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法蘭克人在法律方麵的封建思想與構建君主政體的聯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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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封建法律

有件事隻會在世間出現一次。為避免讓本書存有遺憾,我認為這件事必須要談。這件事曾經覆蓋了全歐洲的法律,與人們之前了解的那些法律無關;它們帶來的好事不計其數,帶來的壞事也數不勝數;失去領地者能夠擁有權力,它們起到了極大的作用;它們讓領主的權力淩駕於相同的事物和相同的人,又讓領主的權力掌控在若乾人手中,以節製領主的權力;在領土遼闊的君主製國家,它們製定的規範雖然趨於混亂,可在混亂之中,卻有一種朝著秩序與和諧邁進的趨向。

若不重新寫一本書,是無法將這些法律一一列舉出來的。在這本書中,讀者看到的法律隻是我觀察到的,而非我研究出來的,這是由本書的性質決定的。

封建法律就像一幅唯美的畫卷。一棵老橡樹高高地矗立在那兒[1696],遠看是一幅鬱鬱蔥蔥的景象;近看卻唯見樹乾不見根莖,除非將地麵挖開,否則是看不到樹根的。

第二節封建法律的起源

日耳曼尼亞人是羅馬帝國的征服者。很少有著作講述這些民族的風俗,不過正好有兩本,而且是非常有分量的兩本。在和日耳曼尼亞人對戰時,愷撒專門研究了日耳曼尼亞人的風俗,並記錄下來[1697],這些風俗正是他所使用的某些計策的基礎[1698]。與此相關的內容愷撒雖然隻寫了幾頁,卻相當於幾卷。

塔西佗有一本書專門介紹日耳曼尼亞人的風俗,雖然篇幅有限,卻是塔西佗所寫,他以簡練的言辭記述了親眼所見的一切。

愷撒記述的蠻族法律和塔西佗記述的蠻族法律是一致的,這些法律在他們的書中無處不在,在這些法律裡,他們的身影也無處不在。

在研究封建法律的過程中,我總覺得自己陷入了一座昏暗的迷宮,這裡充滿了岔道和暗巷,可我堅信自己握著線頭,總有一天會走到盡頭。

第三節附庸製度的發生

愷撒說:「日耳曼尼亞人不太喜歡從事農業勞動,牛奶、奶酪和肉製品是他們的主要食物,為個人所有的那種有確定數量和麵積的土地,在他們那裡是不存在的。生活在一起的家族和親屬每年都能從官員和首領手中領到一塊土地,這塊土地的尺寸和地點均由官員和首領隨意規定,但一年之後,這塊土地將不再屬於他們了[1699]。」塔西佗說[1700]:「所有君主都有自己的追隨者和擁護者。」按照塔西佗的說法,這些人是仆從[1701],他之所以選擇這個詞,和他們的處境有很大關係。這些日耳曼尼亞人好勝心極強,所有人都希望君主看重自己,君主之間也爭鬥不斷[1702],攀比誰擁有更多仆從、誰的仆從更加英勇。塔西佗說:「他們的勢力與地位是通過圍繞在他們身邊的年輕人展現的,這些年輕人經過層層選拔,在和平時期代表的是體麵,在戰爭時期,代表的是屏障。一個人擁有的仆從越多,越英勇,他在族中和鄰裡間的名望就越高;如此一來,就會有人來拜會他,給他送禮,還有各個地方的特使,他們也會紛紛趕來。戰爭的結果通常是由聲望決定的。在戰鬥中,君主必須是最勇敢的人,否則就是恥辱;將士必須和君主具有同等的美德,否則就是恥辱;君主力戰而亡,將士卻苟且偷生,則是永遠無法抹去的最大的恥辱。守護君王是神聖的承諾。為了和朋友保持來往,他們會在自己城邦和平安定的時候去其他正在戰鬥的城邦。他們為朋友提供武器和馬匹,從朋友那裡得到豐盛但味道欠佳的食物。君主們之所以能如此豪爽大方,搶劫和戰鬥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勸他們為了豐收而去勞作,遠比勸他們挑釁敵人在戰場上流血難。他們絕不會用汗水去換取可以用鮮血換取的東西。」

