬地法,那麼那裡的勃艮第人、日耳曼尼亞人或羅馬人在解決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時,就必須依從本族的法律;而遵從這些法律得到的眾多判決結果,最終會讓這裡擁有新的習慣法。對於百彬的法律體製來說,這是最好的解讀。如果處理案件時遵循的不是薩利克法,那麼這些習慣自然會對當地的法蘭克人造成影響,可是如果在處理案件時,習慣比薩利克法發揮了更大的作用,那這中間一定有問題。

因此,任何地方都有一種支配性的法律,以及被普遍認可的習慣,當兩者沒有發生沖突的時候,這些習慣可以對支配法律進行補充。

對於非屬地法來說,這些習慣甚至有機會成為補充性的法律。還是上麵那個例子,在某個地方,薩利克法是屬地法,勃艮第人遵循的是《勃艮第法》,而當《勃艮第法》沒有任何文字規定能對案件進行裁定時,此案無疑隻能交給當地的習慣法解決。

百彬掌權時期,法律的力量比習慣法大,可是很快,法律就被習慣法打敗了。新法律是針對新病症的一劑新藥,所以我們不妨這樣想,相比於法律,人們自百彬時代起就已經更看重習慣法了。

珀斯特敕令告訴我們,羅馬法從一開始就是屬地法;我在前麵也說,特魯瓦公會議貌似可以證明哥特法尚未失效;而我上麵所談內容,可以解釋這兩部法律為什麼會這樣[1453]。與成了特殊屬人法的哥特法不同,羅馬法是一般屬人法,所以也是屬地法。可是蠻族的屬人法不論走到哪裡,都免不了因為蒙昧而走向毀滅,可身為屬地法的羅馬法在西哥特和勃艮第的各個省市卻被保留了下來,為什麼?如果問我,我會說和其他屬人法相比,羅馬法的命運並無不同,要不然,那些曾經以羅馬法為屬地法的省市就不會舍棄提奧多西法,遵行查士丁尼法了。那些曾經推行羅馬法和成文法的省市,如今還剩什麼?不過是這些地區的名字,那裡的人對特權法律的鍾愛,人們對某些羅馬法條款模糊的記憶,也就是這樣了。可是,當查士丁尼所編的法律出台,若不是有它們,被法蘭克人舊時統治區視為寫成文字的大道理的查士丁尼法,又怎麼會被勃艮第人和哥特人統治的各個省市當成需要遵行的法律?

第十三節薩利克法或薩利安法蘭克法和李普艾爾法蘭克法及其他蠻族法律的不同點

薩利克法嚴禁使用消極證詞。即薩利克法規定,訴訟人或原訴人在提出控告時必須拿出證據,而對被告來說,也不能隻是簡單地否認。幾乎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法律都是這樣規定的。

李普艾爾法蘭克人的法律還秉持著另外一種原則[1454]:隻需要提供消極證詞即可。在通常情況下,遭到起訴的人或被告可以和幾個證人一起立誓,以此來證明自己的清白。立誓證人的數量和案情的嚴重性成正比[1455],甚至有七十二個人一起立誓的情況[1456]。和李普艾爾人的法律幾乎一樣的不僅是日耳曼尼亞人、巴伐利亞人、圖林根人、弗裡斯蘭人的法律,撒克遜人、倫巴第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也是如此。

薩利克法認為消極證詞無效,這點我在前麵已經說過了,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某種情況下,如果有輔助證據,是允許采納消極證詞的。原告通過己方證人的證言來證明自己的控訴[1457],被告也通過己方證人的證言來為自己的清白做證;在聽取過雙方證人的證言後,法官要從中挖掘真相[1458]。這是一種和李普艾爾法截然不同的做法,按照法律規定,被告想要證明自己沒有說謊,確實受到了冤枉,必須和他的父母一起立誓。隻有天性質樸、坦率的民族才適宜采用此種法律,但就算是這樣的民族,立法者也必須想辦法防止產生弊病,這一問題我們接下來就會談及。

