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如何製定法律(2 / 2)

加入書籤

如果犯了偷竊罪的人是奴隸,羅馬人會將其從塔貝亞懸崖推下去。萊庫古的法律關於竊賊的規定和奴隸沒有絲毫關係,所以羅馬人對奴隸采取另一種處罰方式,其實正是在遵循斯巴達人的法律原則。

羅馬的裁判官會命人隨意杖責被抓到的未成年竊賊,斯巴達人也是這麼做的。這些行為方式有著悠久的歷史,斯巴達人這麼做遵循的是克裡特人的風俗。柏拉圖以「既然可以承受個人對戰的痛苦,私下偷竊的痛苦又有什麼不能承受的」這句話來證明他的觀點:戰爭是克裡特人製定此項法律的原因。

由於公民法以社會為對象,所以它的基礎是政治法。所以如果一個國家準備啟用另一個國家的公民法時,必須先看看那個國家和它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體係和政治法。

為什麼克裡特人關於盜竊罪的法律條文,在斯巴達就像在克裡特一般適應良好,因為斯巴達人移植過去的不僅僅是這項法律,還有克裡特人的政治法和法律體係。但是羅馬與斯巴達的法律體係是不一樣的,所以在被移植過去之後,這條法律與羅馬人其他公民法的條文很難建立聯係。

第十四節法律和立法時的環境不可分割

雅典有這樣一條法律:當雅典被圍,城內所有幫不上忙的人都要被處死[1675]。這條政治法非常卑鄙,催生它的那條萬民法一樣卑鄙。如果希臘的某座城市陷落,那麼這座城市裡的居民作為公民的自由就將被剝奪,他們會變成奴隸並遭到販賣,如此一來,陷落的城市就徹底被毀了,人們為什麼要殊死反抗,為什麼會做出沒有天良之事?原因就在這裡。另外,有時這也是此類殘忍法律出現的原因。

按照羅馬法[1676],如果醫生出現過失或者無能為力的情況,將會受到懲罰,按照地位高低,或被流放,或被處死。但法國的法律不是如此,這很正常,畢竟羅馬法和法國法律是在不同的情況下編製的。在羅馬,任何人都能成為醫生,魚目混珠的情況非常嚴重,可是我們這裡的醫生都是經過學習,拿到了行醫資格的。因此,醫生在人們眼中,就是醫術高超之人。

第十五節有時法律需要自己調節

按照十二銅表法,殺了在夜晚行竊的人,無須承擔責任;殺了在白天行竊的人,如果他反抗的話,也無須承擔責任。不過,這條法律還有一個規定:在他殺掉小偷兒的過程中,必須向民眾大聲呼喊[1677]。呼喊可以證明殺掉竊賊者並未犯法,有機會讓法官和證人在他行動時到達現場,所以,那些將執法權交給公民的法律應該一直堅守這一條。隻有讓民眾知道發生了什麼事,知道他殺掉竊賊時的詳細情況,才能讓當時的一切,比如神情、麵色、情緒、沉默或者每句話,成為證據,以判定這位殺掉竊賊的人是否有罪。這種法令會對公民的安全和自由造成威脅,怎麼能背著民眾去做?

第十六節立法時要注意什麼

多少關注一下立法模式,是每個有足夠的才華為本國或別國立法的人應該做的事。

法律用詞要簡潔。短小精悍的十二銅表法連孩童都能背誦[1678],自然是其中的佼佼者。查士丁尼的《新法輯覽》之所以遭到刪減[1679],就是因為太長了。

法律用詞要淺顯直白,旁敲側擊永遠比不上開門見山。在東羅馬帝國,法律界沒有王者,君主們說起話如文豪一般。辭藻華麗的法律,隻會被人們當成一本誇張的書。

法律用詞要精準到不會讓任何人產生誤解的程度。樞機主教黎塞留允許人們在國王麵前控告大臣[1680],但若說的隻是雞毛蒜皮的小事,那麼控告者將受到懲罰。一件事是不是大事是很難界定的,甲眼中的大事,在乙眼中或許根本不值一提,所以,人們就不會積極地指控他了。

按照霍諾尤斯法,如果有人買賣已獲得自由的奴隸,讓其重新變成農奴,或者讓他感到不安,將被處死[1681]。一個人安心與否完全是他自己的感受,所以這類模糊不清的詞也不應該用。

因為影響貨幣價值的因素非常多,在不同的時間,同等幣值完全可以代表兩種不同的價值,所以當法律要確定一個數量時,盡可能不要以金錢為標準。羅馬那位莽漢的故事,我想大家都知道吧,他見到誰就打誰耳光,然後再按照十二銅表法給人二十五蘇。