日耳曼尼亞人沒有采地隻有附庸的原因,就在這裡。君主自己都沒有土地,還說什麼采地呢?換句話說,馬匹、武器和食物就是采地。那些曾經立下誓言,向他們獻出忠誠的下屬就相當於附庸,他們有戰鬥的義務,身上的責任和之後為了采地而肩負的責任幾乎是一樣的。

第四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愷撒說[1703]:「在民眾會議上,隻要某個領導者表示自己想成為首領,要求大家立即表明自己是否願意追隨於他,這時,那些支持這一壯舉或敬佩他的人,紛紛起立宣稱效忠,就這樣,人民開始稱頌這位領導者。可是,他必須踐行自己的誓言,否則民眾將不再信任他,並將他視為逃兵和背叛者。」

若說墨洛溫王朝歷史的起源,就在愷撒上麵說的這些話中;就我在上一節所做的論述中——我引用的塔西佗的話後麵那段論述即是。

國王們每次開戰之前都要重新集結軍隊,他們要說服另外一些軍隊,征召一些新兵;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他們要花很多錢;他們一邊通過劫掠分割得到大量土地和戰利品,一邊又將這些土地和戰利品分出去,他們不停地擴張自己的領地,又不停地削減自己的領地;除了國家,兒子通常還會從父親那裡得到一些金銀珠寶[1704];一個君主製國家的君主一定要有財寶,如果其他君王反對,這位君主甚至不能用這些珠寶給女兒添妝,這是為了不讓女兒將財寶帶去其他城邦[1705]。看到以上這些內容,我們沒什麼可驚異的。想讓君主政體活動起來,必須時刻注意擰緊發條。

第五節法蘭克人攻占的地區

有人說,奪得高盧的法蘭克人不僅占領了這個地方,還將每一片土地都變成了采地。事實上,這個說法是錯的。那些人是因為看到近乎所有土地,在加洛林王朝的晚期,都成了采地、次采地,以及采地或次采地的屬地,才會這麼說。但這其實是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結果,這也是我們接下來要談的。

有人想要以此為基礎,證明蠻族為了建立從事農業活動的奴隸體製而製定了具有高度適用性的法律;這種推斷,基礎是錯的,它自然也是錯的。如果采地在特定時間內一直都有被收回的危險,那麼國內所有土地都是采地和采地的屬地,每個人都是附庸和由附庸掌控的奴隸;財富是權力的保障,國王隨時都能控製自己唯一的財富,也就是采地,所以他有權獨裁,就像土耳其的蘇丹那樣。這要是真的,歷史就徹底被顛覆了。

第六節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蘭克人

日耳曼人攻占了高盧,那勃奈澤和法國南部近乎所有地區都被西哥特人占領了。除了勃艮第人生活的東部,法蘭克人幾乎攻占了其他所有地方。

沒有哪個民族能在很短的時間內換一種新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所以蠻族並未改變原住民的習俗、好惡和習慣,這點毋庸置疑。這些日耳曼人很少從事農業勞動,塔西佗和愷撒的著述告訴我們,畜牧業是他們主要的維生手段。因此,大部分蠻族法律都是關於牲畜的。勞裡孔是一位牧民,他撰寫了法蘭克人的歷史。

第七節分割土地的各種方法

為了攻占羅馬,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找出了各種借口;為了不受他們的侵略和攻擊,羅馬人隻能為他們提供生活物資。一開始給的是小麥[1706],後來發現相比於小麥,給土地更合適。在西哥特人[1707]和勃艮第人[1708]的紀年史和法典中,我們可以看到關於羅馬皇帝及其使者,在分割土地的問題上,與西哥特人、勃艮第人達成了某些協議[1709]的記述,事情正是如此。

法蘭克人沒有這麼做。在薩利克法和李普艾爾法中,沒有任何關於分割土地的內容。他們隻是攻擊、劫掠某些地方,至於規則,隻是他們用來要求自己人的。

所以,高盧的勃艮第人、西哥特人,西班牙的西哥特人,奧古斯圖盧斯、奧多亞克派駐到意大利的雇傭兵[1710]采用的方法,與高盧的法蘭克人和非洲汪達爾人采用的方法[1711]是不一樣的,千萬不要將兩者混為一談。前者所用的方法是和原住民就分割土地達成協議,後者所用的方法就和分地沒什麼關係了。