第十四節其他不同點

李普艾爾法[1459]和幾乎所有的蠻族法律均認為決鬥取證可取,除了薩利克法。我認為,對於那些接受消極證詞的法律,決鬥是一種自然而然的擴展和補充。當原告的指控因為被告的誓言而失去效力,當他崇尚武力卻眼看就要蒙受羞辱,恐怕他唯一能做的就是向被告的虛假誓言和自己不得不承受的不公討個說法了吧[1460]。薩利克法禁止消極證詞,所以決鬥取證既無必要,也不會被接受。不過李普艾爾人[1461]和其他蠻族人的法律卻對決鬥取證做了規定,因為他們接受這樣的法律。

針對此事,勃艮第國王貢多巴德曾經有兩條非常有名的規定,大家不妨看一看,從中我們可以發現,這些規定確立的依據是事物的性質。蠻族有一句法律名言說得不錯,就是不能讓那些不看重誓言的人有立誓的機會。

倫巴第人遵循的是羅塔裡法,按照這部法律,已經為自己的清白立下誓言的人不必接受決鬥取證。接下來我們要討論的就是,這種做法被推廣之後產生的各種弊端,以及為什麼應該恢復舊製。

第十五節少量說明

在蠻族法律修訂的過程中,在添加的那些法律條文和眾多敕諭裡,難道沒有任何文字能夠證明允許消極證詞並非允許決鬥取證的原因嗎?事實當然不是如此。在若乾世紀的發展進程中,總有一些需要製定某些特殊法律的特殊情況。我指的是日耳曼法的基本原則、這些法律的性質和這些法律的根源,我指的是通過法律明確或者建立起來的日耳曼人的舊風俗,此間我所說的隻是這些。

第十六節薩利克法的沸水取證

薩利克法接受沸水取證[1462]。這是一種非常殘忍的取證方法,法律允許以一種折中的方式來緩解這種殘忍[1463]。如果另一方同意,被傳召過來接受沸水取證的人,可以用錢將自己的手換回去。贖金的數量是由法律確定好的,如果原告接受這筆錢,那麼證人就能以發誓的方式證明被告的清白。這是接受消極證詞的薩利克法在這方麵的一項特殊規定。

這種證據隻是一種約定,雙方表示認可,法律也願意采納,但是沒有任何具體的規定。原告隻要同意被告通過消極證詞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就能得到一筆錢作為補償。對於被告所做的錯事或者給予羞辱,原告可以表示原諒,這是他的自由;對於被告的誓言,原告一樣有選擇相信的自由。

對被告來說,取證方法如此殘忍,難免會心生懼意;對原告來說,能收到一筆賠償也是不錯的選擇。所以這種得到法律認可的折中措施[1464],有利於雙方在審判前,解決糾紛,放下仇怨。當人們選擇接受消極證詞,其他證詞明顯將失去意義,所以,作為薩利克法的一種特殊規定,它能有效避免以決鬥結果為裁決結果的情況。

第十七節我們祖先的見解

相比於理性,我們的祖先更喜歡讓那些偶然因素來決定公民的名譽、財產和生命;他們總是使用那些既不能證明清白無辜,也不能證明是善是惡,根本什麼都證明不了的證據來做證。看到這種情況,我們如何能不驚訝?

日耳曼人一直都是獲勝方[1465],非常蠻橫。謀殺、偷竊和羞辱,讓所有家族都成了互相廝殺的對手[1466]。後來這種習俗發生了變化,就算想要內鬥也得遵守某些規定:如果雙方希望通過武力解決爭端,首先要得到官員的允許和監控[1467]。這和普遍的蠻橫、無所顧忌的互相砍殺相比,自然是好了一些。

就像今天的土耳其人將同族相爭的第一次勝利視為上帝的決定一樣,日耳曼人也認為解決個人恩怨的決鬥的結果,是由上帝決定的,他們相信上帝的視線從未離開凶徒和劫掠者。

據塔西佗說,當某個日耳曼國家想要和其他國家開戰時,為了預先判斷誰會成為此次戰爭的獲勝方,它會先抓一個俘虜,讓其和本國人決鬥。對他們來說,決鬥連公共事務都能裁定,自然也能對個人恩怨進行裁定。