如果已經用清楚的言辭在法律中對某件事做了解釋,再用含糊的詞語就沒必要了。路易十四的一項刑事法令[1682],明明已經將國王負責的案件逐一列明了,可在最後,偏偏加了一句「以及國王的法官一直負責的所有案件」,於是,又繞回剛剛脫離的獨裁狀態。

聽聞在遵行習慣法的地方,有些原告直到宣判三四個月,甚至六個月之後,才提起上訴,查理七世表示[1683]這完全違背了國家的習慣法,於是下令隻有在檢察官徇私枉法、欺上瞞下[1684],或者確實存在某些關鍵、顯著理由的情況下,才允許過期上訴,平時隻能立即上訴。這是一項前後矛盾的法令,而且是截然相反,若非如此,也不會有人將上訴時間拖延到三十年之後了[1685]。

按照倫巴第法,穿上教服的女性,就算沒有宣誓成為神職人員,也不能結婚[1686],此項法令說:「一個已用戒指娶了一位妻子的男人,再娶一個妻子屬於違法行為,再將上帝的妻子或者聖母娶回家就更不用說了……」我的意思是,從事實走向虛妄,或者從虛妄走向事實,都不應成為法律中講理的方式,從事實走向事實才是。

康斯坦丁有項法律,除了主教,其他任何人的證詞都不作數[1687]。這位皇帝想走捷徑,審案隻看人,且隻看地位高的人。

法律應該通俗易懂,即使是尋常人也能充分了解。法律隻是一個家長的樸素的道理,而非艱深的邏輯學。

除非無法避免,否則法律中盡量不要有例外、條件和修訂。一旦有了這些,就免不了要有另外一些。

除非理由充分,否則不要修改法律。查士丁尼規定,如果訂婚已過兩年,男方還不肯結婚,女方可以退掉親事,不僅如此,還能留有嫁妝[1688]。後來他將此項法律改為,如果男方較為窮困,兩年的時限可以延長為三年。但是,這種事,兩年和三年有什麼區別,三年比兩年好在哪兒了?

如何才能證明一部法律確實是有道理的?首先得保證這些道理和這部法律相配。羅馬有部法律規定,因為盲人看不到法官的衣著,所以嚴禁盲人辯訴。這個理由沒有任何道理,明顯是刻意找的,畢竟有說服力的理由很多。

畢達哥拉斯的數率貌似可以證明[1689],法學家保盧斯的說法——七個月的早產兒已經發育完好——是正確的。可是要用畢達哥拉斯的數率作為判案的標準,這不是很奇怪嗎?

在法國,某些法學家以國王的王冠是圓形的為理由,要求被國王攻占地區的教會,向國王表示臣服,並接受國王的調派。在這裡,我想探討的不是國王的權力,也不是公民法或教會法此時是否應該向政治法低頭。我唯一想說的是,這是一種值得尊敬的權利,應當用莊重的原則來守護它。誰見過這種事——某種身份擁有的切實的權利,居然是象征此種身份的物件的形狀決定的。

達維拉說,魯昂高等法院判定查理九世成年時,他才十四歲,按照那時的法律,如果事涉未成年財產權的收回與處置,在計算年齡時必須準確無誤,一天都不能少,但如果涉及尊號的交接,那生日一過就算大了一歲[1690]。這項規定迄今為止並未造成任何弊端,我要做的也不是指出它的錯處,我隻想說,君王是數以萬計的百姓的掌控者,對他來說,一個名號能決定什麼呢?所以這位濟貧署長的道理是錯的。

法律比人更會推理。按照法國的法律[1691],在瀕臨破產的十天內,商人的行為將帶有欺騙性,這是法律的推斷;按照羅馬的法律,察覺妻子通奸卻不離婚的男人必須接受處罰,除非他覺得自己未必能贏得這場官司,或者他不怕丟臉,這是人的推斷。法官需要找到誘因,然後宣判,可是支持他得出判決的思考模式並不清晰。若以推斷為判決依據,那法官的裁決將充滿偶然性;若以法律為推斷依據,法官就能從法律中找到一種穩定的原則。

按照柏拉圖的法律,那些因為懦弱,而非不願受侮辱而選擇自殺的人,將受到懲罰,這點我在前麵已經說過了。以這項法律為審判原則的法官,若無法問出罪犯到底為什麼自殺,他將隻能自己推斷,所以,這條法律是非常糟糕的。

按照羅馬人的法希笛安法,無論何時,遺產繼承人都能得到四分之一的遺產。可是與此同時,又有一項法律規定,立遺囑者有權剝奪繼承人這四分之一的遺產繼承權。如此一來,法希笛安法哪還有什麼法律效力:立遺囑者若願意將遺產留給繼承人,繼承人也不必請出法希笛安法了;立遺囑者若不願將遺產留給繼承人,就算繼承人請出法希笛安法,立遺囑者也可以將其駁回。這是在拿法律尋開心嗎?