第八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有人說,羅馬人的大部分土地都被蠻族侵占了。這種說法的起因是,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顯示,這兩個民族占地三分之二。但實際情況是,這兩個民族隻是在分配給他們的領地上,占三分之二。

在《勃艮第法》中,貢多巴德說勃艮第人在居住區內占地三分之二[1712];按照《勃艮第法》第二補篇的說法,之後過來的人隻能分到一半的土地[1713],所以羅馬人和勃艮第人並不是在一開始就將所有的土地都分了。

這兩部法典說法相同,可以互相做證。《勃艮第法》並非瓜分了所有的土地,既然如此,西哥特法的分地應該也是如此。

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在行動時都講究謹慎克製,他們沒有瓜分掉所有已經占領的羅馬土地。要那麼多土地有什麼用呢?所以隻是拿走了他們需要的部分,放棄了剩下的部分。

第九節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的法律是如何正確地應用到分地上的

生活在同一地區的兩個不同的民族因為沒辦法分開,所以采取了分地這一措施,所以不要以為分地這種行為起源於暴虐思想。

按照《勃艮第法》,羅馬人應將每個勃艮第人視為客人。日耳曼人就有這種風俗。按照塔西佗的說法[1714],世界上再沒有哪個民族比日耳曼人更好客的了。

法律為勃艮第人提供了三分之一的奴隸和三分之二的土地。這是一項同時兼顧兩個民族情緒,且與他們的謀生手段相適應的法律。勃艮第人從事畜牧業,對奴隸沒什麼要求,但需要大量土地。羅馬人從事農業,而耕種田地需要大量勞動力,所以相比於土地,他們更需要奴隸。兩個民族對樹林的需求是一樣的,所以樹林由他們平分。

《勃艮第法》讓我們知道,蠻族每個人都被分配到了一個羅馬人的身邊[1715]。因此,仍有未被分割的土地,有多少羅馬人拿出土地,就有多少勃艮第人接受土地。羅馬人的損失降到了最低。勃艮第人能征善戰,不僅是狩獵的好手,也是放牧的好手,就算拿到了荒地,也不會心生不滿;羅馬人留給自己的土地是最適合耕種的,而勃艮第人的牲畜又能幫他們改善土地。

第十節壓迫

移居高盧的勃艮第人得到了三分之一的奴隸和三分之二的土地,這是《勃艮第法》寫明了的[1716]。這表明,高盧的這一區域在勃艮第人尚未到來之前,就有專門負責耕種的農奴了[1717]。

在處置兩個民族的事務時,《勃艮第法》正式、清晰地對兩個民族的貴族、平民和奴隸[1718]進行了區分。所以,就像不是隻有蠻族才有平民和貴族的區別一樣,壓迫也不是隻有羅馬人才有。

按照《勃艮第法》[1719],除非向主人繳納相應數量的贖金,或者有哪個羅馬人願意為他出第三方保證金,否則農奴無法獲得自由。羅馬人既有資產,又不為另一個家庭所有,所以是自由的,從他可以提供第三方保證金就可以看出他擁有自由。

相比於在其他地區,羅馬人在法蘭克地區所受的壓迫並沒有更重,這點我們隻要看過薩利克法和李普艾爾法,就能發現。

羅馬人因為法蘭克人製定的具有高度適用性的規定而陷入備受壓迫的境地,這是布蘭維利亞伯爵先生的觀點,可是他並沒有證據證明它是對的。他在書中沒有使用任何技巧,所用語言充滿了貴族的坦率、直白和天真,這正符合他舊貴族出身的背景,所有人都能輕易分辨他哪些話說得對,哪些話說得不對。所以,我就不具體評論他的書了。我唯一想說的是,他的學識比不上他的才華,他的才華比不上他的悟性,但就算如此,他的學識仍然不可小覷,因為他非常了解法國的歷史大事和法律大事。

布蘭維利亞伯爵先生的理論和迪波教士的理論並不相同,一個貌似是對第三階層的詛咒,一個貌似是對貴族的詛咒。當法厄同成為戰車的操控者時,太陽神對他說:「在你駕馭戰車的時候,過高會焚毀天宮,過低會焚毀大地,偏右會陷入蛇星座,偏左會陷入祭台星座。所以請平穩行走在兩者中間。」