勃艮第國王貢多巴德是所有君主中,最喜歡以決鬥為裁定手段的君主,他還以法律的形式為決鬥提供依據。他說:「如此一來,我的子民就不必再為模糊的事情發誓,不必再為確定無疑的事情立下虛假的誓言了。」就這樣,神職人員在這邊說,支持決鬥的法律是對神靈的褻瀆,那邊《勃艮第法》卻表示,支持立誓的法律是對神的褻瀆。

決鬥取證也有其道理,不過這種道理是經驗上的。當一個國家唯一的長處就是戰鬥,軟弱也是罪惡。對他們來說,隻有辜負了自己所受的教育的人、不在乎名譽的人、以另一套和他人不同的規則為行事原則的人,才會軟弱怯懦。這意味著,軟弱的人對他人的輕視沒有畏懼,對他人的敬重沒有企盼。除非出身極差,否則人們往往既有智慧又有膽量,而機敏和力量互為依托,力量能夠激發膽量。除非對名譽無動於衷,否則人會為了獲得名譽而奮鬥終生。另外,力量、膽量和堅韌在一個崇尚武力的國家中,往往備受尊敬,而欺騙、狡詐和城府,即軟弱則是真正讓人齒寒的罪惡的根源。

將一塊鐵燒熱或將一盆水燒沸讓被告將手放上去,然後用布將手包裹起來不予處理,三天之後,如果沒有留下傷痕,就證明被告無罪,這就是所謂的用火取證。眾所周知,玩慣了刀槍的人,皮膚非常粗糙,根本不怕將手放到火上或者沸水裡,等過了三天,大多不會留有明顯的傷痕。除非接受考驗的人不夠男人,否則很難留下傷痕。農民的手掌又粗又大,撥弄燒紅的鐵塊,對他們來說毫無壓力,這種事連一個時常勞作的婦女都能做。寧可與人決鬥,也要保護小姐、夫人的人不知有多少[1468],更不要說一個淳樸得近乎沒有中產階級的國家了。

對於一個被指控通奸的女人,按照圖林根法[1469],隻要有人肯站出來為她決鬥,她就不必接受沸水取證。按照李普艾爾法,隻要證人願意為被告做證,被告就不必接受沸水取證[1470]。一個所有人都不願意為其辯護的女人,一個所有人都懷疑其誠信的男人,還有清白無辜的可能嗎?

正是因為這樣,我才會說,法律和風俗在那個以決鬥、灼熱的鐵塊和沸水作為取證手段的年代起到了相輔相成的作用。法律或許不夠公正,但它結出的果實大多是公正的,結果比原因更好,公正受損的情況比權利重,法律並不殘酷,盡管它有悖於感情。

第十八節決鬥取證法廣為流傳的原因

阿戈巴爾曾經致信怯懦者路易,從這封信中,我們可以知道,阿戈巴爾發現了貢多巴德法的各種弊端,所以下令勃艮第以法蘭克法為裁決依據[1471],這也是法蘭克人沒有使用決鬥取證法的原因。可是我們要知道法蘭克人當時用的是司法決鬥,這讓人們陷入進退兩難的窘境。我剛剛說過的那句話——允許決鬥取證的是薩利安法蘭克人,並非李普艾爾法蘭克人[1472]——剛好可以解釋此種情況。