為防止法律和事物的性質相悖,立法時應嚴密監控法律的性質。腓力二世在奧蘭治親王遭到流放時說,殺掉奧蘭治親王或其繼承人將得到兩萬五千埃居和爵位作為賞賜。一個國王竟然打著上帝臣仆的旗號說出這種話,竟然可以拿爵位來賞賜此種行為,所謂上帝的臣仆竟然通過懸賞來激勵這種行為。榮譽觀、道德觀和宗教觀都被這一切徹底毀掉了。

有些事算不得壞事,卻以假想的善為理由,嚴禁人們去做,這恐怕完全沒必要吧。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應該坦率直白。立法是為了對人的惡予以懲治,既然如此,它首先就得乾淨純粹。西哥特法有一條規定[1692]:猶太人可以不吃豬肉,但和豬肉一起烹煮的食物,他們必須吃。這太荒唐了。按照猶太人的法律,他們是不能吃豬肉的,而且不吃豬肉幾乎是猶太人僅剩的法律,這是唯一可以分辨他們的標誌了,可此項規定卻在強迫他們必須背棄這條法律。

第十七節壞的立法方式

我們的國王以敕令和詔諭的形式下達自己的命令,羅馬的國王也是如此。但是羅馬的國王和我們的國王也有不一樣的地方,比如我們的國王不許個人和法官上達陳情表來陳述他們的分歧,但羅馬國王允許,不僅如此,還會通過敕復予以回應。事實上,教皇的敕諭也是一種敕復。這並不是一種好的立法模式,這點我們是清楚的,隻有那些想讓立法者走上歧途的人才會主張以此種模式立法。尤裡烏斯·卡皮托裡尼說[1693],圖拉真不想讓那些隻是特殊恩赦的敕令出現在所有案件中,所以通常不會批準此類敕復。馬克裡努斯無法忍受將康茂德、卡拉卡和其他昏庸無道的皇帝的敕復,當成法律的行為,所以下令廢除一切敕復[1694]。可查士丁尼卻將這些敕復編進了自己的法律匯編中,因為他並不認同馬克裡努斯的想法。

研讀羅馬法的讀者們,請聽我一言,不要將那些假想的內容和以下法令混為一談:元老院法令、平民會議決議、君主們的總則,還有所有以事物的屬性、女人的脆弱、未成年人的劣勢和公共利益為基礎確立的法律。

第十八節一致性的思想

一致性的思想,有時會出現在大人物(即使是查理曼也一樣如此)身上,總是會出現在小人物身上。他們了解的那種完善就存在於一致之中,所以他們必定可以找到。行政管理和商業活動采用相同的計量單位,國家遵行相同的法律,各個地方信仰同一個宗教。但是,這些相同的東西,是否永遠合宜、毫無例外呢?相比於承受,改革更難忍受嗎?何時應該區別對待,何時應該保持一致,難道那些具有洪才大略的人不知道?在中國,中國人和韃靼人會各自遵循自己的禮儀規範。中國是世界上最崇尚和平的國家。若所有民眾都能奉公守法,那麼是什麼法律又有什麼關係呢?

第十九節立法者

亞裡士多德有時會放任自己嫉妒柏拉圖,有時又會放任自己喜愛亞歷山大。雅典人的暴虐讓柏拉圖火冒三丈。馬基雅視以倫迪諾瓦公爵為榜樣,滿心滿眼都是他。托馬斯·莫爾的書並不他自己的想法,是他看來的,他希望希臘城邦那種質樸的方式,可以在世界所有國家推行[1695]。哈林頓除了英格蘭共和國,什麼都看不見,不少作者堅信沒有國王的地方必定戰亂四起。法律時刻都有和立法者的熱情與成見碰撞的危險,有時隻會稍微沾上一點點顏色,有時卻會無法前進被它們同化。

↑返回頂部↑

書頁/目錄

本章報錯

其他相关阅读: 中國歷代哲學智慧 中華上下五千年全知道 戰星錄 賺錢,復仇,征服宇宙 回到九零當巨星 嫁給前夫他爹 執行利劍 悍城 穿成對照組後鹹魚女配爆紅了 天衡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