第十一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法國加洛王朝初期已有大量奴隸這一情況,讓某些人覺得,在占領的早期就有了一種適用性較高的法律。他們沒有看到奴隸越來越多的情況,所以才會覺得在一個晦暗的時代會有一種適用性較高的法律。事實並非如此。

在墨洛溫王朝前期,法蘭克人和羅馬人的平民非常多。但是到了加佩王朝,近乎所有農民和市民都在奴隸的迅速增加中,變成了奴隸[1720]。墨洛溫王朝早期,城市的管理方式和羅馬沒什麼區別,都是既有市民,又有元老院和法院;可到了加佩王朝,除了奴隸,就剩領主了。

在法蘭克人、勃艮第人和哥特人展開劫掠的過程中,一切能被拿走的東西都被集中到一起,瓜分乾淨了,比如黃金、白銀、家什、衣物,甚至是男人、女人和男孩兒,都沒放過[1721]。縱觀整個歷史,我們發現當這些蠻族第一次在此安家,即他們首次劫掠過這裡之後,他們不僅吸收了原住民,還將他們固有的各種政治權利和民事權利保留了下來。在戰爭時期,搶所有能搶的;在和平時期,給所有能給的,當時的萬民法就是如此。薩利克法和《勃艮第法》中之所以有那麼多法律與將每個人的都變成奴隸的做法相悖,原因就在這裡。

可是,一本萬民法竟然在戰爭結束之後,完成了攻占未能完成的事[1722]。民眾因為反抗、叛亂和城市淪陷而變成了奴隸。當國家被分成幾部分之後,兄弟、外甥、侄子之間內戰不斷,不過在此過程中萬民法從未停止過施行,這正是法蘭克人的獨特之處,他們一邊要打族與族之間的侵略戰,一邊又要打內戰,所以法蘭西的壓迫比其他國家更廣泛。法國的法律和西班牙的法律之所以在領主權利問題上存在差異,我認為這或許是一個原因。

侵略戰持續的時間雖然有限,但萬民法仍在戰爭中造成了一些壓迫。壓迫擴張得如此迅猛,和一部萬民法持續用了幾百年有很大關係。

對奧弗涅人的忠誠產生懷疑的特德裡克[1723],對手下的法蘭克人說:「我將帶你們去一個有很多黃金、白銀、俘虜、衣物,以及大量牲畜的地方,你們將收服那裡的人,將他們帶往你們的地盤,所以跟我來吧。」

包圍布爾熱的軍隊,在貢特朗和西爾佩裡克結成同盟之後,接到撤退的命令,他們帶走了不計其數的戰利品和幾乎所有的人與牲畜。

在蠻族中擁有高高在上的地位,是意大利國王戴奧多利克的夙願,他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也采取了一定的行動,他寫信給發兵高盧的將軍說:「我不允許人們背棄羅馬法,請你們送還逃跑的奴隸;作為自由的守護者,如何能背棄奴隸製呢?我和其他國王不同,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將自己征服的城市毀滅殆盡,我卻希望人民因為我們沒能早日征服他們而倍感遺憾。」他明顯希望人們厭惡法蘭克的勃艮第人,至於他們的萬民法,他雖然沒有明說,卻已經提到了。

直到加洛林王朝,萬民法仍未消失。《麥斯年鑒》[1724]中說,百彬率軍攻占阿基坦,帶回法蘭西的戰利品和奴隸不計其數。

我能引用的權威著述還有很多[1725]。大災大難讓人心生不忍,看到一對對被捆著的戰俘,很多高潔的主教竭盡所能地為他們贖身,有的拿出教會的錢,有的連教堂的聖杯都賣了,這些事《聖人傳》記載得最詳細[1726]。任何事,隻要是上帝準備做的,他必定逐一實現,雖然這些傳記的作者在記述這些事時確實有些輕信,我們有理由就此埋怨他們,可是毫無疑問,這些書給我們的啟迪也是非常大的,它們清晰地將當時的風俗和習慣呈現在我們麵前。