可是,無論神職人員如何大聲疾呼抵製司法決鬥,也沒能阻擋它在法蘭西日漸普及。事實上,司法決鬥越來越普及的首要功臣,就是神職人員,我很快就會證明這一點。

向我們證明此事的,是倫巴第法。在奧托二世敕令的序言部分,有這樣一句話:「有一種非常糟糕的習慣,在很久以前從外邊傳了進來。如果有人認為某份遺產文件是假的,而文件的提交者又不願意接受各種司法程序的檢驗,他隻需對著《福音書》發誓,說這份文件確實是貨真價實的原件,如此就能成為遺產的所有者。所以,虛假的誓言必定有用[1473]。」教皇約翰十二世在羅馬為奧托一世加冕[1474]時,曾經作為主持者舉辦了一次會議,會上,意大利所有領主都表示這是一種可鄙的弊端,請求皇帝一定要製定法律將其去除。當時拉文納正要召開基督教公會議,教皇和皇帝一致認為可以將此事送交公會討論[1475]。會上還有一些顯貴,他們也紛紛呼籲要這樣做,且情緒更加激動,但是,有些人借口還有一些人沒有出席,要求下次再說。就在維羅納[1476],抵達意大利的奧托二世和勃艮第國王康納德與意大利的顯貴們一起開了一次會。皇帝應這些人的呼籲,在問過所有人的意見之後,頒布法令:一切遺產糾紛,當一方懷疑另一方提供了虛假的遺產證書時,將通過決鬥的方式處理此事。這一規定不僅適用於遺產爭端,還適用於采地糾紛和教會糾紛,不過決鬥之事,神職人員可以讓他人替代。由此可知,正是因為教會的取證方式有漏洞,貴族才會對司法決鬥如此熱情;不過,貴族強烈呼籲是一方麵,弊端自身其實也在發出呼籲。奧托二世極有威信,他來意大利就是為了讓大家知道誰是主人,並以主人的姿態展開行動,在兩次會議中,教會的人始終堅持己見;若非貴族和國王團結一心,共同逼迫,教會如何會妥協讓步?所以,我們不妨將司法決鬥視為一項貴族特權,一個被貴族用來抵擋不公和捍衛自己財產安全的屏障。司法決鬥從這以後,越來越流行。這種情況是在什麼時候發生的呢?當時皇帝比教皇更有力量,兩位奧托皇帝在意大利重塑了國家的權威。

決鬥裁定的出現與消極證詞得到允準有一定的關係,這點我在前麵已經說過了。為了證明我的言論,我將針對此事談談我的看法。當遺產證書的提供者被控告為提供虛假證書,他隻要使用消極證詞——將手放在《福音書》上,宣告證書確實是真的——就能證明自己是清白的;人們對兩位奧托皇帝控訴的弊端就是這個。當有人曲解法律使之存有弊端,該如何解決?決鬥取證於是應運而生。

當時神職人員和普通人之間有什麼矛盾呢?想要說清這一問題,首先得了解一下奧托二世的法律。而比它更早的是羅泰爾一世的法律[1477],它保障財產權,解決上述爭執和糾紛的辦法是,要求撰寫遺產證書的公證人起誓,證明該證書是真的;如果公證人死了,那麼需要起誓擔保的,則變成了在該證書上署名的證人。可是,這並未讓問題消失不見,我說的補救措施還是要用。

我發現,所有民眾在之前查理曼召開的會議上都和他說[1478],就當前的情況而言,想讓原告和被告在發誓時不說假話,難度極高,最好重新啟用司法決鬥。查理曼接受了這一建議。

在立誓取證停滯不前的時候,司法決鬥已傳至勃艮第。意大利國王戴奧多利克嚴禁東哥特人使用司法決鬥[1479]進行取證,欽達遜德斯和雷賽蘇恩德斯甚至立法遏製人們產生司法決鬥的意願。但是,那勃奈澤的人並不認可這種法律,在那裡,司法決鬥被視為哥特人的特權[1480]。

當東哥特被希臘人攻占,意大利的主宰成了倫巴第人,決鬥也隨之進入了意大利。可是,決鬥在他們最開始的幾部法律中是受限的[1481]。查理曼、怯懦者路易和兩位奧托皇帝製定的常規法律,一開始要求隻有刑事案可以使用決鬥,後來民事案也可以使用了,這些法律在倫巴第法和薩利克法中可以找到。人們左右為難,不管是消極證詞法,還是決鬥取證法,都存在缺陷,於是人們以自己受害的程度作為選擇立誓取證或者決鬥取證的依據。