看著歷史悠久的史料和法律文獻,我們如同看到了一片無邊無際的大海[1727]。寓言中的撒圖恩吞下了石頭,我們也要將這些冰冷、乏味、晦澀、艱深的著作讀完、吞下。

開墾了大量土地的自由民[1728]成了擁有永久使用權的領主。從各種法律條款中,我們可以發現,擁有大量奴隸的人,會在一片土地失去原本的居民後,強占或強買這片土地,在那裡建立村落。此外,原本的手工業者雖然成了奴隸,可從事的工作仍然是手工業。因此,過去搶走的東西,通過壓迫又返還給了農業和手工業。

地主通過為教會提供奴隸代替每年應當繳納的供奉,是當時的普遍做法。他們認為自己在以奴隸的勞作來推動教會的偉業。

第十二節蠻族無須為分得的田地繳稅

牧民是一群樸素、窮困、自由、崇尚武力的人,在他們的生活中,沒有哪種技藝是必須具備的,那間小草房[1729]是他們對於土地僅有的要求。他們和首領一起出生入死,為的不是繳稅或收稅,而是想要得到戰利品。在發明稅收之前,人們先是享受到了其他技藝帶來的好處。

西爾佩裡克和佛雷戴古德曾經製定一種臨時稅收,要求羅馬人必須繳納。這種稅收的形式是,一阿龐[1730]地繳納一陶罐葡萄酒[1731]。事實上,撕毀納稅名冊的並不是法蘭克人,而是神職人員,當時所有的神職人員都是羅馬人[1732]。城市居民是此種稅賦的主要繳納者[1733],而在當時,幾乎所有市民都是羅馬人。

圖爾的格雷瓜爾曾經說過[1734],西爾佩裡克掌權時的法蘭克人屬於自由民,當時曾有一位法官要求法蘭克人必須繳稅,後來國王離世,他逃進了教堂:「身為自由民的法蘭克人,在西爾佩裡克掌權時,是要繳稅的。」所以,法蘭克人不是奴隸,且無須繳稅。

對於這段文字,迪波教士是如此解讀的——當時的自由民其實是獲得自由的奴隸,拉丁文ingenui的意思是無須繳稅。看到這種說法,沒有哪個語法學家能心平氣和。afftanchisdetributs這樣的組詞方式,比如afftanchisdesoins(無須照顧)、afftanchisdeeines(無須處罰)等,在法文中行得通,但在拉丁文中行不通。ingenueatributes(無須繳稅的自由民)、libertiniatributis(無須繳稅的獲釋奴隸)這種模式會讓人覺得非常奇怪。

圖爾的格雷瓜爾說,帕特尼烏斯認為強迫法蘭克人繳稅[1735],是自己被判死刑的原因。迪波教士對這件事並不了解,隻能胡亂猜測,生硬地說這是一種苛捐雜稅[1736]。

西哥特法有這樣一條規定:如果一個蠻族人占有了一個羅馬人的土地,法官必須讓蠻族人將土地賣掉,以便繼續收稅。由此我們可以知道,蠻族無須為土地納稅[1737]。

隻有讓西哥特人納稅[1738],迪波教士的說法在邏輯上才是通順的,所以他罔顧法律的本意,隻以自己的假想為依據,說稅賦從西哥特人在此處安家一直到此項法律頒布的這段時間內被抬高了,且隻有羅馬人需要繳稅。可是,難道不是隻有阿杜安神甫有權隨意安排歷史大事嗎?

為了證明羅馬人要為自己的戰爭所得繳稅,迪波教士又翻出了查士丁尼的法典[1739]作為證據[1740],並由此得出法蘭克人也要為其采地或采地所得繳稅的結論。但是現在已經沒有人再相信法蘭克人會擁有采地,是因為羅馬人在高盧定居這種說法了;隻有在我們隻關注羅馬歷史,對自己的歷史茫然無知,且所有久遠的證據都被掩埋在歷史碎片中的那段時間,我們才相信此種論調是對的。