看到人們向自己和祭壇尋求幫助以解決俗世爭端[1482],教會非常高興;能用刀劍捍衛自己的權利,也讓驕傲的貴族倍感欣喜。

不要以為我的意思是,被貴族厭棄的立誓取證法的發起者是神職人員。事實上,這種方法能夠建立起來,其根源是蠻族法典的原則和消極取證的體製。人們正是因為很多違法者利用這種取證方法逍遙法外,才想到應以教會的神聖性加以製約,這或許能讓罪犯心生懼意,讓發下虛假誓言的人心驚膽戰;神職人員為什麼支持並踐行此種做法,正是因為教會是消極證詞的抵製者。在博馬努瓦的書[1483]中,我們可以看到,這種證據從未被宗教法庭采信過,消極證詞被廢、蠻族法律減少了此類規定,或許與此密切相關。

我曾經一再談及的司法決鬥和消極證詞被付諸使用兩者之間的聯係,由此我們或許能有更深的感觸。被世俗法庭同時采納的消極證詞和決鬥取證,在宗教法庭一並遭到抵製。

一個崇尚武力的國家,當那裡的人堅信決鬥的結果是由神明決定的,並采用了此種方法時,那麼,就不會再使用比如雙臂交叉法、沸水法和冷水法等神明的其他裁決方法了,對他們來說,采用決鬥取證法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

查理曼規定,他的兒子們要用雙臂交叉法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端。怯懦者路易規定[1484],除非宗教事務,否則嚴禁使用此類裁決方法,他的兒子羅泰爾則將雙臂交叉法和冷水法徹底廢除了[1485]。

不要以為我的意思是任何教堂都沒使用過以上采證法,更不要說腓力·奧古斯都還曾經在某項法律中談到過這些采證法,隻不過當時得到廣泛認可的采證法的數量非常少。我要說的是,這些方法幾乎沒被真正使用過。和聖路易相比,博馬努瓦生活的時代要更晚一些,但也沒差很多,在談及各種取證方法時,除了司法決鬥,我在上麵談及的其他取證方法,他一個都沒說過。

第十九節人們將羅馬法、薩利克法和敕諭拋諸腦後的另一個理由

羅馬法、薩利克法和敕諭及其權威為什麼會消失不見,我在前麵已經說過了;我認為,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決鬥取證法的全麵應用。

對決鬥取證法的抵製使得薩利克法部分失效,於是它走上了末路。同樣的,嚴禁使用決鬥取證法的羅馬法也覆滅了。那時的人想的是應該製定一套法律讓決鬥取證法得以施行,並以此為標準來衡量法律的好壞。敕諭的規定一樣失去了效力。就這樣,大量法律變得無效,但沒有人能給出一個它們失效的準確時間。人們忘了它們,也沒有製定新的法律取代它們。

成文法對這種國家來說是多餘的,即使存在,人們也會輕易將其忘卻。

一切爭端都用決鬥來解決,可決鬥能用多少才華呢?

所有行為,不管是民事性的,還是刑事性的,經過簡化都成了某種事實。決鬥就是以這種事實為基礎的。因此,決鬥可以說是解決案情本身、附帶案件和預審訟案的唯一手段;博馬努瓦不隻這樣說,還舉了實際的例子[1486]。

我發現加佩王朝前期的法律,是以人際交往中的言行舉止問題為首要原則的,任何事都要比不上名譽。對法官來說,不認同判決結果就是在羞辱自己,必須對其加以追究。在布爾日[1487],法官若是傳喚某人,對方卻沒有準時出庭,他會說:「我已經讓人通知過你,可你仍然沒能準時出席,這表明你沒有將這件事放在心上,你必須為此向我道歉。」於是雙方展開決鬥。胖子路易對此種習慣法進行了修正[1488]。

發生在奧爾良的一切債務糾紛,都以決鬥的方式解決[1489]。路易七世規定,除非欠債金額在五蘇以上,否則不準進行決鬥。可是在聖路易時期[1490],隻要債務所涉金額超過十二鍀,就可以決鬥了,所以說路易七世的規定不過是一條地方性條令。曾經有一位法學家[1491]告訴博馬努瓦說,過去法國有一種風俗非常糟糕,就是可以花錢雇用一個以決鬥為生的人,在某一段時間內,當自己和人發生糾紛時,替自己和人決鬥。所以說,那時的司法決鬥非常普遍。

第二十節名譽問題是怎麼出現的

在蠻族的法律中,有很多謎團讓人始終扌莫不著頭腦。按照弗裡斯蘭法,若有人因為受到棍棒襲擊而慘遭不幸,那麼他可以得到半蘇的賠償,這未免太少。可是他受傷所得的賠償卻高於半蘇,就算他受的傷非常輕也一樣[1492]。按照薩利克法,如果一個自由民被另一個自由民用棍棒敲擊三下,在沒有流血的情況下,他可以得到三蘇的賠償金;而在流血的情況下,他可以得到十五蘇的賠償金,這個金額和遭到鐵器襲擊的賠償金額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傷勢越重,賠償金越高。倫巴第法[1493]根據敲擊數量的不同,一下、兩下、三下,還是四下,規定了不同的罰款金額。可是現在不是這樣,打一下和打十萬下受到的懲處是一樣的。

按照查理曼法[1494]——後被歸入了倫巴第法,決鬥者應以棍棒為武器。這可能是對神職人員的一種妥協,也可能是為了讓越來越普遍的決鬥少一些流血傷亡而采取的舉措。按照怯懦者路易的敕諭,既可以用棍棒決鬥,也可以用刀劍決鬥[1495]。不過後來,除了農奴,沒人會用棍棒決鬥[1496]。

這時,名譽問題的某些要素已經顯現並固定下來了。原訴人將某人違法一事告知法官,被告表示自己並未違法,對方在誣陷他[1497],法官於是命令雙方展開決鬥。就這樣,規則形成了:如果有人說你說謊,為了澄清真相,你必須要和他展開決鬥。

決鬥之言隻要說了,就不能收回。出爾反爾是會受到懲罰的[1498]。於是有了這樣的通例:隻要不想喪失名譽,就必須一諾千金。

紳士們的決鬥發生在馬上,以刀劍為武器[1499];平民的決鬥發生在地上,以棍棒為武器。人們之所以將棍棒視為羞辱性武器[1500],原因就在這裡,人們認為隻有侮辱你為平民的人才會用棍棒攻擊你。

在決鬥中,唯有不以護具遮擋麵部的人,才會傷到臉頰[1501]。被人扇耳光意味著對方說你是平民,所以必須通過鮮血來洗清這一羞辱。

日耳曼各個民族的人和我們一樣看重名譽,甚至可以說他們比我們更看重名譽。因此,就算親戚關係極遠的人,對於羞辱,也會有一樣的感受,這是他們各項法律的基調。按照倫巴第法,若有人帶著一大堆隨從在毫無預兆的情況下毆打某人,卻隻是為了羞辱和戲耍對方,那麼殺人需要支付多少賠償金,他就需要支付半數給遭到襲擊的人[1502];如果他為了羞辱對方,不僅打了他還將他綁了起來,那麼支付的賠償金就是殺人賠償金的四分之三[1503]。

所以說,我們的祖先將臉麵和名譽看得非常重,卻沒有明確地區分開羞辱的各種方式,比如用什麼東西、打在了什麼地方、通過什麼方式打的……隻要是被打就是受辱,在此種情形下,暴行的強度決定了受辱的程度。

第二十一節對日耳曼人名譽問題的其他看法

塔西佗說[1504]:「在戰鬥中遺失盾牌被日耳曼人視為極大的恥辱,這是很多人選擇自殺的理由。」因此,按照薩利克舊法,遺失盾牌這種虛假指控的受害者,可以索要十五蘇的賠償金[1505]。