迪波教士通過卡西奧多盧斯的例子、意大利和戴奧多利克掌控的高盧的情況,來闡述法蘭克人那時的慣常做法,可是這些事實並不一致,應該區別對待。或許有一天我會寫一本講述東哥特國的君主體製與其他蠻族建立的君主體製究竟如何天差地別的書。因為法蘭克人這樣做,所以東哥特人也這樣做?不,我們不能這麼認為;不僅如此,我們反倒有理由相信,既然東哥特人選擇了此種做法,所以法蘭克人一定是另一種做法。

從一堆和題目完全無關的事物中挖掘證據,就像天文學家說的探尋太陽的位置,這對那些博學者來說,恐怕是最費勁的事了。

迪波教士在解讀歷史和各族人民的規範時隨心所欲,在解讀敕諭時也是如此。有些事明明隻有奴隸會做,他為了證明法蘭克人繳稅卻說是自由民做的[1741];有些事明明隻有自由民會做,他為了論述法蘭克人的民間組織,就說奴隸也可以做[1742]。

第十三節法蘭克帝國的羅馬人和高盧人的重大職責

接下來我要探討的是,帝國時期需要繳納的賦稅,羅馬人和落敗的高盧人是否需要繳納。我並不準備長篇累牘地論證此事,我想說的隻是,他們需要繳稅的時間很短,隻是最初一段時間,後來用服兵役代替了繳稅。法蘭克人一開始如此熱衷於征稅,後來卻如此排斥征稅的原因到底是什麼呢?我必須得說,我也弄不明白。

自由、民主在法蘭克帝國的境遇如何,我們從怯懦者路易的一項命令中可以看得清清楚楚。哥特人和伊比利亞人為了躲避摩爾人的欺壓,三三兩兩地逃到了路易的領地上[1743]。路易和這些外國人協商好,他們屬於自由民,將在伯爵的帶領下參加戰鬥;他們要在征戰中聽命於伯爵,擔負起防守和巡邏的責任[1744],國王的特使和宮內派來的使者可以從他們那裡得到馬匹、車架[1745];他們隻繳納此種稅賦,且和自由民享有同等權利。

這些措施起碼在墨洛溫王朝的中後期就已經啟用,所以算不得加洛林王朝的新措施。864年有一條敕令寫得很清楚:按照過去的慣例,自由民不僅有服兵役的義務,還要為前麵提到的馬匹、車架提供錢財[1746]。這種特別的稅賦隻針對他們,有采地的人無須繳稅,接下來我將證明這一點。

除此之外,還有一條幾乎免除了這些自由民所有稅賦的規定[1747]。任何自由民,隻要擁有的份地[1748]達到四個就必須參軍,如果他擁有三個份地,那麼他要和有一個份地的自由民組團,那個自由民要替他繳四分之一的稅,然後住到他家。同樣擁有兩個份地的自由民,可以兩兩組合,不參軍的要替參軍的繳納一半的稅賦。

讓自由民的土地或領地擁有采地特權的條令,除此之外,還有很多,以後我會詳細介紹[1749]。伯爵和其他官員征繳的一切稅賦,都不用這些土地承擔;條例中一一列舉了各種義務,唯獨沒有談及稅賦,由此可知,沒有繳稅的義務。

法蘭克人的國家輕而易舉地廢掉了羅馬的各種稅賦。羅馬人征的稅太煩瑣,法蘭克人思想簡單,既沒有這些想法,也沒有征稅方案。如果今天歐洲被韃靼人占領,他們恐怕也很難理解我們的稅收是怎麼回事。

按照《怯懦者路易傳》作者的說法[1750],查理曼在將伯爵和其他法蘭克官員安排到阿基坦時,一並交托出去的,還有守護邊疆的任務、軍事權,以及治理國王領地的權力,由此可知加洛林王朝有多少收益。奴隸負責耕種國王的領地,不過,守衛邊疆和參軍的義務取代了勞役、人頭稅和帝政時期針對自由民自身及其財產征繳的稅賦及其他稅賦。

這部著作說[1751],當查理曼見到來日耳曼尼亞找自己的怯懦者路易時,問他國家怎麼會窮成這樣,路易回答說,他隻是名義上的國王,國家的領土幾乎都被領主們掌控了。有些土地的贈予隻是頭腦發熱的結果,但真讓年幼的兒子們將其要回,查理曼又擔心必定會失去領主們的支持,所以隻派了使臣去解決這件事,讓事情回到最初的狀態。