該賠償金額,在查理曼修訂薩利克法時,被改成了三蘇。不要以為這是因為查理曼想要敗壞軍隊的秩序,他這麼做明顯是因為武器上的變化,事實上,很多武器的變更導致了很多習慣上的變更。

第二十二節與決鬥相關的風俗

感官刺激帶來的幸福感、喜愛和被喜愛對我們的誘惑,以及討女性歡心的意願,是我們和女性建立聯係的基礎。一個人的優點有很多構成要素,女性具有高超的辨別技巧,可以發現其中的某些要素。人們普遍喜歡討女性歡心,源於此種意願的諂媚心,和愛情是兩回事。它是得體的、輕浮的和長久的偽裝出來的愛情。

縱觀在不同時代、不同背景下的各個民族,我們發現以上三種愛情,大多時候都隻表現出來一種,少數時候會表現出兩種。不過在我看來,在決鬥盛行的時候,表現最突出的唯有諂媚。

在倫巴第法中[1506],我發現當兩個人進行決鬥時,如果一方身上有魔幻草,法官會要求他摘掉魔幻草,並發誓除此再無其他魔幻草。恐怕這條法令唯一的依據就是民眾輿論了。有人說,恐懼製造了很多東西,有魔力的魔幻草就是其中之一,它是在恐懼下幻想的結果。人們會全副武裝地參加決鬥,他們手中的防護工具和進攻武器非常重,武器的質量越好,越結實,決鬥者的優勢就越大,這毫無疑問,如果有人說決鬥者拿的是有魔力的武器,現場的很多人都會有一種眩暈感。

這就是神奇的騎士製度的來源,每個人都願意相信這種事是真的。我們在小說中,可以看到四海為家的俠客、巫師、仙女、有翅膀的馬、能和人溝通的馬、隱形人、不懼刀槍的人、注視著大人物的出生和學習的魔法師、有魔力的皇宮、沒有魔力的宮殿;我們透過現實世界去看一個全新的世界;按照大自然固有秩序生活的隻有尋常百姓。

那是一個到處都是城堡、樓宇和竊賊的地方,那裡的遊俠隨身帶著武器,他們願意鋤強扶弱,並以此為榮。因此,我們的小說將以愛情為基調的諂媚與武藝、保護融合到了一起。

在人們的幻想中,出類拔萃的男子,在遇到在一個善良、美麗、柔弱的女子後,對其心生愛慕,為了她即使刀山火海也願意去闖,他的生活就是讓她開心快樂。就這樣,諂媚之風興盛起來。

這種討女人歡心的願景,在我們騎士文學的推動下,越發壯大,這種諂媚之風在我們的祖輩身上非常少見,可是如今已經在歐洲某些地區顯現出來了。

恢宏雄偉的羅馬城內一片富麗堂皇的景象,這讓肉體歡愉的思想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有些人因為向往希臘平靜的鄉村生活,產生了描繪愛情的想法[1507]。捍衛女性良好的道德和美麗的外表是一種遊俠思想,而獻媚於女性的風氣正是這種思想的結果。

融合了英勇與愛情的騎士比武製度,是這種精神能夠長久存在的巨大推動力,因為它對獻媚之風非常重要。

第二十三節司法決鬥需要遵循的法律原則

這並不是一種好的風俗習慣,而它所要遵循的規範又是如何被總結出來的?這種奇怪的法律條令到底有什麼內容?對此,我們或許會有一探究竟的欲望。本質上講,人是理性的,可是有時,人們也會將偏見當成需要遵守的規則。還有什麼東西比司法決鬥更不符合良知嗎?不過將這點闡述清楚之後,你會發現,在現實操作中,司法決鬥總算不是徹底地肆意胡為。

司法體製在聖路易手中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所以認真研讀他的規定,能讓你對當時的法律規範有一個明確的概念。德方丹和聖路易生活在一個時代,聖路易去世之後,博馬努瓦發表了自己的著述[1508],其他人生活的時代比這更晚。所以,想要知道古代人是如何做的,就隻能從後人的修正中挖掘了。