禿頭查理的兄弟路易收到了主教們的來信,信中寫道:「你若不能管好自己的土地,就隻能穿行於各個僧侶的住處,將負責駕車的奴隸使喚得筋疲力盡。不管怎樣,你首先要保證自己吃得飽、穿得暖、有招待使者的能力。」所以說,領地是國王當時主要的收入來源。

第十四節稅收

離開家鄉的蠻族想將自己的習俗付諸文字,但是,以羅馬字母記錄日耳曼語難度極高,所以這些成文法是用拉丁文寫的。

戰爭和挑起戰爭的動亂改變了大部分事物的屬性,必須在舊拉丁文中找出與新習俗最接近的詞組,才能將這些事物描繪出來。之所以使用「稅」[1752]和「賦」這兩個詞,為的就是讓人們記起羅馬人過去的稅,至於日耳曼人的另一些與羅馬人毫不相關的概念,則選用羅馬字母來記述,比如罰金,對此,我將在以下的若乾節裡詳細介紹。

在墨洛溫王朝和加洛林王朝,「稅」和「賦」這兩個詞因為遭到濫用以致概念模糊起來。當近代某些別出心裁的作者在當時的書籍中看到「稅」這個詞,便將它和羅馬人的「稅」混為一談,以致法國最初兩個朝代的皇帝成了羅馬皇帝的翻版,不僅如此,他們甚至完全遵循了羅馬帝國的行政體係[1753]。這些作者看到加洛林王朝時期征收的稅賦因為某些突發情況或改變而變成了另外一種稅[1754],就推斷這些稅賦和羅馬人過去的稅賦毫無二致。國王的權力因為近代的某些規則而變得不可侵犯,他們看到此種情況,便說這種稅賦和羅馬過去的稅一樣不受國王天然權力的製約,所以絕對屬於侵犯。他們的言論,我準備隻說這些,不做更多說明了。

將現代的各種概念無一例外地放到早已逝去的古代,這種解讀方式是造成誤解的根源,會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埃及祭司曾經和梭倫說過一句話:「啊,雅典人,你們還沒長大。」我想將這句話送給那些試圖為各種舊事物賦予現代特性的人。

第十五節征稅的對象隻有奴隸,沒有自由民

某些規定顯示,向農奴征稅的既有國王,又有神職人員和領主。維利斯敕令表明國王征收此種稅賦,蠻族法典[1755]表明神職人員征收此種稅賦,查理曼的相關條令[1756]表明領主征收此種稅賦。這些被叫作「稅」的稅賦,不是財政稅,而是經濟稅;完全是個人性質的,和公共稅收毫無關係。

以農奴為征收對象的這種稅是稅賦的一種,這點我在前麵已經說過了。通過馬庫爾弗的一項規定,大家可以知道這種說法是正確的,這份文件含有國王的一項規定:沒有在納稅登記簿中登記名字的天然的自由民,可以成為教士[1757]。查理曼曾向自己派駐撒克遜的一位伯爵下令說,既然撒克遜人信仰基督教,那麼可以賜予他們自由。這道敕令,事實上也是一項自由憲章[1758],同樣可以證明我的觀點。查理曼讓公民重新獲得自由,讓他們不用繼續繳稅[1759]。所以,就像自由民的身份意味著不需要繳稅一樣,奴隸的身份意味著需要繳稅。

查理曼還有另外一道讓流落法蘭西的西班牙人獲益的敕令[1760],按照這道敕令,伯爵們無權向這些西班牙人收稅,也不能侵占他們的土地。在法蘭西,外國人一直被當作奴隸,這是人人皆知的,可查理曼卻要求人們將他們當作自由民,不僅如此,還為他們提供土地,且無須他們繳稅。

禿頭查理也有一道敕令為西班牙人提供了好處,按照這道敕令,西班牙人和法蘭克人享受同等待遇,且無須繳稅。由此可知,自由民確實無須繳稅。

有些國王或教會的墾荒者為了避稅,便將自己份地內的土地賣給了教士或與之地位相當的人,隻留個茅屋給自己。珀斯特敕令第三十條要求人們恢復舊狀,以遏製此種弊端。由此可知,稅確實是以奴隸為征收對象的一種賦。

這造成了另外一種情況:在法蘭西王國,沒有哪種稅是大家都要繳納的。這是很多著作中寫明了的。有這樣一道敕令[1761]:過去的合法征稅區[1762]繼續征收國王稅。通過這道敕令,我們可以看出什麼?查理曼有一道頒布給各省使臣的敕令[1763],要求他們嚴查過去所有由國王征收的稅賦,通過這道敕令我們又可以看出什麼?在另外一道敕令[1764]中,他還對納稅人繳納的稅賦進行了處置,從這我們又能看出什麼?有位作者如此寫道:「一塊我們習慣對其征稅的土地[1765],若是有人得到了它……」從這句話中,我們又能知道什麼?最後,還有一份和禿頭查理有關的文件[1766],他在這份文件中說有些土地向來都由國王負責征稅[1767],這又是什麼意思?

有些文件貌似和我的觀點相反,其實恰好可以證明我的觀點是對的,這點需要注意。通過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知道,提供車架是國內自由民唯一的義務。此種義務在我剛剛引用的文件中也被稱為繳稅,可是在這些文件中,這種稅和奴隸繳納的稅是截然不同的。

除此之外,珀斯特敕令[1768]還說有些法蘭克人在遭遇飢荒時,為了有錢繳稅以保住自己的人頭和茅屋,會出賣自身[1769]。通過國王敕令獲得自由的人[1770],往往無法徹底擺脫奴隸的身份[1771],他們必須繳納人頭稅,這也是國王希望他們能為自己贖身的原因,而此間我們說到的這些人,就是這種人。

有些人堅信有一種以羅馬人的行政管理體係為根源的、麵向所有人的稅,並以此為依據,認為領主的稅同樣是侵占的結果,這種觀點必須根除。如果不去想「稅」這個詞有沒有被用錯,那法蘭西王國的稅,其實隻是主人向奴隸征收的一種特殊的稅。

我在前麵援引了這麼多文獻,讀者們一定覺得非常厭煩了吧,請原諒我吧。我會這麼囉唆,和迪波教士的《在高盧建立法蘭西君主國》一直在我跟前放著有很大關係。還有什麼東西,能比一個知名學者的一本壞書更能阻礙知識的發展呢?畢竟傳播真理的過程,是從答疑解惑開始的。

第十六節臣屬或附庸

和國王一起參戰的那些日耳曼誌願者,我在前麵有提到過。直到戰爭結束,這一風俗也未改變。這種人在塔西佗口中是仆從[1772],在薩利克法中被稱為國王的死忠[1773],在馬爾庫弗口中是忠於國王者[1774],在法國最早的歷史學家口中被稱為忠臣或家仆[1775],在之後的歷史學家口中則是領主或附庸[1776]。

在薩利克法和李普艾爾法中,有關法蘭克人的條款非常多,可涉及國王臣屬的條款卻非常少。為什麼對國王的臣屬和其他法蘭克人區別對待?因為臣屬的財產不是個人財產,是屬於軍隊的,遵循的是政治法而非公民法。

這些臣子持有的財產,在各個時代不同作者的筆下,有國庫資產[1777]、封賞、恩賜、采地等不同的叫法。

毋庸置疑,采地起初是可以收回的[1778]。圖爾的格雷瓜爾說[1779],除了個人的產業,蘇納基希爾和伽勒曼的采地失去了一切原本可以從國庫得到的東西。希爾德貝能夠登上王位,他的叔父貢特朗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他登基時,貢特朗曾經和他私下談過,告訴他誰可以得到采地,誰的采地又該收回[1780]。馬庫爾弗有條法律規定,國王既可以用自己國庫的財產進行賞賜,也可以用他人金庫裡的財產進行賞賜[1781]。此種賞賜和產權在倫巴第法中有著極大的差異[1782]。在這件事上,歷史著作、法典和所有蠻族法律的觀點是相同的。按照《采地概要》作者們的說法[1783],一開始領主想何時收回采地就能何時收回采地,後來規定一年之後方可收回采地,最後又改成采地永遠不可收回[1784]。

第十七節自由民的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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