第二十四節司法決鬥的原則

如果原告的數量超過一個[1509],那他們要先商量好由誰來決鬥;如果眾人意見不一,那麼參與決鬥的人,則由出庭的原告代表從所有原告中指定。

如果決鬥是由紳士向平民提出的[1510],該紳士需要帶著盾牌和棍棒走過去;如果他發起挑戰時,騎著馬,帶著武器,他必須下馬,放下兵器,如此一來,他和平民對戰時,就隻能穿著襯衫了。

有三條禁令是司法官員在決鬥前必須講明的[1511]:第一,當事人的親屬必須離場;第二,旁觀者不許喧嘩;第三,不準插手決鬥,如有違反,將從重處罰,若決鬥雙方中的一方因有人插手以致落敗,那這個多事的人甚至會被執行死刑。

維持決鬥環境,是司法官員的職責[1512]。當有人求和時,為了保證求和失敗後,雙方能按照之前的狀況繼續決鬥,司法官員需要先將雙方的位置和情況記錄下來[1513]。

當一個接到挑戰的人,堅信對方是罪犯或者發了假誓,而撿起挑戰物時,按照國王的豁免書,除非伯爵同意,否則,在決鬥中戰敗的人無權講和[1514]。

可是,如果有哪個領主因為收受賄賂,而在事涉重案、要案的情況下,同意講和,那麼該領主不僅要支付六十鋰的罰款,還會失去對罪犯的處置權,必須將其移交給伯爵。

很多人沒有挑戰和接受挑戰的本事。在查明情況之後,他們可以雇人代替自己決鬥。按照規定,落敗的那個人會失去一隻手[1515],這是在受雇者和決鬥結果之間建立緊密的聯係。

上個世紀的法律禁止人們決鬥,如有違反,會被處以死刑;事實上,隻要砍掉武者的一隻手,讓他再沒有能力參與決鬥,也就夠了。作為一個男人,還有什麼比失去了最大的驕傲,隻能苟活於世,更悲慘的呢?

如果決鬥雙方有一方犯了死罪[1516],且雙方均由他人代為決鬥,那麼他們將在遠離決鬥場的地方,被繩子勒住,最後落敗方的雇主會被這條繩子勒死。

整個訟案並不會因為一方在決鬥中戰敗而宣告結束。例如,決鬥是在預審判決中進行的,那麼,即使一方落敗,也不過是預審落敗[1517]。

第二十五節司法決鬥的禁製

有些糾紛隻是民事性的,且不是什麼大事,這時就算一方已經將對方的挑戰物撿起來了,領主也會強迫他扔回去。

如果案件發生在大庭廣眾之下,是確定無疑的事實[1518],比如發生在集市上的凶殺案,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會有聽取證人證言和讓雙方展開決鬥的過程了,法官隻要按照人盡皆知的事實宣判即可。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領主的法庭慣用的一種方法,已經得到了人們的普遍認可,那麼這時為避免決鬥結果影響習慣法,領主將嚴禁雙方展開決鬥。

決鬥隻能是為了自己、為了家族或者為了自己的領主[1519]。

為避免案子沒有結束之日,原告的親人不能在案件未被受理的情況下提出決鬥的要求。

如果受害者的親屬想為死者報仇雪恨,可所謂的受害者不僅沒死,還在後來再次出現,那麼決鬥的理由也就消失了。同樣的,如果案發的時候,很多人都能證明嫌疑人不在場,那也不需要展開決鬥[1520]。

如果受害者在彌留之際親口表示凶手並非這個人[1521],而是另一個人,那也沒必要決鬥。不過,受害者若是隻說此人不是凶手,卻未指明真凶是誰,那麼人們會默認這是死者的寬仁厚道,然後繼續探查,如果涉案雙方是紳士貴族,戰爭甚至可以成為一種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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